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峰回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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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峰回路转

2024-06-20 15: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 预提税税率由双边协商决定

讨论稿建议预提税税率上限由缔约国双方通过谈判进行确定,但需要注意一个过高的预提税税率将可能导致额外的成本被最终转嫁至来源国的消费者;此外,讨论稿也指出如果预提税税率超过纳税居住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国税收抵免扣除限额,可能会遏制外商投资。

讨论稿也建议在这一税收协定条款的实际谈判时需要考虑从发展中国家流入发达国家的自动化数字服务的相对支付量。

3. 按净额征税的选项

在上述预提征收机制之外,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的受益所有人也被给予按照净所得(而非毛收入)征税的选项。符合条件的利润为其按照其整体企业的利润率(或其自动化数字服务分部的利润率)计算的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的30%。如果受益所有人属于符合转让定价国际规则定义的跨国集团的成员企业,则将根据该集团的整体利润率(或集团与自动化数字服务相关业务分部的利润率)计算符合条件的自动化数字服务利润。

下一步

讨论稿的出台意义深远。尽管还处于早期阶段,数字经济小组委员会在下一步将对讨论稿进行复核,并在此后由全体专家委员会审阅通过。预计未来在技术和政治领域仍需开展更多的工作,以最终制定出一套全新的真正适用于数字经济并达成国际共识的税收规则。

安永观察

OECD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解决数字经济相关税收问题工作计划中,提出应该就两个支柱展开相关工作。其中,“支柱一”涉及税收管辖区之间征税权的分配并考虑新联结度规则和新利润分配规则。这一全球项目已有137个税收管辖区参与,美国暂停参与谈判的决定以及疫情影响,无法避免地将延缓原定于2020年底达成数字经济征税多边规则计划的进程。

多边框架下谈判进程的延缓,导致更多国家采取单边的数字服务税行动作为短期措施,解决国内面临的税基侵蚀情况。目前英国和欧盟的十多个成员国已经开始实施或公开表示支持数字服务税;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也纷纷考虑或正在内部积极研究和征求意见,拟在未来开征数字服务税或其他类似的数字税。全球各国数字服务税单边措施的纷纷出台,凸显就数字经济的征税方案达成共识、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和税收争议的迫切性。

联合国新发布的税收协定范本第12B条讨论稿,对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所得允许进行源泉课税,为全球193个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更广泛的技术性框架,在多边解决方案最终达成共识之前,提供了一个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对数字服务进行征税的途径。

虽然全球数字经济征税方案的最终落地实施仍有待观察,但通过对数字服务进行征税,以及在市场国和居民国合理分配利润已经形成国际主流共识。相较于强制性的多边方案,联合国给予各国双边税收协定谈判的选择权或许更有利于相关国际税收改革措施的落地实施。

此外,从适用范围而言,征税对象将不再局限于数字化企业,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B条讨论稿适用于所有远程跨境提供自动化数字服务的公司。这是一项重大变化,相较于之前OECD“支柱一”聚焦数字化业务和消费品牌中的大型高利润跨国公司,联合国范本第12B条讨论稿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不再像“支柱一”的“利润额A”那样对规模、利润和本地收入门槛进行界定;此外,相较于“支柱一”对“利润额A”、“利润额B”和“利润额C”的三段利润分配机制,联合国范本第12B条讨论稿对利润分配的计算也更为便捷和更具可操作性。

我们建议,通过数字化手段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跨国公司应在持续关注OECD相关提案进展和各国数字服务税措施出台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研究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数字服务征税措施相关的讨论稿和后续双边税收协定谈签的进展情况,积极评估相关税收成本,对新规则导致的相关商业活动的收入情况和定价方式的影响进行量化模拟,以更好地支持相关商业活动的顺利开展。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变化,为业界提供及时更新,也随时乐意与您进行新规则相关影响的具体探讨。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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