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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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战“疫”

2024-07-10 01: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开栏语

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官微开设了《普法战“疫”》栏目,通过邀请法大青椒思政沙龙的青年学者们为大家讲解疫情防控期间的谣言和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的法律知识。今天推出的是第十三期。让我们一起化身捍卫法律的卫士,贡献防疫战争中法大人的力量!

话题内容:抗击疫情下“因公殉职”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防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司长陈越良表示,社区工作者很不容易,为了守护居民群众的健康,他们从疫情发生以来,一直奋战在社区疫情防控一线,根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20日,全国已有33位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因公殉职。民政部、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从压缩材料报表、加强工作力量、改善防护条件、帮助解决困难等方面,对关爱基层工作者提出了要求。

问题要点:

1.因抗击疫情牺牲在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可认定为“因公殉职”?

2.“因公殉职”与“因公牺牲”的关系?

3.哪个部门有权作出认定?

4.“因公殉职”与“工伤”认定的关系?

5.被认定为“因公殉职”人员可获得哪些补偿?

6.对因公殉职人员亲属有哪些保障措施?

7.对其他不能认定为“因公殉职”,但却因抗击疫情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哪些救济措施?

胡 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行政法学研究所讲师

专家意见:

1.因抗击疫情牺牲在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可认定为“因公殉职”?

答:“因公殉职”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其泛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职、处理公务时死亡。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死亡都可以认定为“因公殉职”,比如,执行公务中发生车祸而死亡也算是因公殉职。

2.“因公殉职”与“因公牺牲”的关系?

答:“因公殉职”包含“因公牺牲”,但不等同于因公牺牲。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因公殉职”范围更广,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死亡都可以算作因公殉职。“因公牺牲”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且经特定机关和程序予以认定。换言之,“因公牺牲”的要求更高。比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第二,未被认定为“牺牲”的“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不同。一般而言,因公殉职主要按照工亡标准获得抚恤金,而因公牺牲则根据牺牲者身份不同抚恤金标准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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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3.哪个部门有权作出认定?

答:第一,目前对于“因公殉职”的认定部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

第二,“因公牺牲”的认定部门则由于“牺牲者”身份不同而有别。首先,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特殊情况,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因公牺牲”认定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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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中明确(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因公殉职”与“工伤”认定的关系?

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实践中,部分“因公殉职”者同时符合“工伤”的条件,但并非所有“因公殉职”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16条规定,职工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认定工伤,相比之下,“因公殉职”的范围则较广,条件限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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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被认定为“因公殉职”人员可获得哪些补偿?

答:对“因公殉职”人员的补偿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经济补偿主要通过发放抚恤金方式进行,精神抚慰则包括追认烈士、追授荣誉称号等。比如,《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荣誉称号。

抚恤金发放标准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仅构成“因公殉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关于仅“因公死亡”抚恤金标准国家并无明确规定,仅有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但该文件已经废止。

第二,“因公殉职”且被认定为“因公牺牲”者,按照该人员从事职业不同获得相应的抚恤金。军人“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第三,“因公殉职”且被追认为烈士的,可以获得“烈士褒奖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因公殉职”且被追认定为烈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第四,“因公殉职”且被认定为工伤者,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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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6.对因公殉职人员亲属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因公殉职人员亲属可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抚恤主要是指抚恤金,优待则是指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比如,因公牺牲军人、烈士遗属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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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奖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对其他不能认定为“因公殉职”,但却因抗击疫情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哪些救济措施?

答:对于不能认定为“因公殉职”,但因抗击疫情“牺牲”的人员,构成工伤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纳入工伤保险的,可以由政府发放一定的抚慰金。符合烈士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追认为烈士,从而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烈士待遇,其家属依法享受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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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奖条例》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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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微信 【第20200309期】

内容来源:新闻中心

专家意见:胡斌

素材收集:王安琪

原标题:《普法战“疫” | 抗击疫情下“因公殉职”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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