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票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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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票交所

2023-08-23 0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截至2020年7月13日,票交所统计项下本年度发生票据承兑金额达12万亿元,票据贴现金额达8万亿元,票据交易金额达37万亿元。

一、票交所成立背景

中国每一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成立,都存在着其特有的市场背景和监管意图。

市场背景上,过去票据市场主要采取纸票的模式,但由于纸票交易效率低,易损毁、篡改,保管审验交割手续繁琐,欺诈风险频发。2000年以来银监会行政处罚案例中,票据违规相关案例占据近三分之一,持续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

而在2016年,票据违规更是大案频出:

1月22日,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涉案金额达39.15亿元,部分存管的纸质票据变报纸; 1月28日,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业务风险事件,涉案金额达9.69亿元; 4月8日,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风险,涉案价额达7.86亿元; 7月7日,宁波银深圳分行原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涉案金额达32亿元。

半年多时间票据涉案资金超100亿元,且银行承兑汇票涉案较多,极大地损害整个了票据市场的信用。

另外,在不断曝出的风险事件中,票据中介的身影时常出现。由于企业纸票贴现市场割裂,利率信息不对称,贴现手续繁杂,票据中介逐渐产生,甚至形成垄断趋势,操作违规导致票据风险事件频发。且票据中介业务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业务规模无法统计,不公开、不合规的运作方式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的合规经营构成冲击,“劣币驱逐良币”,增大了票据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加大了监管层的管控难度。

监管意图上,票据市场风险的愈加膨胀大大触动了监管层,央行下定决心取代纸票,降低票据业务和资金清算当中的风险,总体两个举措并步走,“电票推广化”和“纸票电子化”。

尽管2009年央行推出了电票系统,电票市场占比始终不大,票据电子化水平提升缓慢。央行为强力推动电票占据票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屡屡发文,尤其是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224号文(《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制定纸质商业汇票出票限额,压缩大额纸票生存空间;取消直贴环节贸易背景审核,消除票源的监管套利;扩大转贴现市场的参与者范围,非银机构以及非法人产品可以直接参与票据转贴现交易,打破银行资金渠道垄断。

为实现“纸票电子化”,监管层决定通过建设统一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重塑票据市场生态和秩序;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对银行间纸质票据交易实行全面托管,推动电子票据和纸票电子化完全取代纸票的地位,实现转贴现市场电子化全覆盖,交易模式向集中统一的线上交易转变。目前纸票市场占比已低于1%,“纸票电子化”的历史任务已接近完成。

2016年12月7日,央行出台《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票交所为央行认可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机构,填上了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所需的最后一块砖,次日票交所成立,中国票据市场正式进入“票交所时代”。

二、票交所系统

(一)电票系统

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票系统正式投入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同时实施,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电票系统进行办理,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电票业务平台。电票系统于2017年10月9日在人民银行指导下正式移交切换至票交所进行运营。

(二)票据交易系统

2016年12月8日,票交所成立,其项下的票据交易系统同时投产试运营。12月30日,票交所全面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票据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该开放式协议采用多边签署模式,在签署方有效签署后即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票据交易自此采用《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及成交单替代线下双边交易合同,极大地提升了业务效率。次年3月末,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相关规则和程序,初步形成“票交所时代”的纸票票据业务和票据交易体制框架。

(三)纸电交易融合

尽管两大票据业务系统极大推动了票据业务的电子化,但贴现后票据交易市场长期面临纸票和电票两个交易系统、两种业务规则并行的市场困境,市场“苦割裂久矣”。为统一纸电票据交易规则、实现纸电票据同场交易,电票系统和票据交易系统共同推进完成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统一了纸电票据的交易规则。2017年7月17日,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实施电子和纸质商业汇票交易融合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45号),于2017年8月28日实施交易融合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新增了电票交易的成交单和结算交割单查询和下载功能模块;以多边形式的《票据交易主协议》及成交单替代了线下双边交易合同;以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交易品种替代了现有交易品种。

第二阶段:统一了纸电票据的交易平台。2018年9月14日,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投产上线工作的通知》(票交所发[2018]66号),定于2018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开展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投产上线工作,于2018年10月8日正式投产上线完成。自此,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后业务切换至票据交易系统,原电票系统贴现后业务功能关闭,仅处理电票贴现及贴现前业务,而电票贴现后业务转送至票据交易系统办理。同时,票据到期日在2018年10月6日及以后且符合迁移标准的存量电票一次性从电票系统迁移至票据交易系统。

(四)系统接入模式

目前接入票交所交易系统的模式主要为直连接入和客户端登录两种,直连接入又分自主直连和集中直连。对于集中直连,集中接入机构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和系统集中接入服务,前者负责物理网络连接,后者还负责系统信息处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网络接入和系统接入一般是绑定的。

接入规则上,其中票据交易系统可以选择直连接入或客户端登录,而电票系统只能通过直连接入,但可以通过已直连接入的机构代理进行电票业务。参与者须接入票据交易系统后,方可在电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包括ECDS代理服务申请的前提也是双方都已接入票据交易系统。另外,分支机构或非法人产品的接入由其总部或管理人法人进行申请。

接入成本上,直连接入的话,需要接入机构对自身的核心系统,尤其是授信系统和现金管理系统,根据票交所发布的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往往需要耗费数十万和数月。在票交所申请测试及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连接入。

若选择客户端登陆,参与机构只需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然后在票交所审核通过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机构信息创建及权限配置操作。

ECDS代理的话,首先代理机构要申请开通ECDS业务代理服务的资质,向票交所提交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接下来代理机构应与被代理机构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协议,规定相关责任与代理费用标准,再由代理机构向票交所提交代理业务申请相关材料,依旧是15个工作日内审核。

业务操作上,直连接入的话,参与机构通过内部核心系统操作就能完成票交所相关业务,不需要手工二次记账,降低了操作风险、节约了业务时间成本。若选择通过票交所客户端进行交易,只需要下载客户端即可进行操作,缺点是没有与内部核心系统连接需要二次手工记账。

参与主体上,票据日交易量较大的金融机构,对业务时间成本和内部业务流程规范较为敏感,一般通过直连系统进行交易。业务需求量较小的金融机构,比如中小型财务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选择ECDS业务代理模式和客户端登陆交易系统的较多。而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话,其核心系统往往都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自主直连接入从根本上无从谈起,选择通过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集中直连接入票交所交易系统较为常见,省时省力。

三、票交所参与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财务公司。

而票交所进一步拓展了票据交易系统的参与者范围,包含两类:

1.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2.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截至2020年06月30日,电票系统参与者约9.7万家,其中非银类金融机构225家;票据交易系统参与者已逾十万家,包含银行类金融机构约10.2万家、非银类金融机构314家和资管类企业及资管产品381家。另外截至2020年7月1日,《主协议》已签署备案3355家,包括法人机构2945家,非法人产品410家。

四、票交所业务范围

票交所为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提供票据业务处理、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等。

(一)票据业务处理

依托电票系统和票据交易系统两大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票交所可以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的全生命周期票据行为和票据交易,包括签发、背书、质押、保证、贴现、付款确认、保证增信、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再贴现、提示付款、追索、再追索等。

总的来说,贴现前电票业务在电票系统线上进行,纸票业务实质上还在企业间线下流转,但需通过开户行在票据交易系统进行线上信息登记;贴现后纸票和电票均由贴现行进行权属初始登记后进入票据交易系统,开展电子化线上票据业务。

基于读者们大多对票据贴现前的业务较为熟悉,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又是纸票特有的贴现后票据行为,目前纸票市场占用率已不到1%,不需多言,下面主要对票据交易、再贴现、提示付款和追索、再追索进行介绍。

(1)票据交易

交易种类

票据交易种类有三种: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且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回购金额即为票面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三类票据交易均采用类似“扣息放款”的方式,这也是基于过往票据交易市场的行业习惯而来。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之间还存在以下差异:

①违约处置:对质押式回购而言,若违约,在所涉及的质押票据到期前,交易双方均不得处置质押票据。质押票据到期后,逆回购方才有权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并收取票据款项。

对买断式回购而言,逆回购方可以直接处理手里的票进行交易,相比而言更加灵活。

②回购利息:比起质押式回购只有一个回购利息,买断式回购中存在首期交易利率和到期交易利率,从而衍生出特有的回购收益率。

对质押式回购而言,应付利息=回购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360,首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应付利息,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

对买断式回购而言,应付利息=∑(票据金额×交易利率×剩余期限/360),剩余期限=票据到期日期-首期/到期结算日,

首期结算金额=票面总额-首期应付利息,

到期结算金额=票面总额-到期应付利息,

回购收益率=(到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1)×360/回购期限。

买断式回购可以使交易双方更好地管理票据近期和远期的利率,本质上已是衍生品。

③循环交易:质押式回购的待返售票据包不得再进行交易。

买断式回购形成的待返售票据包,可以再套一次质押式回购,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到期结算日应当早于原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

交易方式

票据交易的交易方式有三种:询价,又分对话报价和意向询价;点击成交;匿名点击。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特定单一交易员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受价方确认即可成交。

意向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群组或单个交易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询价。

点击成交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匿名发送包含全部交易要素的正回购或逆回购点击成交报价,对手方直接点击成交或提交符合要求的票据后点击成交的交易方式。

匿名点击是指交易双方提交包含关键交易要素的匿名报价,交易系统在双边授信范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达成交易,未匹配的报价可供直接点击。

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均可用询价方式,其中,转贴现还可以采用点击成交方式,质押式回购还可以采用匿名点击方式。

(2)再贴现

再贴现指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央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再贴现模式:质押回购方式(买断式再贴现暂未恢复);

结算方式:采用纯票过户(FOP);

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半年;

再贴现利息=汇票金额×再贴现天数×再贴现利率;

首期结算金额=汇票金额-再贴现利息;

到期结算金额=汇票金额;

再贴现流程: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申请建立业务对应关系;建立对应关系后,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需对申请机构进行授信,授信分为余额授信和发生额授信两种类型,然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贴出人(金融机构)依托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向贴入人(人行或其分支)申请再贴现,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审批通过后,即达成再贴现业务并完成票据质押登记。

(3)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一般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可以向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未作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

承兑人同意付款后,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系统将自动扣划承兑行大额支付系统备付金账户的资金,持票人和承兑人均不需要手动操作;对于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系统将于票据到期日扣划承兑人在票交所开立的账户资金(7家央行试点拥有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财务公司除外);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因企业未直接接入票交所,需要开户行先核实承兑人账户资金余额,若足够支付票据到期款项,承兑人开户行代理承兑人进行付款操作,若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付款人拒绝付款,票交所系统每日继续扣划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因银行作为承兑人到期会直接扣划大额系统备付金账户,大额系统清算账户作为银行清算、出金的账户,银行承兑汇票违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财务公司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违约风险相对较高,但若是进入贴现环节,因为可以通过追索贴现行,相当于有了贴现行的保证,风险较低。下一小节将详细讲解。

(4)追索、再追索

在具体追索规则和操作上,票据是否贴现存在很大区别,票交所系统目前只实现了部分(再)追索环节的线上化。

对贴现后票据来说,根据票交所《票据交易主协议》对追索规则的规定,持票人在承兑人不付款的情况下,只按照保证增信行 (若有)、贴现人、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索,放弃二级票据交易市场环节对前手的追索权利。持票人可自票据到期日后的次一工作日起可手动在票交所系统发起线上追偿,票交所按上述顺序自动扣款,之后的再追索操作需分情况来看。

①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向贴现机构发起再追索。贴现机构被追索并清偿债务后,可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

②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索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发起再追索,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若有)、贴现机构的顺序逐个进行追索。贴现机构被追索并清偿债务后,可通过票交所系统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再追索,或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

对未贴现票据来说,持票人只可线下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前手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继续线下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再追索。

(二)登记托管

票交所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票据托管登记服务,通过为每个系统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来记载其持有票据的余额及变动等情况,系统参与者对其票据托管账户内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系统参与者票据托管账户有三个科目:

(1)可用:记载系统参与者持有并能够依法依规开展交易、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及追偿等业务行为的票据余额; (2)质押:记载质押业务中,系统参与者作为出质人持有并已质押的票据余额; (3)质押式回购代赎回:记载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系统参与者作为正回购方持有且未赎回的票据余额。

系统参与者可通过票交所办理三种登记行为:

(1)权属初始登记

系统参与者将票据权属在票交所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增加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

系统参与者应当不晚于票据贴现信息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完成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系统参与者在票交所系统进行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后,系统参与者方可通过票交所系统开展交易、质押、保证等业务。

(2)变更登记

因交易、非交易等原因导致系统参与者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在其票据托管账户中办理变更。

系统参与者因办理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交易业务导致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为其办理交易变更登记。系统参与者因办理质押、追偿、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导致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为其办理非交易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因提示付款、追偿、除权判决等情况导致票据结清或作废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票据托管账户余额。

票据经提示付款或追偿,由承兑人或出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票据经除权判决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票交所依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提交的已生效除权判决书,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票据因虚假登记、关键信息登记错误或被鉴定为伪假票据的,票交所依据系统参与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三)清算结算

票交所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票据业务清算结算服务,各类票据行为基本实现线上清算。

(1)清算路径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可以申请开立票交所非银资金账户,非法人产品的账户开立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操作,票交所通过该资金账户和票交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为其办理票据业务的资金清算结算。

(2)清算类型

票据交易的结算进行,目前采用全额清算原则,即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票交所系统实时逐笔办理资金清算和结算。

(3)清算速度

票据业务的清算速度包括T+0和T+1,一般是T+0,仅票据交易类业务可由交易双方协商从中选择。

(4)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包括票款对付(DVP)和纯票过户(FOP)。

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釆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釆用纯票过户,但同一会员不同非法人产品之间仍应当采用票款对付方式结算。对于票据托收、追偿业务,应当采用票款对付方式结算;对于再贴现及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提前赎回和逾期赎回,应当采用纯票过户方式结算。

(5)财务公司线上清算

过去,财务公司大多数在央行没有清算账户,导致财务公司在电票业务最后清算环节只能通过开户行进行线下清算(非票款对付),效率低,风险高。2014年,央行批准7家财务公司试点电票线上清算业务,财务公司以直连方式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开立的央行清算账户在ECDS系统实现票款对付线上清算,但之后央行未再进一步推广。

随着票交所的成立,其票据交易系统的资金账户帮助财务公司实现了贴现后票据的线上清算,但未贴现票据的清算依旧只能通过开户行,两种清算方式并行导致业务量大的财务公司难以在开户行和票交所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统筹安排。

直到2019年6月,票交所将电票线上清算业务推广到直连接入ECDS系统、在票据交易系统开立资金账户的财务公司(不包括央行试点的7家财务公司),截止2020年7月11日,票交所已组织实施四个批次共计30家财务公司ECDS线上清算功能上线投产,为财务公司所有电票业务统一通过资金账户实现票款对付线上清算,提高结算效率,也进一步提升财务公司的票据市场信誉。

但现实中,还有一部分银行不知情,在票据业务中屡屡拒绝财务公司的线上清算申请,票交所已在各类业务宣传活动和培训中督促银行类参与者抓紧实现财务公司线上清算业务功能,保障票据结算业务的统一。

(四)信息服务

票交所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票据信息登记服务,主要分三大类:信息登记、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

(1)信息登记

票据交易系统可为纸质票据提供除票据交易以外票据业务的信息登记服务,包括承兑、未贴现票据的质押、未贴现票据的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结清业务,实现纸质票据的电子化、线上化。

(2)信息披露

2020年1月16日,为加强票据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票交所上线试运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参与者目前仅支持企业和财务公司,可参照自愿原则,通过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按日披露每张已签收承兑票据的主要票面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名称、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按月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

用户披露操作开放时间为每日8:00-20:00,社会公众查询时间为7天*24小时。

截至2020年7月3日,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累计注册用户350家,其中,企业321家、财务公司29家。

(3)市场监测

票交所在官网(http://www.shcpe.com.cn/)定期公布市场监测数据,主要分两类。

市场数据:市场概览、统计日报、统计月报,数据字段包括承兑量、贴现量和交易量,月报数据还细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收益率曲线,目前包括2018年12月6日开始发布国股银票转贴现(BAEX-1)收益率曲线及2019年12月6日开始发布的城商银票转贴现(BAEX-2)收益率曲线;票据状态查询,可公开查询在上海票据交易所进行登记托管的票据状态信息。

市场分析:月度、季度、年度的市场运行报告,提供多维度的承兑、贴现、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及趋势解读。

(五)收费定价

票交所制定了《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服务价格一览表》,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收费初始,票交所就推行了一系列有偿服务收费优惠措施,今年疫情以来,上海票据交易所还全额减免湖北省法人会员2020年2月至12月的各项票据有偿服务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过户费、账户维护费和其他结算费等。

五、票交所创新项目

(一)标准化票据

人民银行2020年6月28日发布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将“标准化票据”定义为“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属于货币市场工具。

主要参与机构包括①存托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须为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试点阶段的四期标准化票据,存托机构均由上海票交所担任,《管理办法》将存托机构改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使得上海票交所回归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位,强调了业务的市场化属性。存托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信息披露以及协助完成兑付、追索等。②原始持票人,指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取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要求持有的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其主要职责有两块:一是存托时以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不得存在虚假或欺诈性存托;二是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原始持票人取得基础资产未采用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表述,给予了相关机构一定的处理空间。③票据经纪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也必须为金融机构(试点范围为上文介绍贴现通业务提到的5家银行),主要职责是受存托机构委托,负责归集基础资产。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票据中介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受限。

基础资产应符合信用主体的核心要素相似、期限相近,为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可依法转让等,独立于存托机构等其他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归集基础资产的方式可以是存托机构自行归集或通过票据经济机构归集。

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上,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和存续期间依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对其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发生任何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存托机构应自获得相关信息之日起3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标准化票据的持有人享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等,由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管理框架上,标准化票据的承销、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交易流通等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行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

(二)供应链票据平台

2020年4月24日,为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与票据标准化,票交所上线供应链票据平台。它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各类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贴现、到期处理等功能。截至2020年6月16日,供应链票据平台已接入中企云链、简单汇、欧冶金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4家供应链金融平台,平台共注册企业187家,累计签发供应链票据592.51万元;已开通供应链票据业务权限金融机构10家,包括6家商业银行和4家财务公司。

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一大创新在于票据等分化。过去在背书流转的过程中,电子票据经常出现票面金额与待支付金额不匹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贴现或者质押后大票拆小票来解决,这不仅仅增加了结算成本,部分业务也面临合规性争议。供应链票据平台从技术上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实际操作中,例如企业A向企业B单次签发100万元供应链票据,企业B收到后,可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将任意金额的票据进行拆分后背书转让,如可以拆分为30万元支付给C企业,70万元支付给D企业,大大便利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的流程。

(三)票付通

“票付通”是票交所2018年12月7日基于B2B电商场景推出的线上票据支付服务,交易双方在B2B平台约定以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支付方式,付款人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发起线上票据支付指令,由合作金融机构、收(付)款人开户机构完成票据线上签发、提交、锁定、解锁、签收等行为。它充当了交易双方的信用中介和线上支付平台,主要实现了票据支付见证和线上化。“票付通”可支持单张及多张票据合并支付、已持有票据或新签发票据支付及票据和资金组合支付。

(四)贴现通

2019年5月27日票交所推出“贴现通”业务,由银行做经纪经纪机构开展贴现交易撮合服务。业务流程大概是票据经纪机构受持票人委托,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后,寻找贴现机构办理完成票据贴现。目前有5家票据经纪试点机构,分别为工行、招行、浦发、浙商和江苏银行,为1家国股行,2家股份制行,2家大城商行。

不同于股票交易经纪业务和银行间市场撮合服务,票据经纪业务主要是为需要贴现融资的企业和银行提供撮合服务,对打破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活跃票据市场,加快票据融资效率,降低贴现成本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实际上,票据经纪在票据市场长期存在,之前由票据中介承担这一角色。业务主要集中在票据直贴这一环节,由票据经纪公司根据地区,银行,票面金额和期限等因素为有融资需求的持票客户提供贴现利率,促使成交,收取佣金。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的监管加之交易金额巨大,这一交易很容易产生灰色地带,加上票据中介和银行过于深入的合作,导致前几年的票据大案中,票据中介的身影随处可见,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贴现通”票据经纪业务平台,将是银行一个新的业务模式尝试。银行不仅能拓展本省异地贴现业务(跨省审慎),还能彻底实现跨行免开户的电子化线上贴现,在较好的规范票据贴现行为同时,提高票据贴现的效率、降低贴现成本,打破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在企业客户服务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否能为银行带来足够的利润还有待观察。

六、票交所风险管理

票交所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的多变系统,自身及其参与方往往面临着许多类型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等,对此,票交所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

系统性风险:票交所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操作风险:票交所系统可以为参与者设置内外部交易权限,针对点击成交、匿名点击成交的交易方式设置交易对手白(黑)名单,设定单笔交易限额以及(客户端接入的参与方)交易和结算的确认复核功能,有效降低了系统参与者(尤其是核心业务系统没有转贴现模块的参与者)的操作风险。

票交所制定了业务规则、操作指南、内部操作规程和应急制度,还定期组织业务宣传活动和培训,降低运行风险;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协议,降低法律风险;除同一法人参与者分支机构间的交易以外均采用券款对付结算,降低信用风险。另外,票交所针对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再贴现系统、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危机处置预案及灾后恢复机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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