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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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消除违规用电带来的隐患,保障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安全有序,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禁用电器及违规用电行为种类第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存放禁用电器。禁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饭煲(锅)、电热炉、高压锅、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榨汁机、暖脚器、烘干机、电热水器、假冒伪劣及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电器产品。 第二条 学生宿舍对大功率(500瓦特及以上)电器实行申报准入制度,学生须主动向学生处宿舍管理科书面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大功率电器产品,视为禁用电器。 第三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禁用电器为违规用电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宿舍、走廊、卫生间、洗漱间等处私自拆、牵电源线,安装灯头等为违规用电行为。 第五条 学生擅自将配电设施、电源接口、台灯等交流电器移近或放置在易燃物(如蚊帐、床铺)使用为违规用电行为。 第二章 违规用电行为的处分第六条 学生在宿舍存放禁用电器,全部以予没收,第一次查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查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不能说明禁用电器所有人的宿舍,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除没收禁用电器,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第一次违规用电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第二次违规用电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用电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或用电不当,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让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不得在电线、电器、照明设备上悬挂装饰物品,由此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不能说明情况的,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 第十条 对于干扰、阻碍、拒绝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正当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本年度参评各类先进个人及奖、助学金资格,所在宿舍取消本年度参评“文明宿舍”资格。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督查由学生处、保卫处、学院、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和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第十三条 上述部门的管理和督查人员发现学生宿舍有禁用电器或违规用电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科,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将违规情况反馈给学院,同时给予违规学生全校通报批评,学院在接到情况反馈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其他处分权限和程序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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