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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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现以下情况可视为正常缴存。 1.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在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缴存入账。 2.缴存单位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3.跨中心转入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六个月,须由原中心出具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证明,缴存情况合并计算,符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4.借款人因工作调动,造成申请贷款前近六个月未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5.提前汇缴公积金。 (二)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且在以往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和《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借款人提供本人或他人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房屋作为抵押。 (二)房产公司阶段担保加房产抵押,即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预抵押期间,由房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于中心收押为止。 (三)住房公积金联保。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联保人)以其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联保人不超过五人,担保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联保人在联保期间不能使用担保资金。 联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3)与借款人不得相互担保。 (4)不处于为他人债务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质押。用国债、银行存单等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该担保方式可用于除二手房以外其他类型贷款。 三、使用次数相关规定 (一)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均不予受理。 (二)一个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可再次申请。 (三)一个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因婚姻关系解除,离异时间满一年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债务归主贷方,非主贷人一方可再次申请贷款。 (四)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使用次数统计。 (五)第二贷款利率将上浮。 四、不良记录相关规定 (一)借款人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出现过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情况的,限定在贷款最后一期逾期款项清偿时间满5年并结清贷款余额后,由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处出具本人近期《个人信用报告》前往贷款经办部门填写《解除个人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申请表》,经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核实后,借款人可重新获得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使用权。 (二)《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违约记录的认定标准为:五年内含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的逾期记录。 (三)《个人信用报告》“累计六期”的计算方法为:《个人信用报告中》五年内全部还款记录的逾期期数累计。 (四)对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当事人,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限制5-10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首付款比例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统建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 (二)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六、借款人账户预留款规定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款人与配偶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要留足欲申请贷款额度的十五分之一。 (二)借款人或配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后,账户内余额未达到申请贷款要求的,应将超额提取部分补缴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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