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差旅费报销支付标准!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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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差旅费报销支付标准!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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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新差旅费报销支付标准!8月1日起执行!

最完整!差旅费(食宿/交通/餐费)报销标准(全国)

01

关于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解读

最近,财政部、国家行政办公室和中国直接管理局办公厅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全市旅游、食品、交通费用收集与管理的通知》(《财政厅(2019)104号》)。相关事项如下:

一、通知的印发背景

目前,发布《通知》是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意见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通过完善严格经济和反浪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严格经济和反浪费的要求,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的措施。

自2013年以来,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531号金融银行),以不断改进和完善旅行费用管理。一是完善标准。住宿费标准将细化到地市级。同时,制定部分城市旺季住宿费浮动标准,实行精细化管理。二是动态调整。根据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及时提高住房标准,重点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标准滞后问题,维护标准的适用性。第三,支撑环节。结合《公务接待管理条例》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明确商务旅客的膳食和市内交通由自己解决,并支付救助费。接待单位的安排。第四,加强管理。完善商务差旅审批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加强监督和问责,重点解决过去的差旅转移等问题。

目前,差旅费制度的实施普遍较好。以往的差旅费用转移、接待超标准等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都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在交通、食品费和城市交通费的征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贯彻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的“建立系统、科学、规范的制度、有效运行制度”、“巩固、扩大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成果,继续纠正‘四峰’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费用和交通费用的具体规定,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行政管理局、中国直接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规范差旅食宿费和国内交通费管理的通知》。

二、通知的新规定

这一公告不仅是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完善,也是对收费管理的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收付标准。区分各种情况,分类制定差旅费、食品费、交通费的支付标准,做到标准全覆盖,解决以往支付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二是规范“交货”和“收货”。接待单位在强调旅游人员可以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并自愿支付的同时,要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绝接受,以解决接待单位不愿意接受的问题。以前不敢接受。第三,规范财务管理。明确发行募集资金的处理方法,防范风险,解决会计处理方法不明确和不规范的问题。四是统一规范要求。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旅客差旅费、伙食费、市政交通费的收付办法,争取国家同步标准。

三、凭证的开具和保存

城市旅行餐费和交通费的收付管理具有频率高、资金少的特点。在票据的发行和保存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按照规范管理、简化操作的原则,规定接收单位“及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单或税务发票;没有上述凭证的,其他接收“T凭证可以发放”,有效解决了一些基层接待单位不能发放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问题。规定了旅客之间的票据或税务发票的结算问题,并由旅客保管“仅供个人参考,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人责任的同时,能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计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四、通知的施行日期

中央单位按照通知的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旅游人员差旅费、伙食费、市政交通费的收付办法,具体实施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情况。

5 . 各地差旅费、伙食费、交通费的征收与支付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一级差旅费管理规定。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但不得违反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措施。因此,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城市旅行人员和交通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条例,在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方面不完全统一,但应当符合《原则要求、发证、会计处理等通知》的规定。

六、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系统的生命力在于其实现。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密切关注落实情况:第一,加强宣传和解释,使每位公务员熟悉通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思想意识,主动执行规定,缴纳费用。二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督促、指导接待单位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标准。第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应密切关注区域旅游费用和交通费用的收集和支付规定,争取国家同步和标准化。

02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部门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全国委员会、最高法院办公室、最高检察院办公室、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严肃财政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用管理办法,就全市差旅费管理和交通费用的征收支付问题发布通知如下:

1。餐费由中央单位差旅人员(以下简称差旅人员)在出差期间支付。除接待单位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餐费由接待单位自行确定。差旅人员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事先告知控制标准,并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支付餐费。

在单位饭厅内,有外部收费标准,旅行人员按标准支付,如果没有外部收费标准,早餐应支付每日食物津贴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应按每日食物津贴标准支付。在宾馆、饭店和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应当按照餐饮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本市的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由差旅人员按标准缴纳,最高不超过城市日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按城市日交通费的50%缴纳。办公室收费标准每半天一次。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膳食和提供交通工具的,旅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凭证,如结算单或者行政机构资金、汇兑、交易的税单等,并应当保存备查,不得作为报销的依据。

4。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差人员收取有关费用,及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单或者税务发票;没有上述凭证的,可以开具其他发票。加强收费管理,做好业务账户登记工作,进入统一核算,收取的费用可以作为相关费用或收入处理的收款资金。

5。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原因。能够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旅客告知的控制标准协助安排用餐。

6、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地应制定本地区差旅人员差旅费和差旅费的收集和支付规定。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费、伙食费、市政交通费的支付和报销的具体业务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

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等法院、高级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及其实施细则,推进严格经济和反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差旅费管理。对于国家机关,我们根据《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和反浪费条例》,制定了“中央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区别”。差旅费管理办法。特此发给你,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地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生活旅费管理,促进严格经济建设,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关于严格经济和反浪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总机关。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央、中华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旅行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在正式出差到固定地点以外的地区所发生的城际交通、住宿、食品津贴和当地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旅行审批制度。差旅必须提交相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差旅次数和天数;严格管理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的规模;严格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差旅活动,明确公务目的,严禁以任何名义或方式进行变相旅游,严禁在不同地点的部门之间进行研究、交流、调查和调查。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分区、分类、分项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消费变化及时调整。水平。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际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乘搭火车、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到正处以外地区出差的费用。

第七条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运输工具的等级列于下表:

交通工具

类别:列车(含高速列车、动车、全座列车)、船舶(不含旅游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部及同等人员培训软座(软座、软泊位)、高速铁路/子弹列车商务座位,全部软座头等舱代金券报销。

软座(软座、软卧)、一等高铁/动车组座椅、一等软座、所有软座列车二等经济舱报销

其他人员培训硬座(硬座、硬卧)、高速铁路/火车二等座位、全软座列车二等软座、三等经济舱证件报销。

部门人员和同等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乘坐同一级别的交通工具。

如果车辆未按照规定的等级进行,则应由个人照管超支。

第八条出差目的地有各种交通工具时,旅客在不影响公务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方便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航空器飞行的,民用航空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可以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旅行的,可以一次购买一份交通事故保险。凡单位统一购买交通事故保险,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11条。住宿费是指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租赁费用(包括酒店、宾馆,下同)。

第十二条住宿费用的限额和标准,应当在某些财务领域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分别安排,提出了住宿标准。本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交通费定额,经地方审计和确认后,经财政部全面研究,报财政部征求意见和反馈。财政部统一发布中央单位职工赴有关地区旅游住宿费定额标准。

对于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在旺季可以按一定比例提高住房补贴限额标准,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部长级和同等级别的工作人员住在普通套房内,而部级和局级及以下的工作人员住在单人间或标准间内。

第十四条旅行人员应当在与税额相适应的住宿费用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方便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是指职工出差期间支付的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食品补贴应当按照商务旅行的自然(日历)日计算,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食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计划中分别列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局)根据各自城市的正式接待工作餐和会议用膳标准,提出了食品补贴费标准。

第十八条旅客应当自食其力。接待单位统一安排膳食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城市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公务旅行期间发生的城市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本市的交通费用,按照商务旅行的自然(日历)日计算,每人每天80元,用干。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费用和旅费负担本单位的费用,不得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城际运输费用按运输工具等级凭证、订舱费、核定过户或退票费、交通事故保险凭证报销。

住宿费用按标准限额内的发票报销。

餐费按旅行目的地标准报销,旅行期间餐费按当天目的地最终到达标准报销。

城市交通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不按照规定支付差旅费的,多交的旅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职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差旅费审批表、机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用和机票费用应按要求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未经批准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如果在没有住宿发票的情况下实际发生住宿,则不得报销住宿、城市间的交通、食品补贴和城市的交通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差旅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负责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预算和规模控制,并对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向企业报销的差旅费用进行审核。确保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顺从。未经许可擅自旅行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报销旅费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辖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商务旅行活动及相关费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旅行审批制度是否健全,旅行活动是否按照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

(二)旅行费用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移差旅费;

(五)其他旅行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旅客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非正常公务活动的要求。出差期间,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非工作需要的宴请、旅游、探访。不接受礼物、礼物和土产。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出差审批制度或者对出差审批管理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组织单位安排住宿、膳宿的,培训期间在城市的食宿费用由会议支付,往返会议的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法》以外的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和机构旅行管理条例”的通知同时废止,中央国家机关和机构旅行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照目前的方法。

注:食品补贴标准未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经调查,各地采取个人承包的形式。除西藏、新疆和青海的目的地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目的地均为每人每天100元,不分等级。它们是根据自然(日历)旅行天数计算和收集的。

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的问题的答复(摘要)

财政部办公厅财办行〔2014〕90号印发

没有住宿发票实际住宿的旅客,如何报销差旅费?

旅行人员在没有住宿发票的情况下实际发生住宿,住在自己家里或者到边远地区旅行的,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旅行人员应当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际交通费、膳食津贴和城市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如何报销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差旅费?

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并实施相关制度的会议和培训费以外的固定场地。会议、培训场所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城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食品补贴费和城市交通费在同一天支付1天往返费和1天往返费。

当你乘飞机旅行时,你如何报销从你的住所到机场的交通费?

新修订的旅游管理办法应当包括城市的交通费用,按照商务旅行的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居民点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照规定核发的城市交通费内统筹结算,不得单独报销。

0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

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等法院、高级检察官法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以及

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旅行住宿标准的通知”(2015年)第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前往计划中单独列出的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所列各市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舱位费用上限标准;前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市管辖的各市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用标准。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已对地市差旅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了细化。为便于实施,在对相关标准进行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方差旅费标准表》。 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目,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如果以后对标准进行调整,我部会及时更新。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方旅费标准表

财政部

2016年4月1日

04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

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等法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节约和反浪费条例》和《旅行费用标准及时调整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旅行费用管理,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旅游住宿标准的有效性,应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酒店住宿情况。在研究决定费用价格变化、实际工作需要和非高峰季节等因素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银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兹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1。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市部级、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33个市市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其次,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城市受到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季节性热点的影响,走出了旅游和住宿的高峰标准。旺季和上游后期的标准见附表。

第三,调整的旅行和住宿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省会城市、直辖市和单独列出的城市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等级相应的住宿成本标准,选择自己的酒店住宿(不论房间类型如何),并按定额标准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前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辖区的市(县)执行地方财政制定的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辅助部门。地方、州、市(县)旅游住宿标准在制定和公布之前,可以根据省会城市住宿标准暂时实施。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差旅费制度和有关节约和防治浪费的规定,加强差旅费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出差次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的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d控制差旅费的规模。违反旅行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财 政 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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