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能辞退员工吗?利用这一点,就能向公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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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能辞退员工吗?利用这一点,就能向公司要赔偿

2024-07-11 13: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于徐工的质问,公司给出的回答是“你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工作”。之后便不再理会,还一直催促徐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徐工盛怒之下咨询律师后,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公司违法接触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自己累计3年双倍月平均收入的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查看了徐工与公司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了解双方意愿后,裁决该科技公司确实属于违法接触劳动合同,应当向徐工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析

徐工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否是公司提前一月通知辞退徐工的合法理由?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确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相应限制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规定,公司只有先证明徐工不胜任工作,然后证明已对他进行了相关培训并进行调岗,最后证明培训及调岗后对方仍无法胜任工作,存在二次“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合法辞退。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并没有明确徐工的具体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仅在劳动合同上简单将其归类为“程序员”;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考核不合格”,但该考核结论是由单位领导决定的,并未有公开可观的量化评判标准,不具备提前的公示性和客观性;

公司提供的证据中表明徐工与领导在工作中存在冲突,但其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冲突本身并不会对工作内容产生直接影响;

徐工提供的证据可证明他在职的三年间所参与的所有项目中,所负责的工作内容都按时按量完成,其工作成果也都被接受了,并未有未完成工作或工作未达标的现象;

此外,涉案公司每年对徐工作出考核不合格的评价后,并未对其进行调岗或业务培训,对于公司所主张的“徐工多次顶撞领导,不遵守上下级之间的礼仪”,也无证据表明公司已对其进行了礼仪方面的培训,因此认为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此,本案中已经和单位谈崩的徐工选择了索要赔偿金,他的请求也得到了劳动仲裁委的支持,获得了2N赔偿。

最后提醒

公司想要以“不合格”“不适任”一类理由辞退员工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无法胜任其工作的客观事实。考核评价标准须公开、公正、客观,并不是公司领导说不合格便不合格了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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