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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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

2023-02-21 20: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5]5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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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简并发票种类、提高防伪性能的基础上,对地税发票样本进行重新修订,现就《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地税发票样本”)的使用、管理及新版地税发票印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地税发票样本的使用说明

1、新版地税发票样本原则规定了我省地税发票的种类、规格、使用范围、版面设计要求等事项,是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鉴别、设计、印制地税发票的范本,不得翻印和对外发放。

2、除少数单位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印制其自行设计式样的具名发票外,各地印制、使用的发票名称、规格、内容、字体、字号、印色等均应与新版地税发票样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统一规范内容。

3、新版地税发票样本收录的地税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共10大类59种;涉税管理凭证2种。少数地区确因业务需要增加新的发票种类或新的发票品种的,须报经省局批准。

4、地税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有权批印发票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发票的版面金额或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5、普通手工版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定(限)额100元以下的也可按每本50份装订;税控收款机专用卷式发票分每卷100份和1000份两种。

6、为便于识别和监督,地税发票的左右上方分别印制了涉税举报电话、“12366”和地税字样,并在票面上的显眼位置用红色字体套印了“本发票限于××××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有效。”的警示语。地税发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税务机关批印次年度的12月31日。

7、为改进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新版地税发票采用物理防伪技术与高科技印制技术相结合的综合防伪措施印制。其中,普通手工版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收据联、证明联、换票联,下同)采用38克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水印纸印制;定额发票(其中:浙江省定额统一发票套印团花底纹)、单联式电脑打印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采用60克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纤维双胶纸印制;多联式电脑发票采用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复写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红外荧光金光红防伪专用油墨印制;发票票面右上角的“地税”字样采用温变防伪油墨印制,除税控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收据联、证明联、换票联)用长短波无色红外信息荧光防伪油墨套印税徽和“×××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采用新的发票防伪措施后,各市、县(市、区)地税局鉴定发票真伪所需的智能信息鉴别仪由省局统一配发,发票防伪用品由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统一供应。

8、新版地税发票的编码、号码及其字体、规格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省局集中印制管理的发票的编码由省局统一编排和维护,各地不得擅自更改行业发票编码的内容和顺序;企业具名发票的编码按权限由各地自行编排和维护。

二、地税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地税发票和涉税管理凭证的具体名称及使用范围如下:

(一) 交通运输业发票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供从事公路、内河(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供从事公路、内河(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单位申请代开时使用。

3、浙江省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供从事铁路延伸服务货物联(托)运业务的单位使用。

4、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使用。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供中国民航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其销售代理单位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使用。

6、浙江省航空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供从事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使用。

7、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供从事国际海运及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单位使用。

8、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供从事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单位使用。

9、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税控发票、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定额发票。供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0、浙江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手工版)、浙江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1、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专用发票(手工版)、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业务的单位使用。

12、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供从事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业务的单位使用。

13、浙江省公路旅客运输发票。供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建筑业发票

14、浙江省××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手工版)、浙江省××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金融保险业发票

15、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使用。

16、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版)、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版)。供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

17、浙江省金融服务统一发票。供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单位使用。

18、浙江省金融企业代理委托单位收款统一发票。供从事代理委托单位收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使用。

(四)邮电通信业发票

19、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定额发票。供从事邮政业务的单位使用。

20、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供从事邮政广告业务的单位使用。

21、浙江省话费专用发票。供各类从事通信业务的单位及其代办机构收取话费业务使用。

22、浙江省话费销售专用定额发票。供各类从事通信业务的单位及其代办机构销售话费卡业务使用。

23、浙江省通信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版)、浙江省通信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版)、浙江省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手工版)、浙江省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电脑版)。供各类从事通信业务的单位及其代办机构除话费业务和话费卡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业务使用。

24、浙江省多媒体自助服务系统专用发票(电脑版)。供各类从事通信业务的单位提供多功能自助服务终端业务使用。

(五)文化体育业发票

25、浙江省××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娱乐业发票

26、浙江省××市娱乐业专用发票。供从事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七)服务业发票

27、浙江省医疗服务(门诊)专用发票(手工版)、浙江省医疗服务(门诊)专用发票(电脑版)。供营利性医疗服务单位和个人门诊收费业务使用。

28、浙江省医疗服务(住院)专用发票。供营利性医疗服务单位和个人住院收费业务使用。

29、浙江省××市广告业专用发票。供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0、浙江省××市旅游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1、浙江省××市旅店业专用发票(手工版)、浙江省××市旅店业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2、浙江省××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手工版)。供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3、浙江省××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手工版)。供从事技术贸易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4、浙江省××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手工版、电脑版)。供从事不适合使用专用发票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35、浙江省××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手工版)。供从事转让无形资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九)销售不动产发票

36、浙江省××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手工版)、浙江省××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电脑版)。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十)其他发票及涉税管理凭证

37、浙江省税控统一发票。供应用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8、浙江省限额统一发票、浙江省定额统一发票。供不适用样本所列举的行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9、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供临时取得营业税应税(包括免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使用。

40、浙江省地税票证工本费专用发票、浙江省地税票证工本费专用定额发票。供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地税票证工本费时使用。

41、浙江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供各级地税机关向用票户调换发票时使用。

42、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供取得非经营性款项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3、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供各级地税机关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时填开使用。

三、新版地税发票印制管理和票款结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关于“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市、地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集中在省一级印制”的要求,我省地税发票实行省市两级集中印制,分级管理。《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中地区代码为“3300”的发票,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地区代码为“33××”的发票暂由各市局集中统一印制。省局集中统一印制的发票由各市局向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统一领购,办理票款结算;各县(市)局向市局统一领购,办理票款结算。

四、新版地税发票样本的启用及发票改版工作要求

新版地税发票自2006年1月1日起使用,各地原已印制的旧版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新旧版发票交替过渡使用阶段,凡旧版发票使用完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地税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旧版地税发票的库存和发售情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已购用旧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收缴,防止旧版发票流失、失控或超期使用。旧版发票清缴工作的具体时间、方法、步骤等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清缴工作总结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发票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同时也是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源监控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对于促进纳税人正确地核算经营成果、充分发挥财税监督职能、严肃财经纪律、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应以此次地税发票样本的全面修订和发票改版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秩序,大力提高地税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税收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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