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国外著作权法有修改权吗为什么没有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24-06-17 09: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又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原则基本相一致。

  主要表现在:以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是创造作品的人。法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在这一点上,如果说与国际版权公约有什么区别的话,即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在确立著作权主体为自然人的前提下,还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

  同国际版权公约相一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所有者享有人身权(精神权)和财产权(经济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对著作权主体和客体的规定也同国际版权公约相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同,实行国籍原则、地域原则和互惠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若系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可以受到保护,若在其他国家首次发表,则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享有保护。

  参考国际公约,从中国实际需要出发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音乐、美术、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九类作品,是参考国际公约和外国同类法律,从中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做出的。对多类作品的保护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对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的保护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