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转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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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社保转移指南

2024-07-17 17: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受理标准

(一)联办事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受理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在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在广东省内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临时缴费账户除外);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非临时缴费账户除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办理户籍迁移的除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根据《关于取消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手续的通告》(粤社保函[2021]174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 1日起,凡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时无需申办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符合在广东省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由广东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养老保险信息并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联办事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受理条件: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转入申请:

1、正在禅城参加失业保险的;

2、禅城户籍人员在外省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返回禅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3、非本市户籍人员曾在外省参加失业保险,在我区参保后失业且符合条件在我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4、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至我区的;

5、符合国家、省规定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入: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2]18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参保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无需办理失业保险缴费信息和基金转移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归集本省缴费信息办理转移。

(三)联办事项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受理条件: 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佛山市外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在我区参加职工医保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九条规定,确定退休医保待遇享受地在我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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