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取消OFFER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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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取消OFFER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2024-07-02 0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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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取消OFFER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李居鹏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8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9日,周先生向某公司发送个人简历,应聘该公司“SAP Hybris电子商务架构师”岗位。2019年2月20日,周先生与公司完成面试。

2019年3月20日,公司以邮件形式向周先生发出offer,offer中明确约定周先生的年薪为人民币351000元,分13个月支付,并要求周先生于2019年4月22日去公司报到入职。周先生于当日邮件回复接受公司的offer。 

2019年3月21日,周先生向原单位提出辞职,于2019年3月25日从原单位离职。

2019年4月11日,公司通过邮件的方式以公司项目变动为由通知取消offer,并取消了对周先生的录用。

周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居鹏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取消录用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8000元。法院以缔约过失责任案由立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公司同意赔偿周先生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54000元,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一、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法院以缔约过失责任案由立案。那么,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本案用人单位先发出offer,后又随意取消,显然在订立合同(OFFER也属于合同的一种)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周先生基于对新用人单位的信任,辞去原工作,又不能及时入职新用人单位,必然导致其工资收入损失,故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周先生的该损失。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本案新用人单位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直接导致周先生至起诉之日仍待业在家、利益受损,公司应赔偿周先生的损失。那么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呢?

法律对于赔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标准。法官考量的标准一般包括劳动者是否系在拿到offer后才从原单位辞职还是本来就待业在家;新用人单位取消offer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再就业的难易程度;等等。

本案周先生在起诉时系以4个月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请求金额,最终以2个月工资成功调解结案。对用人单位而言,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了一定代价;对劳动者而言,自己的损失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弥补,该调解结果总体上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也均较为满意。

 

三、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可能会取消,应聘者答应offer后也有可能会爽约。无论应聘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避免己方承担过重的缔约过失责任,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offer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的标准和限额。比如可以表述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offer约定的事项执行,应聘者未在offer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的,应向用人单位承担1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应聘者接受offer后单方取消的,也应向应聘者承担1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双方之间无需承担其他责任。这样既能约束应聘者随意爽约,也能控制用人单位缔约过失赔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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