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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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2024-07-15 19: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吉建城[2005]5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为全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厅《创建吉林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

二、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1、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

                 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厅对创建《吉林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吉林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设市城市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市。

县城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县城。

建制镇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城镇。

设区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吉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创建吉林省园林城市(城区)、县城、城镇计划,并实施2年以上;

2、对照《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自查达到标准;

3、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吉林省园林城市(城区)、县城、城镇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县城、城镇所在县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县城、城镇所在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城市(县城、城镇)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3、按照《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4、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5、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厅根据各地申请,对申报城市(城区)、县城、城镇申请材料和当地政府的自查结果进行初审;

  (二)经过初审合格的城市(城区)、县城和城镇,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考核;

  (三)对通过专家考核的城市(城区)、县城、城镇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公示(10天);

  (四)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城区)、县城、城镇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城区)、县城、城镇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将符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向国家建设部推荐。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吉林省园林城市(城区)、县城、城镇”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

  

附件2

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7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55%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 占55%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85%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75%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的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65%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5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5%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45%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75%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8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5%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城镇)

人均公园绿地

7

7

8

绿地率(%)

29

30

32

绿化覆盖率(%)

34

35

37

  

备注:吉林省园林城区、城镇评审

  吉林省园林城区、城镇的评审参照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

3、城市大环境绿化;

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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