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饮料税务专题系列二:白酒消费税的前世今生 原创: 长江食品刘颜团队 长江食品饮料研究 前天 历经四次重大改革,主要酒企消费税率将达到12%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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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税务专题系列二:白酒消费税的前世今生 原创: 长江食品刘颜团队 长江食品饮料研究 前天 历经四次重大改革,主要酒企消费税率将达到12%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 

2024-05-10 12: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红阳资本,(https://xueqiu.com/2776046057/115582310)

原创: 长江食品刘颜团队 长江食品饮料研究 前天

历经四次重大改革,主要酒企消费税率将达到12%

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历经多次改革:1)计税方式上,由“从价定率征收”转变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2)计税类别上,从“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差别税率”到“从价税统一调整为20%”;3)计税价格上,最低计税价格由“核定比例为50%-70%”调整为“核定比例统一为60%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按照2017年5月新规,从价税按照生产环节价格(最后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的20%、从量税按照销量每公斤1元计算缴纳,主要酒企的理论消费税率将达到12%以上的水平。

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10%,且消费税中酒类占比仅约3%

从规模看,自1995年以来,我国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4.7%-8.4%之间波动,平均值约为7%,始终低于10%;截至2017年,我国税收收入约为14.44万亿元,其中消费税1.02万亿元,占比约为7.1%,与历史均值水平相当。从结构看,以2017年为例,预计烟草(5000+亿元,50%以上)>成品油(3000+亿元,30%以上)>小汽车(约1000亿元,约10%)>白酒(约300亿元,约3%)>高档化妆品等其他(不足2%),其中烟草是国内最大的消费税种,与成品油消费税合计占比超过80%,而白酒消费税规模相对较小、占比较低。

税率短期再上调概率不大,征收环节向批零端转移的时机尚未成熟

当前市场对白酒消费税的提升主要有两类担心:①在其他税负总体降低的情况下,政府会加大对烟草、白酒等高端消费品的征税力度;②未来白酒的消费税征收环节会从当前的生产端向“生产端+流通端”转变,从而抬升税率。我们认为:1)经历2017年白酒消费税调整新政,短期政策再度加码的可能性不大,同时过去消费税的政策调整是避免各种避税措施,而当前白酒上市公司均已规范化,税率均达到12%的理论税率,未来政策继续趋严对缴税规范的上市公司影响不大;2)与国际对比的看,中国白酒消费税率并不比国际低,同时从贡献度上看,白酒消费税占消费税总体比例仅3%,税率提升对总体税负意义不大;3)当前中国消费税在流通环节征收的主要代表性行业为烟草、珠宝等,但白酒流通的复杂性会大幅加大征税难度,流通环节征税条件依然不成熟。

行业最新观点

白酒首推茅台、洋河,其他关注五粮液、口子窖、泸州老窖、山西汾酒。大众品首推伊利、中炬,其他关注双汇发展、桃李面包、安井食品、白云山。

风险提示:需求不达预期;政策调整等不确定性事件。

白酒消费税始于1994年,至今共有四次重大改革

白酒消费税始于1994年,最初实行从价率征收,且区分粮食类白酒税率(25%)和薯类白酒税率(15%)。1994年至今,白酒消费税共有四次重大改革:

1)2001年确定量价复合征收:

自5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量每公斤1元计算缴纳,同时取消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2006年取消粮食类白酒与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

自4月1日起,取消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从价统一调整为20%,从量每公斤按照1元计算缴纳。

3)2009年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细则:

①若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若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4)2017年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

①自5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②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现阶段按照2017年5月消费税新规,从价税按照生产环节价格(最低计税价格为最后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的20%、从量税按照销量每公斤1元计算缴纳,未来行业内的主要酒企的理论消费税率将达到12%以上的水平。

消费税改革的特征总结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计税方式上:由“从价定率征收”转变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有助于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加速行业洗牌,为优质酒企提供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

2)计税类别上:从“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差别税率”到“从价税统一调整为20%”,以避免酒企以增加薯类白酒比例来降低消费税的行为,这有助于提高上市酒企的盈利能力,但低档薯类白酒企业相对承压;

3)计税价格上:最低计税价格由“核定比例为50%-70%”调整为“核定比例统一为60%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有助于规避酒企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或委托加工等方式减税的行为、保全消费税税基;

4)核定主体上:对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部分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省国税局”,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

征收流程: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集中在生产环节征收

白酒消费税分为两大块:

1)从价税:从价税依据生产方式不同有两种计税方式

①直接生产:按照生产环节价格(最低计税价格为最后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的20%

假如酒厂存在三级销售公司,酒厂给一级销售公司的价格为50元,一级销售公司给二级销售公司的价格为100元,二级给三级销售公司的价格为150元,三级销售公司给经销体系的价格为200元,则在2017年消费税新规之前,厂家往往会按照50元(即酒厂给一级销售公司的价格)给计算从价消费税=50*(50%~70%)*20%=5~7元;而在新规之后,厂家必须按照200元(即最后一级销售公司的对外价格)来计算从价消费税=200*60%*20%=24元。

②委托代工:以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高低为划分标准,若前者不高于后者时,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前者低于后者,则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从量税: 税额=商品的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现行从量的标准是0.5元/斤,假设酒厂一年销售1吨,1吨=2000斤,则从量消费税=1*2000*0.5=1000元。

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不足10%,且消费税中酒类占比仅约3%

消费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占比在10%以下,现阶段规模维持在1万亿元左右。从占比看,1995年以来,我国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4.7%-8.4%之间波动,平均值约为7%,始终低于10%。截至2017年,我国税收收入约为14.44万亿元,其中消费税1.02万亿元,占比约为7.1%,与历史均值水平相当。从规模看,消费税规模历经快速增长后,自2015年以来基本稳定在1万亿元左右。

其中2009年消费税规模明显增加,从2000多亿元的量级跃升至4000多亿元的量级,同比增速达到85%,这主要是因为2008/2009年燃油、烟草、白酒等消费税各大税种相继进行大幅改革所致。

消费税结构:烟草>成品油>小汽车>白酒>高档化妆品等其他。截至2017年,我国消费税共10225亿元,其中烟草5300多亿元,占比在50%以上,是国内最大的消费税种;其次是成品油消费税,预计规模约为3000-4000亿元,占比在30%以上,烟草和成品油合计占比超过80%;再者是小汽车消费税,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比约为10%;酒类消费税规模依然较小,预计在300亿元上下,占比仅为3%;高档化妆品等其他11个税目的收入占比不到2%。

按照2017年新规,上市酒企消费税基本调整到位

上市酒企均已经达到12%的理论消费税税率。2017年消费税新规出台之前,税率普遍低于12%的公司共有7家:五粮液、老窖、水井、舍得、洋河、今世缘、皇台,其中老窖因中低档产品存在委托代缴而消费税率较低,但整体实际消费税率已经符合新规要求,今世缘、舍得酒业亦是如此,故仅有五粮液、水井、洋河、皇台四家收到2017年消费税新规影响。

截至2018年上半年,五粮液、水井、洋河、皇台的消费税率调整已经到位,2016年到2018H期间消费税率均有明显提升,分别从5.9%→11.6%、10.1%→11.5%、9.7%→12.1%、10.8%→23.4%,基本上达到理论值12%附近及以上。

由于上市酒企均已经达到12%的理论消费税税率,而行业的实际消费税率预计不到10%,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按照现有准则从严征收,对上市酒企影响不大,而对缴税不充分的小酒厂影响更大。

三维对比:白酒消费税短期再上调概率较低,征收环节转向批零端时机尚未成熟

自身对比:从自身历史看白酒消费税率上调的可能性

消费税率已达到历史高位

以行业整体消费税率(上市公司口径)看,2001-2017年期间白酒消费税率的均值约为9.6%,波动范围在7.7%~12.5%,历经2017年消费税调整,2018H消费税率提升至12%左右,高于历史均值。从规模看,2017年上市酒企的消费税约为174亿元,历经新规调整后,2018年上半年消费税规模已经达到117亿元,相当于2017年全年的67%,消费税提升明显。

所以我们判断通过连续多年的从严征收及2017年白酒消费税新政,白酒消费税税率已经处于历史高点水平,当前时点再次提升白酒消费税率的概率不大。

消费税对税收的贡献度有限

加征白酒消费税对税收的贡献度较小。目前白酒消费税规模依然较小,预计2017年在300亿左右,占消费税整体的比例不到5%(烟草和成品油消费税合计占比超80%),对税收的贡献度有限,以加征酒类消费税来弥补“营改增”后的税收缺口的作用微乎其微。

征收环节转向批零端的时机尚未成熟

若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批发端转向批零端,能够较明显的提升税基。假设白酒的出厂价为100元,批发价为150元,零售价为200元,如果在生产环节征收,则按照12%的理论税率,消费税约为100*12%=12元;如果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约为150*12%=18元;如果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约为200*12%=24元,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相对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规模均有明显提升,增加幅度取决于渠道利润空间,且通常白酒企业的渠道利润率较高。

但我们认为在当前时点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尚不具备向批零售端进行转移的可能性,主要原因在于批发和零售环节管控明晰的消费品才适合在批零端征收消费税。目前我国大多数消费税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在批零环节征收的比较少,如贵重首饰及珠宝、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烟草在批发环节加征收。这主要是因为小汽车、烟草等领域都存在严格的控管制度,如小汽车的车辆登记制度、烟在批发环节的烟草专卖制度,批零端征收对象明确,而酒类、化妆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等领域的批零端涉及面太广,纳税人过于分散导致征收成本太大,但其生产环节的税源相对稳定且集中,纳税人少便于管理。

所以我们认为白酒消费税要想实现在批零端征收,首先得加强管控,建立科学合理的控管制度,否则容易引发主观避税等行为,而当前白酒消费呈现出大众化、碎片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批发和零售端征收加强监管的难度更大。

横向对比:从烟草税改路径看白酒流通征税的可能

历经1994年的分税制、1998年的分类划分税率、2001年量价复合征收制、2009年对批发环节加征、2015年上调批发环节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烟草消费税改革集中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1) 计税方式上:由“从价征收”转变为“量价复合征收”,其中从价税率由“40%统一税率”转变为“7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56%、70元以下的卷烟以及雪茄的税率36%”有助于推动卷烟档位的结构升级,减少避税空间;

2) 征收环节上:由“生产环节征收”转变为“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征收”,促进卷烟批发价格体系的整合完善、有效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3) 整体税率:虽然历次调整的计税方式、方法、档位划分、征收环节等都在不断变化,但我国卷烟消费税负整体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其中2001年、2009年、2015年卷烟消费税从价税率分别提升7%、5%、6%左右。

按照最新规定,在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的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税率为3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卷烟的税率为11%加0.005元/支;雪茄生产环节税率为36%,烟丝税率为30%。

调整消费税是我国控制烟草行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且目前我国烟草综合税率仍然偏低。从烟草行业收入规模看,收入增速在历次消费税率调整后均有所放缓,尤其是2015年在批发环节从价税率提升6%且加征从量税之后,我国烟草综合消费税率从52%提升至60%,致使2016年收入增速转变为负增长,消费税调整对我国烟草行业发展的影响较为明显。此外,对比国际烟草综合税率(英德均在70%以上),我国烟草消费税率仍然偏低。

烟草消费税是我国最大的消费税科目,历经多次改革后,整体税率已经提升至60%左右,在众多触发烟草消费税调整的因素中,政策环境的变化尤为重要,几乎历次调整原因中均有政策环境的改变,如2009年/2015年两个时点均处于宏观经济增长回落而烟草行业高速增长的大环境中,且烟草在批发环节的专卖制度相对成熟,在批发环节征税难度较低,故开始并加强对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征收,一方面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达到控烟的目的。

对标到白酒消费税,我们认为烟草能在批发环节征收而白酒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渠道结构的差异:烟草行业从生产到销售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其中经销网点销售香烟须首先到当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申请资格,至少到批发环节都是可控的;

而白酒则是市场化管理,生产和销售过程一般为“酒厂→经销体系→分销体系→消费者”,经销资格由酒厂授予并管理,无须向政府部门报备,通常数量较多,比如茅台一级经销商数量接近3500多家,分销体系更为庞大,且茅台已经是白酒行业最规范和集约的酒企,其他的酒企的渠道结构更为复杂,其中部分酒企对经销体系的控制力相当薄弱。白酒批发环节的零散性和不可控性决定了白酒消费税在流通环节征收的难度较大。

国际对比:从美国消费税路径看白酒流通征税的可能

从“在生产环节征收固定税额”到现阶段的“联邦政府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州政府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从量税和在零售环节征收从价税”复合征收形式。1919年以前,考虑到烈酒消费税的征收难度,美国部分州对酒类的征税更多以牌照费的形式向生产、销售的经营者收取固定的年费;随着禁酒令施行(1919年~1935年)、禁酒令解除(1935年以来)等制度变迁,美国的烈酒消费税征收体制日益完善,逐渐演变成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享税,具体征收方式为:

1)联邦政府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税额为13.5美元/加仑,相当于每盎司纯酒精约21美分;2)各州政府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从量税,按照每加仑固定的费用收取税额,且各州税率不同,从0到32.52美元/加仑不等;在零售环节征收从价税,对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消费税,且各州税率不同,从0%到9.18%不等。

对比各国消费税征收环节:消费税在生产、批发和零售各个环节征收的均有,如美国是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征收,澳大利亚是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以色列、挪威等仅在零售环节征收,而中国、日本则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

各国征收环节选择差异性主要与各国实际情况直接相关:一些国家酒类市场规模本来就小,实行了酒类产品专管专卖制度,征管也相对简单,因而可以单独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而中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大国都在生产环节课征了酒类消费税,其中部分国家同时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再课征一道消费税,选择是否继续在批零端征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收的便利性,如美国控酒州(如堪萨斯州、缅因州等)的酒类的经营全部由政府控制,所以美国州政府通常在零售环节征收烈酒消费税。

对比主要国家白酒(烈酒)消费税率,从上市酒企口径看,2017年我国白酒消费税率约为11%,其中2018年上半年白酒上市酒企均已规范化,税率均达到12%的理论税率,高于日本和美国的烈酒消费税率(均低于10%),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短期内税率再次提升的可能性较低。

$贵州茅台(SH600519)$ $五粮液(SZ000858)$ $泸州老窖(SZ000568)$ 

@否极泰董宝珍 @闲来一坐s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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