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彭山区青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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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修改〈彭山区青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眉彭府〔20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局部调整青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彭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同意局部调整青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规模2.0743公顷。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实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 彭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不得变更永久基本农田位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不得减少。规划调整后,彭山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彭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 三、调整规划范围 同意对青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中的2.0743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0743公顷)进行内部调整,调出指标地块不再作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期内只能作为农用地,调入指标地块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 四、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此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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