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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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05: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 检举的范围

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 检举内容的填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三、 检举的相关要求    1.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举报中心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四、 注意事项    1.请如实填写检举表单中的各栏目,检举主要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准确。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3.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4.网上检举只是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一种途径,还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形式检举。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邮政编码:100053;    举报咨询电话:(010)61986755。

一、 举报的范围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二、 举报内容的填写

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所属地区、联系方式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三、 举报的相关要求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 注意事项    1.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栏目,举报主要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准确。    2.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是举报人的自愿行为,举报人因举报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一、 受理检举的范围

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政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政行为是指举报人未按规定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并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损失或者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检举事项的办理

举报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查处、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办理。

三、 检举内容的填写    1.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2.无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事实不清,无法调查处理的;    3.举报已被受理,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或者举报事项办结后,举报人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4.举报事项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后,举报人已经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已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复核后作出处理结论的;    5.其他不在接收和受理范围内的事项。

四、 注意事项    1.网上检举只是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一种途径,还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形式检举。    通讯地址:镇关大道    邮政编码:100053    举报咨询电话:(010)61986755    2.提倡署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    3.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栏目。填写“举报内容”一栏时,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标有“*”的为必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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