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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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道路

2024-06-17 06: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6.4.1  本条为原规范第5.3.1条的修订条文。本条规定是厂内道路布置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场地,方便施工,改善环境,节省投资。

    据国外资料,认为厂区外观整齐是现代化工厂的重要标志。许多大型企业都追求道路平直、分区方整的布置形式,国内大、中型企业亦较多地采用这种布置方式。如新建的曹妃甸钢铁厂,过去建设的宝钢、辽化、山东兴隆庄矿井等。以曹妃甸钢铁厂和宝钢为例,曹妃甸钢铁厂的道路平面布置整齐、顺直、规整、功能分区明确,由主干道把厂区划分成各个生产分区,组成横平竖直的环状道路网;宝钢厂区道路布置也是以主干道把厂区划分为14个分区,组成环状式道路网,使生产工艺流程合理,主要物料运输顺畅,避免了折角、迂回运输,管线工程敷设方便,施工进展顺利。上述4个企业所处地形均较平坦,采用环形布置比较适宜。若在山区建厂,道路呈环形布置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常有一定困难,且这种布置形式需以道路沟通厂区各部分,相应地要增加道路总长度。因此,条文规定工业企业道路宜呈环形布置,而布置时尚应根据厂区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地决定布置形式。

    第2、3款为修订条款。

    第6款为新增条款。该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第4.1.5条制定。

    第7款为新增条款。该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3. 5条制定。

6.4.2  本条为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露天矿山中,运输成本一般约占岩石剥离成本的40%左右,而矿岩运输距离的长短是运输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在满足开采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矿山道路布置应尽量缩短运输距离,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其路基、边坡应稳定,并应采取防止大块岩石滚落的安全措施。

6.4.3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工业企业厂内道路的基本形式分为三种,其类型选择应根据企业的总体规划、使用要求、线路环境、地形及竖向布置、排水条件等各项条件选用。第1款的规定是对工业企业厂区道路设计的基本要求;第2款的规定主要是道路的设计与行政办公区以及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厂区中心地带相协调,有利于美化环境和行人安全;第3款的规定是依据工业企业的建设经验制定的。但有的工业企业,对卫生和观赏要求或场地坡度较大或要求明沟排水等特殊地段,应该区别对待。厂区道路与城镇道路类型相协调有利于厂内外排水系统的衔接。

6.4.4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并结合设计、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工业企业厂内道路路面结构类型应按要求和路基、气象、材料等条件选定,类型不宜过多。沥青类路面有利防尘、防振、防噪,但不利于防火。相反水泥混凝土、块石类路面不易于受到有侵蚀、溶解作用物质的破坏。对于地下管线穿埋较多的路段宜选用预制混凝土块或块石路面。

6.4.5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厂内道路的路面宽度主要应按道路等级、类别、生产货物运输及车辆与人行通行需要、所在通道宽度、检修、消防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条提出了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执行。但是,我国工业企业有26个行业,大、中、小型企业不等。据调查,目前新建的工业企业厂内道路主干道宽度有24m、20m、18m、17m、15m、12m不等,如化工行业制定的厂内主干道宽度为15m,冶金行业制定厂内主干道宽度是20m;差异很大,很难归纳出较为合适的路面宽度。应从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行业合理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

    通行特种运输车辆的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运量、所选择的车型计算确定。

6.4.6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行驶车辆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行驶超长的特种载重汽车时,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可根据需要计算确定。

6.4.7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制定的,厂内道路应根据企业的交通量和行车速度设置交通标志。其交通标志的设置分类、形式、尺寸、图形、边框和衬边、颜色、字符、设置位置、高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6.4.8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规定了车间、生产装置、仓库、堆场、装卸站(栈)台及货位的主要出入口通道的设置原则。

6.4.9  本条为原规范第5.3.3条的修订条文。尽端式道路终端设回车场是为了方便车辆调头,其形式可根据地形条件和场地情况选用O形、L形及T形回车场。由于道路行驶车辆各异,其面积应根据行驶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予以确定。

6.4.10  本条为原规范第5.3.4条的修订条文。汽车衡进车端的道路应设2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以利车辆通行,便于司机对位,使称重车辆上、下衡器平稳,衡器不受冲击,保证称量准确,平坡直线段不包括竖曲线切线长度。

6.4.11  本条为原规范第5.3.5条的修订条文。消防车辆的宽度均在2.3m~2.5m范围,但目前大型消防车辆增多,车身较长,为便于火场消防作业和通行安全,故条文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设置备用车道是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一旦主消防车道被堵时,可利用备用车道通行。所谓最长列车长度系指与消防车道平交的运行之最长车列长度。

6.4.12  本条为原规范第5.3.6条的修订条文。近年来,不少工业企业为疏散人流和为步行职工创造安全条件,减少步行时间和美化厂容,改变了过去加宽路面的办法,而是在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主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解决行人通过问题,既提高了道路利用率,有利于人行安全,又节约了工程投资。

    人行道的设置应根据干道交通量、人流密度、混合交通干扰情况及安全等因素确定。

    一个人行走所占宽度为:空手行走时约需0.6m,单手携物约需0.7m~0.8m,双手携物约需1.0m,故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0m。

    人行道通过能力受人流量、人行道宽度、人群密度及人群速度决定。当人行道宽度为0.75m时,其通过能力为600人/h~1000人/h。由于工业企业人流具有单向集中的特点,在上、下班高峰时间,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上人群密度大,步行速度低,为满足人流通畅,行走时干扰小,一般应按2×0.75m宽度考虑。

    屋面排水方式直接影响人行道与建筑物之间距离的确定。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人行道紧靠建筑物散水坡布置,行人势必受雨水溅射,故人行道与建筑物间最小净距以1.5m为宜。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利用建筑物散水坡作为人行道时,需考虑以建筑物窗户开启不致妨碍通行来确定其距离。

6.4.13  本条为原规范第5.3.7条的修订条文。道路交叉宜设计为正交。需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这是考虑到交叉角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工程投资、交通安全及通行能力。选用较大的角度,有利于运行和安全。但目前某些厂矿企业因受地形等条件所限,采用小交叉角的道路交叉口并不少见,特别是露天矿山道路因受开采工艺及系统布置要求,采用小交叉角的道路交叉口更为普遍。此外,为使改、扩建厂矿不因受交叉角的严格规定而出现道路改建困难或过多增加改建工程量,本条对道路交叉角未作严格规定,仅规定不宜小于45°。对露天矿山道路,条文规定可适当减小,其含义是根据地形和系统布置情况,交叉角可稍小于45°。因为当交叉角各为30°、45°、60°、90°时,其交叉口斜交长度比为2:1.4:1.15:1明显可见30°与45°斜交长度相差较大,为保证交叉口通过能力及安全性,交叉角可稍小于45°。

6.4.14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

6.4.15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了设置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限制条件。近年来,我国工业企业厂内汽车货物运输日益增多,运输效率也在迅速提高,相应地对安全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常运送特种货物及危险货物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对厂区内疏解交通的要求也日益增多。因此强调在运输繁忙、地形适宜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设置立体交叉。

6.4.16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本条是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无论是新建的,还是改、扩建的工业企业中,有时会出现人流很大的路段与铁路线路段或城市干道相交的情况。如湖北武汉某大型企业建厂初期通往厂区的道路与企业的铁路专用线采用平交,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人流与铁路运输的车流都增大,严重影响了人流的通行安全。为此,一处采取架设天桥,另一处采取地道的实施方案,解决了人流通行的安全问题。在设计中如果上述情况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实难以避免时,即应采取措施,有效地解决人流通行问题,其中架设人行天桥,既投资省,效果又好。单孔地道在地形和经济条件允许时,也可考虑采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规定。

6.4.17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并结合工业企业特点制定的。表6.4.17中所列的各项数值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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