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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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2024-07-09 20: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的意见(试行)》(总工发〔2016〕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工人文化宫在组织、教育、引导和服务职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公益定位,聚焦文化主业

(一)依法将工人文化宫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级工会要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意见》,明确工人文化宫的公益属性,推动将工人文化宫真正作为当地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落实工人文化宫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法律地位。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把工人文化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工人文化宫的人员经费、活动经费、基本运行经费和修建改造经费等保障政策与政府系统文化馆(站)同等待遇。加强与发展改革、宣传、文化、教育、体育、人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政府将工人文化宫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争取当地政府将工人文化宫建设、维修、管理资金纳入同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针对工人文化宫功能、特点,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

(二)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各地工人文化宫的情况,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切实通过分类改革政策,争取当地政府将工人文化宫划入公益一类或二类事业单位,落实相关财政保障政策,努力使工人文化宫增加免费或优惠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开展公益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工人文化宫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工人文化宫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立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更好要争取政府将更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职工教育培训和群众性文体活动交由工人文化宫承办,支持工人文化宫硬件提升、服务提质,更好履行公益职能,努力培育职工文化精品,打造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同时,主管工会应使用工会经费支持工人文化宫发展,上级工会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合理安排工人文化宫项目资金,通过工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工人文化宫为职工提供文化服务。

(四)围绕中心工作,突出文化服务主业。工人文化宫作为职工群众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者、经营者和服务者,要充分发挥导向作用,明确发展思路与社会定位,探索发展特色项目、举办特色活动,精心培育文化、体育、教育、艺术创作等方面的品牌。拓宽服务领域,主动适应职工需求多样化的趋势,坚持贴近中心、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根据不同职工群体的文化需要、求知需求和消费水平,尤其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职工等群体,努力开展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用先进文化占领职工思想文化阵地。

二、加强阵地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阵地保护,及时改造升级。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人文化宫阵地的管理,依法坚决制止以各种形式非法侵占、处置、挪用工人文化宫资产的行为。各市总工会要建设标准化的示范工人文化宫,有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争取政策,统筹管理工人文化宫的建设,通过改(扩)建的方式,建设功能较为完善、服务体系较为健全的工人文化宫或职工文化活动场所。要增强阵地服务功能,积极做好工人文化宫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更新工作。重点加大对建成年限较长、社会效益较好、服务覆盖面较广的工人文化宫的维修改造力度,使其具备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上级工会要加大对县级工人文化宫维修改造工作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新建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工人文化宫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控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职工文化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建。严禁以建设工人文化宫为名,变相兴建楼堂馆所。对于职工人数多且文化活动阵地缺乏的地区,确有必要新建工人文化宫的,必须立项文件齐备、建设资金到位。工人文化宫可以独立兴建,也可与当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整体规划一并兴建,但要悬挂工人文化宫标识,并按照《工会法》规定,保持工人文化宫的独立产权和运营管理权。工会在一些经济发达、职工集聚的工业园区和特色小镇建设区域性职工文化中心时,应争取政府在统筹规划布局、购买服务项目等方面的支持。职工人数相对较少的地区,可按照使用、方便的原则,创办职工文化活动站点。力争到2020年,全省各县(市、区)工人文化宫(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实现全覆盖。

(三)立足基层,提升服务品质。要根据基层和职工需求,推出文化服务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增强服务的匹配度和职工的满意度。要实行“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开展文化服务进园区、进企业等活动,既要有教育培训、文化创意、体育健身等传统项目,又要拓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型领域,不断提升工人文化宫服务职工的能力。要创新运营模式,合理制定服务项目的运营时间、服务价格和受众人群,推动与互联网的融合,积极探索互联网+文化服务模式,增强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便捷性。

    三、加强资产管理,服务文化主业

(一)要加强对工人文化宫整顿和资产清理工作。工人文化宫不得整体出租、承包;一律不得新签出租、承包合同,凡已到期的出租、承包合同不得再续签,能够协商解除合同的项目,要立即解除,已经整体出租对外出租、承包的,必须限期收回。到2018年底,重点清理整改项目全面完成,总出租承包面积下降80%;到2019年底,总出租承包面积下降90—95%,建立符合要求的文化宫运行、服务机制。

(二)规范引导合作行为。主管工会要依法依规规范工人文化宫的合作行为,在合作中应坚持集体决策、服务主业、控制风险,坚决不准开展有损工人文化宫品牌形象的合作。支持工人文化宫通过宫宫联合、宫校结合、宫企联合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资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工人文化宫的建设和发展。

(三)清理激活长期停业歇业的工人文化宫。各级工会要集中开展对虽有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但无场地无人员无活动、长期停歇业的工人文化宫的清理工作,逐步激活该类工人文化宫,恢复其服务职工的功能。工人文化宫资产被有关部门占用,或阵地在拆迁中流失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归还场地、落实置换方案,恢复重建;工人文化宫资产被主管工会占用,人员也已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的,主管工会要归还一部分场地用于职工文体活动,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

四、健全管理机制,规范服务职能

   (一)明确管理责任。主管工会要进一步明确工人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由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工人文化宫的资产监督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由宣教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把工人文化宫的工作纳入工会特别是工会宣教工作总体部署。要统筹制定本地区工人文化宫整体发展规划,做到工人文化宫有阵地、有经费、有人员、有活动。

(二)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主管工会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考核目标应涵盖党建工作、公益性服务、事业经营收入、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并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职务任免、绩效工资等挂钩。要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把职工活动阵地建设主动对接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要加强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职工活动阵地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工会主管部门要会同下级主管工会对职工活动阵地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群众满意度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工人文化宫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工人文化宫领导班子建设,真正把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综合素质高、热爱工会文化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干部选拔到工人文化宫领导工作岗位上来。要加大培训力度,从2018年开始,把职工文化专业人员素质提升作为公共文化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工人文化宫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列入计划,工人文化宫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纳入各地政府公共文化人才培训计划,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专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努力培养一批政治强、懂文化、善管理、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促进工人文化宫经营管理上水平。改革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激励措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既充分用好现有人才,又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吸纳专业和管理人才。鼓励职工文化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工人文化宫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建工人文化宫联盟。由省总工会宣教部牵头,以各市工人文化宫、省产业职工文化协会为主要成员单位,邀请有关工会领导及关心支持职工文化事业发展的专家、学者共同成立工人文化宫联盟。通过文化论坛、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打造职工文化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工人文化宫之间的联系交流,拓展文化发展思路。通过举办“文化走亲”、“地域性职工文化节”、“全省职工文艺节目调演”等活动,打造职工文化活动展演平台,提高职工文化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通过开展“亦师亦友”结对帮衬,打造职工文化互促平台,促进职工文化均衡发展,提升全省文化宫整体水平。大力推进数字文化宫建设,建立“职工文化和人才资源数据库”,统筹联盟成员的文艺节目、文体活动、创作策划、展览展示、公益培训等资源,打造职工文化服务的网络平台,全面提升我省工人文化宫的整体软硬件水平,营造全省职工文化建设一盘棋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工人文化宫(职工活动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

         (试行)(2018年-2020年)

 

 

 

 

                        浙江省总工会

                                 2018年2月6日

 

 

 

 

 

附件

浙江省工人文化宫(职工活动中心)

建设和服务标准(试行)

(2018年---2020年)

根据文化部《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2010〕13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浙江省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6〕325号)、《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浙江省工人文化宫(职工活动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

一、建设规模

工人文化宫(职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服务人口在250万以上、50-250万的大城市,其建筑面积不小于8000㎡、6000㎡;服务人口在20-50万的中等城市或大于等于30万的市辖区,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服务人口在5-20万的小城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服务人口少于5万的中心乡镇,建筑面积800-2000㎡,其中服务人口在3-5万、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职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000-2000㎡、500-1000㎡,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600㎡;村(社区)综合职工活动阵地,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00㎡。

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其房屋建筑应包括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二、选址布局

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乡镇)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职工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建筑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职工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共建、联建的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三、项目设置

健全县以上工人文化宫(职工活动中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图书馆(职工书屋)、展览厅、影剧院(多功能厅)、培训教室、文体活动场馆等。

乡镇、工业园区职工活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公益服务项目。

四、活动标准

1.所有项目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

2.年举办职工文化节、读书节、运动会等活动不少于6次;组织开展职工文体协会、兴趣小组活动不少于12次;举办免费展览不少于4次;年组织下基层送文化活动50场(次)以上(包括送演出、送电影、送图书、送培训、送设施等等);组织跨区域文化走亲5次。

3.县以上职工图书馆(职工书屋)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藏书2000-5000册以上,年新增藏书300册以上;应提供免费Wi-Fi和公共电子阅览的上网服务;年开展流动图书活动不少于4次,流动图书1000册以上;县以上工人文化宫年组织指导举办1次全民阅读活动。

乡镇(工业园区)的可根据实际制定。

4.年举办各类职工文化技能培训30次以上,公益培训或讲座不少于6次。

5.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职工活动中心)配备专业人员的比例应在1/2以上,中、高级职称的应占1/3以上。

6.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专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工业园区)等职工文化中心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7.各工人文化宫(职工活动中心)应拥有相对稳定并经常开展活动的文体团队;各级工会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应建立职工文化志愿者队伍。

其他基层工会职工活动阵地可参照执行。解释权归浙江省总工会。

此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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