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36号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白芨沟煤矿5MW瓦斯减排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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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36号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白芨沟煤矿5MW瓦斯减排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7-14 11: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石审管批字〔2024〕36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

你单位报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关于审批白芨沟煤矿5MW瓦斯减排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函》(宁煤汝箕沟〔2024〕1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白芨沟煤矿5MW瓦斯减排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309-640202-04-05-869253)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白芨沟街道,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8′54.730″,北纬39°5′55.264″。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废旧锅炉房、改建空压机房,新建一套4×1250kW低浓度燃气内燃发电机组及配套脱硝环保设施,新建一座35kV升压站及配套输电线路。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约3000万kWh。项目总投资57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4万元,占总投资2.8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芨沟煤矿5MW瓦斯减排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瓦斯混合系统设置方形网丝过滤器,燃烧后的废气经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须达到《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限值要求;检维修或发电机组异常情况时,瓦斯气分别通过1#、2#、3#、4#放散口(DA004、DA005、DA006、DA007)放散,排空废气须达到《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中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运营期瓦斯脱水暂存于集水罐,经管道回用至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软水装置排水暂存废水收集池,与循环水系统定期排水通过罐车拉运至“白芨沟煤矿辅助运输平硐东南部排矸场”用于该项目洒水抑尘。废水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限值要求后综合利用。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车辆运输方案,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风机安装隔声罩、排气筒安装消音器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附近生活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废过滤材料、废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回收处置;废催化剂由厂家直接带走,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润滑油经集油罐收集,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的设置和运行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扰动范围。加强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教育,严禁进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线路架设完成后,撒播草籽进行植被恢复。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瓦斯发电站内设置阻火泄爆、抑爆、阻爆防爆装置,瓦斯输送系统配备多参数监控系统、浓度检测仪,配置灭火器材。加强日常安全操作与安全管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员工风险意识。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28t/a、NOX 4.83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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