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尸掘坟,被异化的“强制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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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尸掘坟,被异化的“强制火葬”

2024-07-07 2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强制火葬是国家政策,有章可循

      据媒体报道,11月15日凌晨6时左右,趁家属不在,河南省项城市民政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配合下,组织了100多人的执法队伍,将已经下葬一个月的张勋峰尸体“偷偷”挖走。直到11月21日,家属才被告知尸体已被火化。高寺镇党委书记杨万兴称,张勋峰死亡当天,家属答应进行火葬,而后却反悔,偷偷进行土葬。因害怕“阻力太大”,所以才如此大动干戈。        虽然强制火葬引起家属不满,但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强制执行火葬是有依据的。为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国家对遗体进行火葬的理念已经推行多年了。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又正式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前后两项法规的核心理念都是改革土葬、推行火葬。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如此“掘坟”却不合适,是暴力违规

      在本事件中,高寺镇民政所所长张昊天承认该镇并无公益性墓地,即使在火化之后,也只能将骨灰装棺重葬,显然未达到推行火葬条件。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火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即使达到火葬的条件,必须予以强制,但无论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还是《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明确说强制执行就能“开棺焚尸”,更没有说哪些人有权“开棺焚尸”。       姑且以上条件都符合,可以强制执行,《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强制执行前,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此事件中,死者被埋葬后,当地民政部门并没有给家属足够的时间“改正”。       所以无论如何,如此“掘坟”,根本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地方政府暴力违规。

这种暴力违规,其实并非个案

      2008年5月26日,重庆市忠县黄金镇镇长带领四十余人到黄金镇云丰村,将因肺癌去世的刘德义老人从坟墓内强行挖出后火化,整个“挖尸”过程逝者家人却无一人在场。       2010年6月,吉林省九台市殡葬管理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火化的村民进行强行起尸火化,在执行过程中和死者家属发生冲突。       2011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富勤村一老太,死后70多天被民政部门从坟中挖出来火化,比通知上规定的截止日期提前两天。当地民政部门回复:“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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