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南文本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4-07-12 09: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强化国土空间规 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简称专项规划)的约束统筹作用,切实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编制体系 

  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或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所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 划。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 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科学安排重要任务,重大项目空间布局并依法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梳理本区域、本领域需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专项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 实行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布自治区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本地区的专项规划目录清单。非空间类以及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五年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纳入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清单的(包括增加或调减),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布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更新清单。

三、 明确专项规划编制主体

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 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 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编制和审批机关的,从其规定。

四、 统一专项规划编制标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底图、底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要遵循 “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期限、统一平台”的要求,依据相关 行业的各类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各类 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统筹协同解决各类空间冲突,维护国土空间的唯一性。专项 规划的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

五、 加强专项规划成果审查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确保符合“三区三线”管 控要求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 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专项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专项规划成果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未经规划合规性审查或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合规性审查主要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核心指标、规划用途、重点项目等是否符合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规划成果 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数据汇交要求

等。

六、 强化专项规划实施管理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有关空间需求数据 统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 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专项规划涉及

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等落实情况的监督。

附件:1.自治区级空间类专项规划建议目录清单

2.盟市级、旗县级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建议目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