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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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二、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三、负责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问题的调研、论证。 五、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六、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八、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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