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线监控设备执法检查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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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监控设备执法检查的疑问

2024-03-09 1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关于在线监控设备执法检查的疑问

关于在线监控设备执法检查的疑问

问题:厅长您好!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二)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在执法检查时,抽检废气示值误差是按规范要求分别通高中低标气各测三次取均值计算示值误差还是随机选择一种标气仅通一次标气计算仪器的漂移?

2、废水抽检的标准样品是参考HJ355技术规范要求使用50%的量程标作为标准样品对现场的设备进行抽检考核并计算误差吗?

3、企业自行监测要求中某监测因子需安装在线设备,而对应的在线设备未验收,其产生的数据可否作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

4、若企业在线设备因新安装、更换等原因尚未来的及验收的,在验收前是否需要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若期间抽检不符合指标要求,应该如何定性?盼复为谢!

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在执法检查抽查示值误差时,只要高、中、低浓度标气其中一种通入CEMS系统后,仪器的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超出(HJ 75-2017)中表9.3.7规定的范围,即可判为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只有高、中、低三种浓度标气依次通入后,仪器的示值误差均满足表9.3.7中示值误差的要求,才可判为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示值误差符合要求。

回答二: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

回答三: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在线设备未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无法作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

回答四: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HJ 1286-2023)等要求,在线设备需完成安装、调试与试运行后,方可进行技术验收。

因此,验收前需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若在验收后抽检不符合指标要求,按设备不正常运行定性,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若在未验收前抽检不符合要求,允许对设备进行调试满足验收条件后再开展验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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