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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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价格

2022-03-27 0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篇:电价价格

发改价格[2008]167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东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17分钱、吉林省0.47分钱、黑龙江省0.83分钱、内蒙古东部0.4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17分钱;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3元、0.2433元、0.2459元;其余燃煤机组送辽宁、吉林、黑龙江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受电地区煤电联动标准调整。

(三)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0元。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辽宁省0.3738元、吉林省0.3607元、黑龙江省0.3650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内蒙古东部新投产机组供当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90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将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0分钱、0.45分钱、0.40分钱和0.44分钱(均含东北电网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电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问题。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各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50分钱、吉林省1.72分钱、黑龙江省2.30分钱、内蒙古东部1.5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辽宁省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辽宁省、吉林省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一、东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内蒙古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黔价格[2009]114号(印发电价分类说明)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销售电价

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

黔价格„2009‟114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

根据国家关于销售电价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贵州省物价局。

附:《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电价 分类 说明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送: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贵阳电监办,各发电公司。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4日印发

共印500份

- 2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包括:

(一)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包括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办公设施、照明、医疗器械、实验仪器、空调等用电。

(二)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照明、办公设备、空调等用电。

(三)铁道、航运、航空等行业的指示灯、信号灯用电,隧道通风和照明用电,公路照明、指示灯、信号灯、收费站用电。

(四)城乡公共(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岗亭、治安岗亭用电。

(五)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照明用电。

(六)非学历教育学校用电和临时性的义卖、义演募捐活动用电。

(七)监狱、劳教场所、戒毒场所非生产经营性用电。

三、商业电价

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电。包括:

- 4

(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非国家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

四、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 (一)适用范围。

指以电为原动力,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受电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以及低压受电的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用电。包括:

1、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的工业生产用电。

2、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3、管道输油、管道输气、铁路、航运等动力用电。

4、非商业性的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通讯公司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农村“村村通电话”的通信基站和机房用电。

6、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已用作居民生活和商业用途的除外)。

7、汽车修理、家用电器修理等用电。

8、电厂起备电源用电和检修用电。

9、蔬菜生产、苗圃育苗等农村种植场、养殖场用电和烤烟规模烘烤用电以及农村家庭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以外的农副

- 6(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由用户提前半个月提出最大需量申请,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但用户申请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总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定数为准,超过核定数以上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小于核定数时按核定数计收基本电费。

- 8指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黑灯光捕虫等粮食作物生产用电、农村烟水工程、农村家庭饲料加工(非经营性)、打米、磨面、烤烟烘烤等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防洪防汛防旱用电。

七、农业排灌电价

指全省各县(市、区)的农业排涝、灌溉、农村提灌用电。

八、趸售电价

(一)适用范围:电网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县级供电企业从省电网趸购并向最终用户转售的电量。

(二)其他规定。

1、县级供电企业向省电网购电时,中小化肥电量按趸售供电区域内化肥生产企业的供电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

2、县级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售电价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3、县级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应据实足额上缴。线损电量及符合免征条件的用电,不需上缴政府性基金附加费。

九、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 10计算(居民生活电费除外)。

(六)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十、政府性基金、附加

目前我省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如下: (一) 三峡基金。

征收范围及标准: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4分。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征收范围及标准: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56分,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暂不提取。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以外的其他各类电量外的各类电量每千瓦时0.63分。

(三)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征收范围:贵州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05分提取。

(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征收范围:贵州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以外的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1分,其它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分。

(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征收范围及标准:

- 12

第三篇:发改价格【2011】2620号东北电网电价调整

发改价格[2011]26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一、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题词:电价 调整 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发改价格【2011】2623号华东电网电价调整

发改价格[2011]26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重庆、四川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河南、湖南、四川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3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2.8分钱、江西省3.7分钱、四川省4分钱、重庆市3.8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将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和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临时结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53元。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湖北省老渡口、周家垸、崔家营航电枢纽、三里坪和潘口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38元、0.38元、0.38元、0.395元和0.38元,四川省泸定、深溪沟、鸭嘴河和毛尔盖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3元、0.3元、0.32元和0.32元,重庆市草街航电枢纽、银盘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3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湖北、湖南、河南、四川省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95元,其余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5元。贵州省三板溪、挂治水电站送湖南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元。重庆市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四川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52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3.37分钱、江西省3.56分钱、四川省2.71分钱、重庆市3.7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同意重庆、湖南、四川省(市)将非居民照明、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适当提高湖北省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一、华中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七、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主题词:电价 调整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水价电价

水价电价

本报讯

逐步推行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推进环保收费改革等。去年供暖季被叫停的天然气供暖价格调整,今年将再次适时调整。18日下午我市召开了全市物价工作会议,年内水、电、气等价格或有所调整。

“十一五”期间查处违法所得5000万元

“十一五”期间,我市价格监管部门先后开展了生产资料价格、生活资料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一系列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开展了窗口行业价格秩序整顿,查处了一大批价格违法行为。五年来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460件,查处违法所得5003.69万元,实施经济制裁1940.81万元,上缴财政649.89万元。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年审,共涉及185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3020个收费标准,为企业减负4.8亿。市、县区两级物价、财政部门对全市203家国家机关、248家事业单位、两家其他单位的2009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年审,对省上取消的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确保各种惠民利民政策在我市得到贯彻落实明确了物业小区停车,二次转供电供水设施运行等收费政策。

今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将达1千万

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经济实力。我市已于2007年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截至目前已征收到账709万元,初步形成了市价调办、市财政、市地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征收范围涉及政府定价、宾馆酒店、装饰装潢、物业经营、餐饮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在2010年11月稳定价格总水平时,可以拿出38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为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临时价格补贴,在紧要关头发挥了它应有的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但由于征收额度还很少,远不能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用于物资储备、困难补助、市场建设、有效应对物价上涨的作用,今年将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完成1千万的征收任务。

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

今年,物价工作将按照医药卫生价格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调整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类服务价格,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监管,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规定。

调整天然气供热价、水电实行阶梯价格

今年将及时研究和适时调整我市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不断完善热交换站及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备案方案,完善协商机制和公示机制审慎推进电力、天然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和排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收费改革。同时要完善利用调节等配套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择机出台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排灌超基数加价政策,继续推进环保收费改革,完善环保收费政策,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达到国家要求。

逐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继续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降低质价不符、定价偏高的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扩大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范围,鼓励旅游消费。

力争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涨幅控制在4%以内

据了解,当前物价上涨较快,通胀预期增强,形势非常严峻,任务非常艰巨。一月份我市物价总水平上涨6.1%,在全国位居前列,今年要力争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涨幅控制在4%以内。针对近期抢购食盐等问题,由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大型蔬菜和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进行巡查,打击囤积居奇、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围绕落实政策,做好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工作,物价部门要配合房产部门,做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开发项目的成本构成因素的调查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掌握房地产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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