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地区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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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地区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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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如下问题摘自国税总局原来的咨询问题,因国税官网改版,相应的信息不再显示,仅供参照。

问题一: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全体员工是关键,但并不要求所有员工一个条件,也没有限制说因为刚入职未办就不是全体员工。

问题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4月3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供参照个税的政策,当下多认为是个人所得需要计个人应税所得。

问题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18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第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并相应制订了《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的筹集、提取、补助范围、账户管理、支付审批等手续,由企业自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企业按当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但未全部使用完毕。请问企业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地政府部门未要求交到医保部门)?如何才算自行建立?如果能扣除,应该按计提数扣除还是按实际使用数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因此,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也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注:认可自管形式的补充医疗管理,但认为应实际支付,不是计提划拨就算支付的扣除。

问题四: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请问:其中的补充医疗保险准予扣除数指的是按比例计提数还是当年在规定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准予扣除数仅限于实际发生数,那么年底多计提的部分是否要作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实际支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注:强调实际支付允许扣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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