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地理基本概念 (第三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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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地理基本概念 (第三十九期)

2024-07-10 07: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领海基线

领海基点

领海宽度

从领海基线到领海外侧外线的距离。领海宽度涉及沿海国在其毗连的海域有多大行使主权的空间。在原则上,领海宽度由各沿海阔根据本国的地理特点、经跻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参照国际法规则合理地予以确定。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内水

内水是一国领陆范围以内的河流、湖泊和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内海、海湾、海港和海峡内的水域。内水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舶不得驶入。

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由沿海国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公海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可用直线基线法,将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都称为“群岛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公约规定:

(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

在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出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

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航行自由

所谓航行自由,是指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船舶在公海上除受船旗国管辖外,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或支配,不受任何强制性海上礼节的拘束,也不承担交纳任何通行税的义务。

飞越权

是指给予一个国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不降停地飞越授予国领空的权利或特权。根据《芝加哥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规定,在缔约国之间,A国某航班飞往C国,不降停地飞越B国领空是允许的。

无害通过权

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者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过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在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者为援助遇险或者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

岛屿

地质学上,海岛指散布于海洋中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块陆地。

法学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定义为:“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美丽的钓鱼岛

岛礁

礁一般来说就是江海中的石头,在海面上能看到的叫明礁,海面上看不到的叫暗礁。岛礁是它们的合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公约只说明了岛礁不得拥有领海大陆架,并未对岛礁主权如何归属做出规定(世界公认的法理是陆地统治海洋,海洋法公约不会去规定陆地主权问题)。故中国在南海岛礁的领土主张无法完全适用《公约》。

冲之鸟礁

领土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陆

领陆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其底土,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部分,也包括其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领空

领空,是指一个国家领陆、领水以上的空域。

领空的上限高度是一个还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多数国际法专家主张外层空间不属于领空范围。多数国家政府默认中间层以外(85km以上)的空间不属于领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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