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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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4-07-15 02: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利息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贴息范围和条件的界定

(一)《实施意见》中的贴息范围是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获得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二)《实施意见》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占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以利息补贴申请当月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

(三)《实施意见》中“获贷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是指: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实施意见》中“按期还清贷款本息”是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时间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提前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贴息金额和计算办法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利息补贴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金额为限,贷款期间发生基准利率调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用工满一个月贴息一个月;吸纳协保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每用工满一个月贴息一个月。

三、贴息申办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贷款所在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利息补贴申请,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贷款合同和还本付息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和最近一期纳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5、当月企业职工名册(包括:在职职工姓名、身份证、户籍、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日期、是否已缴纳社会保险)并加盖公章;

6、与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委托办理的还须出具企业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初审,具体包括:

1、  核对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将申请利息补贴企业的信息录入贴息系统,通过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系统信息核定其是否符合申请对象条件。

3、对于初审符合申请对象条件的,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当月企业职工名册、企业法人委托书以及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盖章留存,其他申请材料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4、对于初审不符合申请对象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退还所有利息补贴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

对于初审通过的贴息申请,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进一步核算其利息补贴金额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四)补贴发放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办理银行账号登记手续。申请人是小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的银行账号,申请补贴的企业名称和资金到账户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本人在相关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银行卡或存折。利息补贴费用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四、其他

(一)各区县开业指导部门应单独建档,妥善保存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县应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理审核工作。

(三)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附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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