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按邻居家门并侮辱殴打对方,叫嚣不怕110被拘留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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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打电话叫来房东,希望能劝告女子离开,哪知女子不讲道理,上前揪住李女士的衣服,对其实施殴打。 眼见无处可躲,李女士被迫还手,奈何女子的行为十分疯狂,打人完全不计后果,李女士只好大声呼救,所幸房东及时赶到,后将二人拉开。 经核实,女子也是这栋楼的租客,她住在4楼402房间,事发前,女子已经喝醉了酒,这才会走错房间。 原本一件小事,道歉就可以解决,可女子的蛮横无理,却令人十分愤怒。就在李女士报警时,她还在嘲讽:你报警啊,110来了我也不怕! 民警到场后,女子依旧对李女士不依不饶,甚至还想当警察的面动手打人,所幸被民警及时制止,并为她戴上了手铐。 走错房间,还殴打房子主人,女子的行为真是无法无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很显然,醉酒不能成为她滋事的理由。 那么,这起事件该如何定性?女子又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一、女子酒后上门滋事、谩骂和殴打李女士,需对其治安处罚。 在事发前,李女士好心劝告女子离开,可女子却不讲道理,多次谩骂李女士,之后又拳脚相加,涉嫌两个违法行为。 首先,女子属于故意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女子不听劝告,侮辱李女士,也要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对于侮辱他人行为,必须要达到公然程度,才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女子的行为不属于公然侮辱,不过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女子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同时论处的话,最高可处20日拘留。 二、李女士拒绝和解。 民警赶到现场后,女子依然对李女士不依不饶,可见其违法情节非常恶劣,令人愤怒。 不过,女子在事后感到非常后悔,也害怕被警方拘留,于是通过民警想要进行调解,对李女士做出经济赔偿。 可当民警询问李女士是否愿意和解时,李女士直接摇头,明确的表示:不愿意和解! 李女士表示:一个女孩子,喝酒喝到凌晨5点才回家,其扰民的行为不仅不能接受,对其本身也是安全隐患。 换个角度看,如果女子走错到别的房间,主人是一名男子,且力大无穷,那么发生冲突的结果会怎样,估计不难想象。 所以,李女士拒绝和解,就是想女子能懂得洁身自爱,以后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最后,女子也接受应有的惩罚,被警方处以15日行政拘留,她终究是为自己的狂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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