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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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2023-09-03 0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川信职院学〔2020〕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简称国奖、国励、国助)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章奖励标准、评选范围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我院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档(一般困难)、二档(困难)、三档(特殊困难),分别为每人每年2100元、3300元、45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院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专业)确定,国奖、国励名额分解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国助名额分解实现全院学生全覆盖。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未受过处分或曾经受过处分但已经被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三)学习成绩。

1.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次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如此类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并加盖系部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四)表现非常突出。

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加分表现:

1.参评学年获得素质学分12分及以上;

2.长期(连续任职一年及以上)担任学生干部;

3.参评学年多次获得院级及以上各类表彰。

(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未受过处分或曾经受过处分但已经被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习年限。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三)学习成绩。

1.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10%。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院级(含院级)以上表彰奖励。院级奖励是指:以学院盖章为准。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未受过处分或曾经受过处分但已经被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家庭经济情况。

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申请国助。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一)在参评学年或评奖助工作周期内,违法违纪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休学、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三)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四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奖、国励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各系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奖、国励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三)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奖、国励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国奖、国励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各系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国奖、国励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要求对各系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建议名单,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报省教育厅。

(三)学院在校园网、公告栏等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程序

(一)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系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及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班级评议:

1.召开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在班上召开国家助学金评议会,向同学们公布名额、传达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2.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家庭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

3.确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原则上按班设立,小组人数为全班总人数的20%至25%。民主评议工作开始前应对评议小组成员名单保密,成员产生方式可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定产生,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党员同学所占比例,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

4.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组织者宣布评议注意事项及综合量化测评打分标准,并发放相应评分表格;小组全体成员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并由评议小组中成员分别对该申请人发表个人意见,然后所有成员依据事实,对申请人评议。

综合量化测评办法评定指标包括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和学生节俭自强程度。权重分配为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占70%,学生节俭程度占30%。

5.推荐名单:根据民主评议会评议结果将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相应班级内进行公示2日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班主任)将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三)系部评审: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管理干事等担任成员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系学生各项奖助工作。

系部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提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四)学院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要求对各系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建议名单好资助档次,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批复评审意见后,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批复评审意见后,学院向获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档次打入受助学生建行卡)。

本助学金所资助学生在受助期内,接受老师、同学监督、举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被警告、提醒或终止受助资格:

(一)在日常的学习中,发现迟到、旷课、不认真学习等情况,对情节较轻的,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警告提醒,对情节严重经教育屡次不改的,对其终止受助资格。

(二)在生活作风中,发现不良生活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给予警告提醒,多次教育不改者终止受助资格。

(三)在寝室生活中,应起到先锋表率作用,凡违反寝室管理规定,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如寝室卫生、统一调换寝室、违反用水用电制度、破坏寝室公物等)给予警告提醒,屡教不改者终止受助资格。

(四)在校内期间受到处分者,终止受助资格。

(五)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考试作弊者,停发或终止受助资格。

(六)中途退学,被取消学籍者,终止受助资格。

(七)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停发或终止受助资格。

(八)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受助资格。

(九)经审查,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终止受助资格。

因以上原因被终止受助资格者,学院立即停发其助学金。被终止资助学生未发放的助学金,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资助当年符合条件但因指标有限而未受助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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