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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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2024-07-17 11: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读: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 )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1、企业污染环境被视为环境侵权,对这种侵权给予严厉惩罚是美国司法体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法院往往判给受害人远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 ,防止因处罚力度不够而使某些财大气粗的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理的现象发生。2、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 )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1、企业污染环境被视为环境侵权,对这种侵权给予严厉惩罚是美国司法体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法院往往判给受害人远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 ,防止因处罚力度不够而使某些财大气粗的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理的现象发生。

2、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后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同时为保障保险人利益,促使被保险人积极保护环境,保险人一般将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并对保单保障范围做出严格规定。

    环境责任保险保单一般还将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者照管的财产因为环境污染而遭受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3、主要采取两项措施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 ,即针对有害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 ,成立专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公司——环境保护保险公司。

4、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 ,无论承包商、 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 ,如果在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没的投保 ,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1976年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美国联邦环保局发布行政命令,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

    (二 )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1、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环境责任法 》 规定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 特定设施 ” 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预防措施 ,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 ,或由州、 联邦政府、 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有违反 ,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 ,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由于法律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成了特定设施的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

2、《环境责任法 》 规定企业对环境污染负有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 ) ,即企业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责任 ,就必须承担责任。企业有义务对其环境风险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即购买保险、 提供政府担保或银行担保。但在实际运作中几乎没有企业能采取后两种方式 ,德国企业不论公营私营均采用购买保险的方式满足法律要求。

3、德国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只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责任 ,且被害人必须索赔。对那些环境不关心的企业即使投保也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三 )法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法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1、法国采取柔性渐进方式 ,以自愿保险为主 ,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 ,由企业自愿决定是否就环境责任投保 ,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2、法国环境责任保险采用两种方法限定承保责任范围:一种是列举法 ,即列举出属于保障范围的风险;另一种是排除法 ,只保障除了明确列举出的风险以外的所有民事责任风险。

3、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盟 (G ARPOL) ,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

    将承保的范围由偶然性、 突发性的污染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 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保险人可以借鉴英国 1974年提出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对累积、 继续、 协同、 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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