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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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01-18 13: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作出总体部署。

  一、起草背景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是地下管线直埋铺设方式的提质升级,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一)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相关文件作出部署,提出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二)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出要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运行保障能力,科学构建综合管廊体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布局综合管廊。

  (三)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北京市是国内较早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先后建成长安街、中关村西区、未来科学城、通州运河核心区等综合管廊。近年来,开工建设石景山保险产业园、北京城市副中心、世园会园区等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意见》在起草过程中,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注重总结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实践经验。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工作保障共五个方面具体内容,涵盖了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并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结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和城市新区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50至200公里,减少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现象,提升管线运行可靠性和防灾抗灾能力。到2035年,地下综合管廊达到450公里左右,中心城区骨干系统和重点区域综合管廊系统初步构建完成,地下综合管廊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编制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制定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导则和设计标准。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按年度拟定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划定重点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老城更新等项目,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地段,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结合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推动缆线管廊建设。

  (四)同步规划设计。重点建设区域的建设单位要随建设项目同步开展区域内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充分考虑公用设施容量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符合规范、满足需求。

  (五)明确实施主体。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市级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综合管廊骨干系统及市级重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由市有关部门统筹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六)细化建设责任。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道路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协调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做好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地下综合管廊同步规划建设工作。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各区政府要做好市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属地协调配合工作,并组织做好区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七)确保质量安全。制定完善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标准规范,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管廊建设单位要加强与入廊管线单位的沟通协调。入廊管线单位全过程参与管廊和管线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确保运营质量安全。

  (八)严格入廊管理。在已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技术条件无法入廊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建设、路政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予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情况和更新改造需求,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九)规范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产权确认政策,完善相关确权程序,有效保障地下综合管廊权利人权益。依法依规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

  (十)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健全本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整机制等事项,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成本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予以协调解决。

  (十一)强化运营管理。制定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维护规范,加强建设与运营管理的衔接,明确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建立保护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正常运行。

  (十二)实现智慧管理。研究制定综合管廊智慧管理相关规范标准,统筹建设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综合管廊的可视化管理和智能化监测管理水平。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地下综合管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市、区两级政府加大地下综合管廊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合理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投资给予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工程建设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十五)完善融资支持。统筹用好政府投资基金、各类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资金,鼓励建设运营企业、管线公司、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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