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消防管理 5 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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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消防管理 5 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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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全部财产损失57.5万余元。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萍经济损失18.4万余元。

办案法官解释,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火情扩大,与李萍财产损失的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责,但李萍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损失数额。

三、电表箱着火烧坏电器物业赔偿

事件

沈先生家住某小区,去年7月8日,他家所在的20楼用户电表箱发生火灾,致使沈先生家中的冰箱、洗衣机烧坏。沈先生起诉电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洗衣机、冰箱等损失共计4000余元。

法庭上,电力公司辩称,造成沈先生家电损坏的供电系统故障部位是共用设施,产权不属电力公司,所以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引发电路事故的供电设施应由电力公司维护,与物业公司无关。

说法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负有维修管理的义务,现有证据证明,沈先生家中电压升高的故障点属小区共用设施,因此物业公司应对沈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沈先生修理费用近2000元。

四、小区业主停车阻塞消防通道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

农历腊月二十九夜晚,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停在温馨园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现场路面上标注有黄色“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后未能找到车主,只好在车上留字条,让车主见条后速将车驶离消防通道,停至规定停车位。除夕之夜,小区一业主家失火,消防车到来后由于消防通道被车阻挡导致延误灭火,火灾造成业主经济损失近万元。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烟花点燃阳台可燃物,小区消防通道被阻塞导致延误灭火,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业主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索赔经济损失。

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倍感冤枉,辩称:

1、火灾发生的原因烟花爆竹所致,而烟花爆竹是业主燃放的,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

2、业主的车辆阻挡了消防通道,影响了灭火,应由车辆主人承担责任;

3、物业公司在消防通道用黄色油漆标注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尽到了警示责任;

4、保安在巡逻中发现违规停放的车辆后,在找不到车主的情况下留字条提醒车主驶离消防通道,也尽到了管理责任,因此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在发现消防通道被阻塞后,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赔偿了业主5000元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1、预防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消防监控、巡查,火灾隐患防范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制止责任:及时制止阻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3、报告责任:发现消防隐患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无法消除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预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当发现消防通道被车阻塞,在前两项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是导致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笔者就本案提醒各位从业者,认真履行职责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而穷尽职责则是物业服务企业规避风险的保障。

五、郑州一小区疏于管理致火灾 物业负责人被拘留

事发现场

6月11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因发生火灾时楼内消火栓无水,排烟设施无法正常启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中州大道阳光新城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被拘留10日,物业管理部门被立案处罚。

6月7日下午5时许,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与新苑路交叉口“阳光新城小区”18号楼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郑州支队迅速调集全勤指挥部及三个中队45名指战员赶赴火场。

消防官兵到场后发现,该小区18号楼电缆井发生火灾,火势顺着电缆井由下向上迅速蔓延,楼上有大量人员被困。

消防指战员一边组织灭火,一边施救被困人员,共疏散被困人员47人,解救被困群众20人,火势于19时45分被彻底扑灭。

期间,金水大队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联合辖区派出所、办事处妥善开展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火情发生后,辖区消防部队调查了解到,阳光新城小区属于高层住宅小区,电缆井火灾发生时楼内消火栓无水,楼内排烟设施无法正常启动,消防控制室也无人值班。

目前,消防部门已对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10日,并对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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