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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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十问十答

2024-05-29 12: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8年10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食品580整理了其中食品标签标识的部分供大家参考使用。

1.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营养标签[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十)特殊膳食食品的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2.哪些情况下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可以豁免?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豁免标示内容:

(一)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二)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3.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网络销售,法律法规要求其应当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上公示哪些材料?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 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4.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法律法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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