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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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6-21 06: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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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务〔 2022 〕 9 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2022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7月13日

 

 

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开支我国境内公务出差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竞争方式从校外获取的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出差人使用学校差旅平台办理差旅业务。

第五条   出差人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公务出差报批报备手续。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

出差人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不超过以下标准:

分类 人员岗位职级 飞机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高铁/ 城际 G/C 动车 D 直达/ 特快 Z/T 快速 K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差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头等舱/ 公务舱 商务座/ 特等座 商务座/特等座/ 高级软卧 高级软卧 软卧/ 一等卧 一等舱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公务舱 商务座/ 特等座 商务座/特等座/ 高级软卧 高级软卧 软卧/ 一等卧 一等舱 其他人员 经济舱 一等座 一等座/动卧 软卧/ 一等卧 软卧/ 一等卧 二等舱 使用其他经费出差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头等舱/ 公务舱 商务座/ 特等座 商务座/特等座/ 高级软卧 高级软卧 软卧/ 一等卧 一等舱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经济舱 一等座 一等座/动卧 软卧/ 一等卧 软卧/ 一等卧 二等舱 其他人员 经济舱 二等座 二等座 硬卧/ 二等卧 硬卧/ 二等卧 三等舱

(一)乘坐长途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凭票据实报销。

(二)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差,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报销的,可选择乘坐飞机公务舱。

(四)既在管理岗位又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差的,可参照执行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交通工具标准。

(五)职级属于“其他人员”的出差人乘坐夕发朝至夜行动车6小时以上的,可以乘坐动卧,不受经费类别限制。

(六)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第八条   出差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确需乘坐其他级别标准交通工具的,事先逐级报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必要时报学校主要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高一个等级;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据实报销当次交通相关保险一份,每份最高不超过50元。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个人购买保险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出差乘坐飞机的,应购买公务机票,出差人存在不具备学校公务卡申请条件、暂未能办理公务卡或者已办理公务卡但未领取等客观情况的除外。

除通过学校差旅平台购买的机票外,出差人应购未购公务机票而通过非公务机票销售渠道购买机票的,报销时需提供航空公司官网同航班舱位机票的比价材料,按照票面金额与同一航班同一舱位全价票8.8折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因公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住宿费标准见《中山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附件)。

(一)出差人可在规定标准之内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其他级别人员应住单间或标准间。

(二)出差当天公务活动超过半天需要安排午休房的,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票据实报销;另需安排晚间住宿的,当天发生的房费总额不得超过全天限额标准。

(三)同一行程内不同宾馆、不同人员的住宿费标准额度不可调剂使用。

(四)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住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出差人需据实说明,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票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受标准额度限制。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住宿费凭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他地区10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已由对方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正餐(不含早餐)40元核减,对方单位按照公务接待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可不核减。

第十九条   出差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出差人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公务实际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但需由出差人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费,不受标准额度限制。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以下统称市内交通补助费)。因工作需要,也可采用凭票实报实销方式。同一次出差过程限选同一种报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已由对方单位承担市内交通费用的,出差人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半天40元核减。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以差旅费名义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的,不得再以日常公务活动名义额外或重复报销相关市内交通票据。

第六章   租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费均不得报销与自驾车(含私车公用和租车自驾)有关的租赁费、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确有必要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船)的,按照以下规定凭票据实报销租车(船)费(含船时费,下同):

(一)租车(船)发票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用车(船)具体信息,或另附出租方出具的用车(船)记录单。其中,用车信息须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牌号、车型、租用时间、行程地点、里程费用等内容;用船信息须列明所租用船舶的船牌号、登记吨位、租用时间(含备航、出港、回港时间)、航程地点、里程费用、是否包含伙食等内容。

(二)单次行程租赁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须提供学校与出租方签订的车辆(船舶)租赁合同。因临时租用等特殊原因需补签合同的,报销时须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

(三)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司机(船员)食宿费等需由承租方承担的,应在出租方出具的有关凭证附件中明确,并与租车(船)费一并报销。司机(船员)一般按照“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四)出差人应当优先选择租赁公司的车辆(船舶),原则上不得租用个人的车辆(船舶)。因开展陆地考察、海洋考察等教学科研活动确需租用个人车辆(船舶)的,其租赁费用按照学校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租车费按行程范围分别执行不同的报销规定:

(一)跨城租车的,其租赁费用属于城市间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

(二)同城租车的,其租赁费用属于市内交通费,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出差期间已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的不得额外凭票报销租车费。

第二十七条   租船费已包含伙食的,出差人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其他差旅事项开支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劳务派遣人员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一般按照“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或者由项目负责人在不高于该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赴异地校区点对点开展差旅活动,应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十条   野外考察差旅活动中发生的特殊费用及情况,按照《中山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出差人因公务需要从非常驻地赴异地出差的,可将非常驻地作为出差起始地点(以下简称出行地),从出行地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前往出行地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报销时需据实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在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或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的同类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时间及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和计发。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含校区所在市内)或赴外地参加有关公务活动并承担其差旅费用的,区分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规定及标准报销各项费用:

(一)邀请来校开展交流、访问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接待餐费、市内交通费、劳务酬金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报销,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二)邀请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培训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相关公务活动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按公务实际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外宾接待费、野外考察差旅费等管理制度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受邀校外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区分人员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及规定执行。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人员对照“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标准执行。其中,全国知名专家的具体范围包括:

1.现任或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2.教授二级岗以上人员及同层次水平专家;

3.经邀请单位认定为在公务活动所涉专业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人士,如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在本学科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

(二)正高级职称人员、厅局级人员对照“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标准执行。

(三)其他类别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高级职称人员、县处级人员等)对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一般应在出差结束后4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难以按期报销的,报销时限最多可延长至3个月。

确有客观原因导致需超过3个月报销的,出差人可提交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分管负责人)、财务处逐级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机票、住宿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三十七条   没有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行程不连续或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出差人需据实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报销余下应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当按规定向对方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出差活动和差旅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相关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妥善保管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审计和检查之用。

第四十条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报销核算相关工作,并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开支情况开展监督稽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开支的其他情况。

审计处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计划,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开支情况开展审计。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差旅费开支的必要性、真实性、相关性和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五)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党建工作专项、党费等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开支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财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财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附件:中山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

中山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一、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报销的住宿费标准

序号 城市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650 975 750 2 上海市 3 广州市 4 深圳市 5 三亚市 6 其他 1350 750 600

二、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住宿费标准

序号 城市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上海市 3 广州市 4 深圳市 5 三亚市 6 其他 900 500 400

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下举办期间,在广州市内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执行上浮后标准,上浮比例为50%。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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