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以案释法】判了!知名婚纱旅拍品牌遇商标侵权,侵权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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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判了!知名婚纱旅拍品牌遇商标侵权,侵权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2023-04-29 03: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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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8月,谢某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设立厦门市思明区X爵婚纱摄影店,经营摄影服务,于2016年9月注销。2014年12月,谢某作为公司股东,成立X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7月更名为X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尚品X爵”“X爵旅拍”等商标,经营范围为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等。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推广,连续七年成为天猫成交量冠军并获得各类荣誉,其中包括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厦门市文化企业30强、2018年度优质商家等。截至2020年6月,该公司在天猫及京东的营业额突破10亿元,其品牌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影响。

2018年5月,被告尹某注册成立腾冲市X爵婚纱摄影会所,经营期间,该摄影会所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品质X爵,用客片说话”“X爵客片”“BOJUEX爵婚纱”字样进行宣传和推介。2022年1月,尹某将其经营的摄影会所注销,并将店铺转让给段某经营,段某注册成立了腾冲市某婚纱摄影馆,婚纱摄影馆名称虽无“X爵”字样,但其店内外标识仍有“X爵婚纱”等字样。2022年6月,原告公司将以上信息以公证形式固定,并由被告腾冲市某婚纱摄影馆进行了确认。之后,原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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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是,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商标“尚品X爵”“X爵旅拍”的注册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被告腾冲市某婚纱摄影馆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X爵婚纱”,店内大量使用“X爵婚纱”“X爵婚纱BOJUE WEDDING”,被告尹某在腾冲市X爵婚纱摄影会所微信公众号使用“品质X爵,用客片说话”“X爵客片”“BOJUEX爵婚纱”,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所使用“X爵”在读音、字形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构成相同。以上两店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方面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案涉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同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的联系的规定,本案原告于2014年成立公司时就使用“X爵”字号,且其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尹某在后注册成立的腾冲市X爵婚纱摄影会所,使用与原告相同的“X爵”作为经营字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庭审查明,在原告起诉后,被告腾冲市某婚纱摄影馆已将案涉商标标识拆除,被告尹某已将相关微信公众号注销,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就侵权损失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终,法院判决:一、由被告腾冲市某婚纱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二、由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三、驳回原告X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二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件评析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X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尚品X爵”“X爵旅拍”等商标,在被核定的服务项目中享有商标专用权。腾冲市某婚纱摄影馆、尹某在上述商标注册后,未经许可,将与该商标中的中文文字相同的文字“X爵”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与原告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中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可能使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同时构成了对原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本案系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相冲突的纠纷。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而其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作为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取得和使用都必须遵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一旦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时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出发,应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的相关权利。本案原告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面对基于历史背景形成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促进品牌文化繁荣的原则,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下,正确合理地界定双方权利边界,公平合理地裁量双方权益,以此维护老字号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相应的市场秩序。

供稿:牛玉蕾

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释法】判了!知名婚纱旅拍品牌遇商标侵权,侵权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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