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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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服务

2024-06-23 04: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不占座位的婴儿旅客可免费托运1辆全折叠的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手推车。

2.团队旅客免费行李额与散客的标准一致。

3.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所购舱位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4.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 计算。

旅客国内客票与国际客票分离使用的(即国内航段非国际票证的连续客票), 则不构成国际运输国内航段,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应分别按各航段适用的国内、 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执行。

5.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按各该航段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 计算。

6.旅客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照新购票的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照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7.航程出现中途分程时,全航程行李额应按可享受的较高免费行李额予以执行。

8.当主航段的航班是川航代码共享航班时,免费行李额按实际承运方规则执行。

9.当客票上显示的托运行李额标准与公司发布标准不一致时,以客票显示为准。

国际及地区航线免费行李额一览表:

舱位等级 品牌 旅客类别 免费托运行李额 公务舱 所有舱位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2件,32KG/件,每件三边之和≤158CM 不占座婴儿 1件,10KG/件,每件三边之和≤115CM 经济舱 增值经济舱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2件,23KG/件,每件三边之和≤158CM 不占座婴儿 1件,10KG/件,每件三边之和≤115CM 标准经济舱 成人、儿童、占座婴儿 1件,23KG/件,每件三边之和≤158CM 不占座婴儿 1件,10KG/件,每件三边之和≤115CM

国际及地区航班逾重(超限)行李收费标准

1.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超限)行李, 应当支付逾重(超限)行李费。

2.收取逾重(超限)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超限)行李票。

3.逾重(超限)行李的收费,应分别按照超出件数、超出重量、超出尺寸三个方面 的标准进行累计收费。

4.收费标准点击查看excel文档: 《逾重及超件行李费收取标准》

托运行李的体积与重量限制

1.托运行李的体积限制

托运行李的体积限制应遵循当地法律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一般托运行李的尺寸标准为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最大可到300厘米;如行李尺寸大于158厘米,小于300厘米,按照1000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收取超尺寸行李费用。

超过上述体积限制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2. 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

对于涉及英国或英联邦国家(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航线,单件托运行李的最大 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70磅)。

其他航线,应遵循当地法律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单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45千克(100磅)。

超过上述重量限制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国际及地区非托运行李

每件手提行李的三边尺寸分别不超过20×40×55厘米,且重量不超过8公斤。

公务舱旅客:国际及地区航班每人可以携带两件手提行李;

经济舱旅客:国际及地区航班每人只能携带一件手提行李;

(手滑轮、锁具等外边线均包括在内),并可置于客舱行率箱内或座椅下。

乘坐川航航班的旅客,除了免费行李额外,每位旅客不用另付费用,可以携带下列 限于自己照管,仅在上机、下机或在航班上所用的私人物品:

物品项目 适用范围

一件大衣,披肩或毯子

一把雨伞或手杖

一个小型照相机

一副双筒望远镜

合理数量的在航班上阅读的读物

一个适于作通常旅行化妆而不是装运应另做行李交运物品的手提袋/手袋或小背包

一个小型公文包或一个手提电脑公文包

所有旅客(购买婴儿票者除外) 航班上供喂食婴儿的食品,一个婴儿背篮和可折叠的轻便婴儿车或推车 (装在飞机的客舱或货舱中) 购买婴儿票的旅客 一辆可折叠的轮椅和/或一双拐杖和/或一副背带或旅客用的其他肢体修复用具(装在飞机的客舱或货舱中) 依靠轮椅、拐杖、背带、肢体修复用具的残疾旅客 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经过训练协助残疾旅客的服务犬) 依靠此类服务犬的残疾旅客,并有相关证明文件

大件行李:

有的体积超大物品(如精致乐器)等,不适合于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运输,旅客如需携带此类行李进入客舱,需事先征得川航及相关承运人的同意并且交付相应费用后,可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均应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交川航计重或计件,并将重量和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相应栏内(纸质客票时)。在运输期间,托运行李由川航负责照管,非托运行李由旅客自行照管。

行李声明价值

1. 一般规定

(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3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金额)时可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

(3) 旅客托运的小动物不办理声明价值。

(4) 川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4.6(l)a规定限额部分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2. 如果声明价值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承担时, 川航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3. 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如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金额)的限额,川航可 拒绝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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