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发改〔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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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发改〔2022〕68号)

2024-07-09 1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我市稳投资工作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补齐民生短板,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6日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我市稳投资工作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补齐民生短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管理

  (一)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国家投资导向、行业专项规划等,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民生改善需要,认真编制储备项目,按照国家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要求,将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储备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云浮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项目前期合规性审查,开展策划生成。市发展改革部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将储备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每季度将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通报。

  (二)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各单位要精准组织和筛选项目,确保入选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且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对已入库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且具备一定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补充。要按照《云浮市中央算内投资编报草案项目表》(附件1)要求,将投资项目基本信息于每季度10日前报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完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开工条件。要加快项目报建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将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对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计划的项目,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用林指标,需新增建设用地且具备报批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二、加强项目申报管理

  (四)严格落实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方向、安排原则和国家专项工作方案,且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和省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条件成熟、能够在年内开工。三是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配套资金的来源和规模、到位时间、是否可纳入预算进行管理等实质性内容。需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本级财政资金承诺证明,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承诺“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企业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协议等形式落实。

  (五)明确项目申报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意见。

  (六)优先申报高质量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处于在建、开工报建、招投标、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序,筛选条件更成熟的项目。对前期工作完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以及补短板、惠民生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申报。

  三、加强项目建设监管

  (七)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落实投资计划执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减并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上报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压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人,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检查、督查,对存在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八)建立支出进度通报预警机制。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局每月通报获得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量及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率及支付率、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开工率及完工率等指标;并视情况发出提醒函,分年度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实际支出进度慢的地区、市直部门或单位实施预警提示。各县(市、区)应当比照建立通报预警机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纳入每月政府常务会议重点议题,触发预警提示的地区应当重点分析研究对策。触发预警提示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收到提醒函10 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市领导报告有关情况与整改措施。

  (九)建立项目闲置资金调整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两年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未完成支付、项目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缩减或扩大投资规模、缩减地方出资比例、套取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将沉淀或结余资金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进行项目调整;属于市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审核同意,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进行项目调整。调出的项目一律不再予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并按规定对有关地方和责任人予以问责。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

  (十)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开工的时限要求,倒排工期,统筹推进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和报建手续,列出责任清单,明确每个事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节点,并制定科学的建设计划。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规范项目建设实施,合法合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每月6日前,项目单位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项目调度信息。

  (十一)加强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或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对于涉及项目行业类别较多的专项,由具体项目对应的归口行业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履行监管职责(见附件2)。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和管理日常监管台账;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通过现场巡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发现未及时开工、随意变更投资计划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报告;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十二)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督查组,不定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支出使用总体情况进行督导,对连续多月触发支出进度预警提示的地区和市直部门或单位,专项督查组进行督办落实整改。各县(市、区)应当比照市的做法成立专项督查组。

  (十三)严格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办理销项手续。项目单位要完善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十四)规范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原则上用于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工程,杜绝现金支付。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核定支付;对安排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位。在申请支付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资金拨付。

  四、健全项目推进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云浮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协助处理发展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业、供电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十六)压实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督促项目单位或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按时填报项目进度,定期核查信息填报质量,开展日常调度和问题预警,对每个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日常化、动态化监管。适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对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落实地方政府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应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

  (十七)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对项目储备充足、建设进展顺利、日常管理规范、整改有力有效的地方或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申报、省级配套资金申报时,进一步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对项目储备不足、建设进展缓慢、管理松散、整改不力的地方或部门,采取约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缩减项目所在地方后续年度申报规模、暂停项目所在地方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测整改、市领导现场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被国家和省调走资金等情形的项目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其中,县(市、区)的项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市直的项目,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上级部门最新规定,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附件1:云浮市中央预算内投资编报草案项目表.xls

  附件2:云浮市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xlsx

  

【一图读懂】《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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