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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8: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违规处理办法 非外借图书出馆

未经允许擅自将基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

逾期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30元,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50元。

遗失

1、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加10元加工费。

2、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并另付文献加工费每册10元:

3、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4、进口原版外文图书(社科文献):25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5(含)-9(含)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5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5、进口原版外文图书(科技文献):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6、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7、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8、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9、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

污损

1、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2、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善本文献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撕割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偷窃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

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置停读者卡(三个月、半年、两年)、吊销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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