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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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参保登记

2024-07-07 11: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深圳市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自注册成立或批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办理申报缴费登记。

(备注:1、本市自2015年7月起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或2016年6月起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均在批准成立时通过"多证合一"系统同时办理了社保登记,此类单位只需办理缴费登记。除此以外的单位需要办理参保登记和申请缴费登记。2、自2021年8月13日起,企业办理商事登记后,我局将按照商事登记信息自动完成社保登记,企业可直接登录单位用户补充社保信息,无需在社保部门另外申请登记业务。)

上述用人单位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3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4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本市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5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驻深办事处、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 6其他单位:(1)本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成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2)本市民政等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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