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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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

2023-09-17 14: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资料 (机构客户)全称: (个人客户)姓名:null 客户代码:null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人: (个人客户)身份证号码:null 手机号码:null 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应当确保电子邮件地址、手机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使用状态。 乙方资料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名称: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服务和投诉电话:95521 乙方指定下述投资顾问在服务期限内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姓名: 执业编码: 甲乙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甲方通过身份验证并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本人/本机构行为,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认可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鉴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3.甲方确认,已签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确认书》,充分了解投资顾问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细则》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5.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乙方不代甲方作出投资决策,也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期限

自止,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投资顾问机构,为甲方该客户代码下所有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提供下述签约服务产品:

编号签约产品代码签约产品名称服务内容1

具体服务内容释义及风险揭示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细则》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第二条 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投资顾问服务费(固定跟随费率) 收费证券品种:A股、ETF基金、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 跟随费率:千分之___________收益率阈值:百分之___________

1、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君弘APP或短信等途径,就某只证券,在M日向甲方提示买入建议,并在N日向甲方提示卖出建议;

2、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日(含)至N日(不含)之间买入或融资买入的,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等于总买入金额除以总买入数量;甲方在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不纳入总买入金额与总买入数量的计算范畴;

3、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1日(含)至N+____日(含)之间卖出或卖券还款的,卖出后的份额等于卖出前的份额减去本次卖出份额,但卖出交易后的买入均价维持不变。即使甲方在M日之前买入并持有上述证券,甲方于M+1日(含)至N+____日(含)之间卖出上述证券的,乙方计算甲方卖出份额时将优先计算甲方在M日(含)之后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甲方卖出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份额的,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

4、甲方确认:已知晓上述买入均价的计算规则,知晓该“买入均价”与交易软件中显示的“成本价”的计算规则不同,故该买入均价可能与交易软件上显示的成本价不同;

5、乙方就某只证券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甲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时点卖出该特定证券,且甲方该笔交易的收益率大于等于收益率阈值的,则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该证券时,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单选):

□单向投资顾问服务费 = 卖出价格× 卖出份额 × 跟随费率

□双向投资顾问服务费 =(买入均价+ 卖出价格)× 卖出份额× 跟随费率

收益率 = 卖出时成交价(含交易税费)÷ 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 - 1

举例:设乙方于M日向甲方推荐买入A股票,于M+10日向甲方推荐卖出A股票,收益率阈值为百分之3。

(1)假设甲方于M-1日至M+4日期间共进行四笔买入,分别为:1)M-1日以4.80元/股买入500股A股票,2)M日以5.00元/股买入1000股A股票,3)M+2日以5.50元/股买入2000股A股票,4)M+4日以6.00元/股买入3000股A股票,那么上述四笔交易中,第2)、3)、4)笔买入股票的份额适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买入均价分别为:1)第一笔M-1日买入的股票份额不适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顾问费收费范围,乙方不计算买入均价;2)第二笔M日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元/股;3)第三笔M+2日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5.50×2000)÷(1000+2000)=5.33元/股;4)第四笔M+4日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5.50×2000+6.00×3000)÷(1000+2000+3000)=5.67元/股。

(2)接上述第(1)款。假设甲方于M日至M+5日共进行四笔卖出,分别为:1)M日以5.20元/股卖出500股A股票;2)M+1日以4.9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3)M+3日以5.4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4)M+5日再次以6.0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在上述四笔卖出交易中,1)M日第一笔卖出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2)M+1日第二笔卖出价格4.90元低于M日买入均价5.00元/股;3)M+3日第三笔卖出价格5.40元,高于M+2日买入均价5.33元/股,收益率1.3%小于收益阈值;4)M+5日第四笔卖出价格6.00高于M+4日买入均价5.67元/股,收益率5.8%大于收益阈值。乙方对上述第四笔交易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6、如甲方持有的A股股票或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发生了分红、派息、送股、转增等影响股价的事件,则对应的成本价以及持有份额将进行相应调整。

7、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交易时,按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投资顾问服务费,如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投资顾问服务费的,甲方应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补足。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8、甲方确认:鉴于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顾问服务费采取按单笔交易收费的方式,故可能存在甲方根据乙方投资建议操作,产生单笔交易盈利后乙方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本协议项下投资顾问服务期内甲方的单只证券交易及整体交易存在亏损的情形,且无论如何,乙方已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不予退款。

9、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

□投资顾问服务费(分段跟随费率) 收费证券品种:A股、ETF基金、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 收益率区间 跟随费率(千分之,不含交易佣金) _______(含)~___________ _______(含)~___________ _______(含)~___________ _______(含)以上

1、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君弘APP或短信等途径,就某只证券,在M日向甲方提示买入建议,并在N日向甲方提示卖出建议;

2、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日(含)至N日(不含)之间买入或融资买入的,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等于总买入金额除以总买入数量;甲方在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不纳入总买入金额与总买入数量的计算范畴;

3、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1日(含)至N+_____日(含)之间卖出或卖券还款的,卖出后的份额等于卖出前的份额减去本次卖出份额,但卖出交易后的买入均价维持不变。即使甲方在M日之前买入并持有上述证券,甲方于M+1日(含)至N+_____日(含)之间卖出上述证券的,乙方计算甲方卖出份额时将优先计算甲方在M日(含)之后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甲方卖出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份额的,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

4、甲方确认:已知晓上述买入均价的计算规则,知晓该“买入均价”与交易软件中显示的“成本价”的计算规则不同,故该买入均价可能与交易软件上显示的成本价不同;

5、乙方就某只证券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甲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时点卖出该特定证券,则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该证券时,根据收益率所处区间,分段确定服务费率,并收取服务费。但收益率低于分段区间最低值的,不收取服务费。

收益率 = 卖出时成交价(含交易税费)÷ 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 - 1

服务费 = 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 卖出份额 × 跟随费率

举例:设乙方于M日向甲方推荐买入A股票,于M+10日向甲方推荐卖出A股票。分段跟随费率区间如下:

收益率区间 3%(含)~5% ,跟随费率为千分之2(不含交易佣金,下同)

收益率区间 5%(含)~10% ,跟随费率为千分之4

收益率区间 10%(含)以上,跟随费率为千分之6

(1)假设甲方于M-1日至M+4日期间共进行四笔买入,分别为:1)M-1日以4.80元/股买入500股A股票,2)M日以5.00元/股买入1000股A股票,3)M+2日以5.50元/股买入2000股A股票,4)M+4日以6.00元/股买入3000股A股票,那么上述四笔交易中,第2)、3)、4)笔买入股票的份额适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买入均价分别为:1)第一笔买入的股票份额不适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顾问费收费范围,乙方不计算买入均价;2)M日第二笔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元/股;3)M+2日第三笔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 + 5.50×2000)÷(1000+2000)=5.33元/股;4)M+4日第四笔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5.50×2000 + 6.00×3000)÷(1000+2000+3000)=5.67元/股。

(2)接上述第(1)款。假设甲方于M日至M+5日共进行四笔卖出,分别为:1)M日以5.20元/股卖出500股A股票;2)M+1日以4.9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3)M+3日以5.4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4)M+5日以6.0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在上述四笔卖出交易中,1)M日第一笔卖出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2)M+1日第二笔卖出价格低于M日买入均价5.00元/股,不收费;3)M+3日第三笔卖出价格高于M+2日买入均价5.33元/股,收益率为1.3%,低于分段区间最低值3%,不收费;4)M+5日第四笔卖出价格高于M+4日买入均价5.67元/股,收益率为5.8%,对应区间跟随费率为千分之4,应收取服务费 5.67×1000×4‰=22.68元。

6、如甲方持有的A股股票或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发生了分红、派息、送股、转增等影响股价的事件,则对应的成本价以及持有份额将进行相应调整。

7、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交易时,按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投资顾问服务费,如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投资顾问服务费的,甲方应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补足。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8、甲方确认:自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之日起,甲方未采纳乙方任何投资顾问服务进行证券交易超过____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服务协议,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9、甲方确认:鉴于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顾问服务费采取按单笔交易收费的方式,故可能存在甲方根据乙方投资建议操作,产生单笔交易盈利后乙方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本协议项下投资顾问服务期内甲方的单只证券交易及整体交易存在亏损的情形,且无论如何,乙方已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不予退款。

10、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

□投资顾问服务费(与交易额挂钩的单一费率) 收费证券品种: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A股、ETF基金 投资顾问服务费率:千分之___________ 服务费金额=交易额╳投资顾问服务费率*上述投顾服务费率不包含甲方证券交易佣金率

甲方应支付的投资顾问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在甲方发生证券交易时同交易佣金一并由乙方直接扣收。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试用期或折扣价格不适用本条款。

□固定收费 收费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支付的投资顾问服务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通过君弘APP等官方途径直接支付,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0个交易日内(或自动顺延日后的2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从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关服务费,甲方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余额以便扣收,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自本协议签署后的第21个交易日起停止提供服务,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相应服务费用。

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且收费金额为0元,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试用期或折扣价格不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确认与申明

(一)甲方在此确认表示其已认真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确认同意订购约定的服务项目并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二)甲方在此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细则》、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1.确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指定的投资顾问为本人/本机构提供授权范围内的服务;

2.确认已知悉投资顾问在开展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中的禁止行为:甲方确认已知晓,乙方禁止投资顾问代客理财或接受客户委托以客户资产进行交易,甲方承诺不会把资产交由投资顾问进行交易或由投资顾问进行代客理财,否则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本人/本机构自愿接受该投资顾问服务,本人/本机构听取投资建议后自行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自身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将严格对自己的证券交易信息、数字证书、交易密码进行妥善保管,不把资产交由投资顾问进行交易或由投资顾问进行代客理财。发生上述行为的,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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