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 蒋直平】论劳动的道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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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 蒋直平】论劳动的道德关系

2023-11-09 1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李建华 蒋直平】论劳动的道德关系

    现代劳动关系多表现为一种契约性关系,而劳动者的价值承担是契约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种价值承担在日常交往和日常生活中表现为互惠、互助和互爱精神;在生产和服务活动领域则表现为敬业、爱业和精业精神。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劳动者从“身份型”的固定工变为“契约型”的合同工,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契约型的相互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都通过劳动合同加以规定,正是这种新的契约关系的确立,一方面通过对个人利益的肯定,导致了劳动者的利益觉醒,激发了人们为了利益而积极努力的职业精神;另一方面又通过对人们职责与义务的限定,使劳动者内心深处普遍有一种危机感和压力感,促使他们兢兢业业、不断进取,从而培养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职业精神。

    一、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道德关系

    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提出了“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的伟大理论。他指出,“甚至达尔文学派的最富有唯物精神的自然科学家们还弄不清人类是怎样产生的,因为他们在唯心主义的影响下没有认识到劳动在中间所起的作用”,“它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 换言之,若没有劳动的作用,单靠生物的自然进化,是不可能实现和完成由猿到人的转变和飞跃的。劳动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人类生活的自然必然性,它的现实的展开不仅改变着人类生活于其中的外部自然,而且还改变着属于人自身的自然。“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2] 这就表明,人类通过劳动改变外部的自然以创造保证自己生存和生活的条件时,也就改变了自身的自然,并创造了自身。因此,是人自己创造了自己本身。

    劳动是社会一切财富的源泉。劳动的最终结果是它所产生的劳动产品,产品则是劳动所体现的最终价值。因此,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产品成为一切财富的源泉。人类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形成的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也就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物质财富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将自然物加工改造成所需要的产品。正如恩格斯所说:“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1](509)而物质财富又是创造精神财富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精神大厦也就成为空中楼阁。人类改造世界并为整个世界留下的代代相传的财富积累,无一不渗透着一代又一代人劳动的汗水。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关系。

    在劳动过程中,始终伴随有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即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者是主体,在劳动中起着决定的、主导的作用,是最活跃的要素;劳动对象是劳动的客体,是作为劳动主体的人将自己的活动加在上面的客观物质,离开一定的客观物质,劳动就不能存在和进行,充其量只能引起空气的振动;劳动资料也叫劳动手段,是把劳动的主体和客体联结起来的媒介,它能把人的活动传递到劳动对象上去,并能提高人体活动器官的能力和能量,使劳动过程得以顺利完成。离开劳动资料,劳动也不能真正存在和进行。劳动关系归根到底也就是劳动过程中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资料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成果之间的关系等等。

    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同一劳动集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关系。在同一劳动集体中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也日益重要。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人与自然物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资料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工具、劳动环境等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成果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劳动者对个人消费产品的分配关系,而且还包括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后一种关系的调控和研究日益成为迫切的现实要求。这些劳动关系构成了基本的社会道德关系,规定了社会道德的基本内容,人在劳动过程中最终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运作模式,是社会道德全方位多维度的实践。

    劳动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动力。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财富又是人类劳动与自然和人工条件相互作用的产物。因而,劳动无疑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而经济增长又反过来给劳动力创造就业的空间。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讲,都是以人的劳动为动力和以人的需要为目的的活动。当前中国正处在向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经济社会进步还只处于初级阶段。在从半自然和半产品性质的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同时,劳动者的劳动空间范围、就业产业领域、工作行为、劳动素质等等,无不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从各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资源的竞争时代正逐步被劳动者劳动的勤奋、素质,以及由劳动力素质决定的科学技术竞争的时代所取代。未来的发展,将由一国劳动者的勤奋、素质所决定。

    早在二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的开篇就讲到;“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3] 亚当·斯密认为,经济增长是一个宏观问题,它表现在社会财富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上,其增长的来源决定于两个条件。(1)专业分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即使在生产技术不变的情况下,劳动者人数增长,特别是在一个劳动现场中人数高度密集,必将引起分工,分工越细密,同一工人所能加工的材料,就能按更大比例增加,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2)劳动者数量和质量的变动。人口数量的增加会引起劳动者数量的增加,从而会引起国民财富的增长,这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一般人所受教育越多,越可以提高文明程度,遵守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从而更有利于国民财富的增加。[3](6)

    现代一些资源匮乏但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劳动者的勤勉是非常重要的动因。1970年以前的几十年里,我们试图走一条产品经济模式的发展道路,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受到人为的干扰,劳动经济领域也是如此,劳动力的分配没有市场调节,没有职业和职位的竞争,报酬不反映劳动所得,工资也不调节劳动力的配置,在职工分配方面试图加大企业和国家的供给性和福利性分配,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劳动者积极性的激励方面,20世纪末80年代初,强调物质刺激,在提高工资奖金上做文章,而工资奖金的增长速度快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容易导致通货膨胀,企业内分配日益平均化,工资奖金的增长与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不成比例,结果工资改革成效不大。

    劳动的最终目的是道德和谐。从人们具体的劳动活动来看,任何人都是“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存在,任何人的劳动活动都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在其活动的过程中,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人格必然要参与其中,在劳动活动的动机产生、目标追求、手段选取上,无不体现着主体的道德观念、道德修养、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因此道德与劳动活动的密切结合具有最普遍的必然性。

    对劳动所具有的人格价值的彰显是一贯的。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对改造自然,创造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给予了道德肯定。从神农氏因“身自耕,妻亲织”而受到人们的尊重而成为人们的道德榜样,到先秦时期的思想家墨子提出的“赖其力者生”的观点,肯定了劳动人民的劳动创造精神和人格品质;宋明后儒提倡的“格物致知”、“经世致用”肯定了从事劳动,投身社会实践在培养人格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管仲提出“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论积贮疏》),孔子对老百姓的态度是先“富之”,后“教之”。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富国富民,给人民带来利益和好处,而最终目的是在此基础上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实现社会道德生活和人际关系的高度和谐,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

    二、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

    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通过劳动,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从社会获取报酬,发展自我。作为一个成年人来说,劳动乃是他的第一需要。劳动具有神圣的意义。劳动权的本质属于生存权,是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的大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理解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就业资格的平等和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在建立劳动力平等就业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法》上的反映。自主择业权的实现是公民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通过竞争获得理想的职业、报酬和工作单位来体现。自主选择职业,有利于调动公民劳动的积极性。在正确理解劳动权实现的问题上,应该摒弃人们曾经有过的公民坐待国家赋予其劳动岗位权利的观念。公民应该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在国家创造的平等就业环境中实现劳动权。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尚不完备,甚至在许多领域几近空白,获得劳动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就意味着生活无忧。一旦劳动岗位丧失,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生存压力立即就会引起心理恐慌。而一个特困群体的出现,给主流社会带来的刺激就不仅仅是视角冲击,焦虑与不安、警惕与后怕会像幽灵一样渗透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心里,由此可能会引起社会道德失范。

    尊重劳动也是与维护社会正义不可分的。每个人的劳动都必须得到尊重。尊重他人的劳动,不仅是尊重其劳动成果,而且是尊重其劳动权利,保证劳动者能够按照付出的劳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任何蔑视和践踏他人劳动权利和劳动成果的行为都是有违我们最基本的道德理念的。

    对劳动的普遍关怀和尊重,就是尊重他人的价值和权利,维护社会正义。虽然我们的生命得之于自然,生命的权利是彼此平等的,但是各人的能力有高低大小之别,对社会的贡献也有很大差别。能力高且贡献大的人就有可能在社会中获得较多的利益,这种利益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以管理劳动者为例,管理劳动是最复杂的脑力劳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生产劳动已从体力劳动为主逐渐转化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从简单劳动为主逐渐转化为以复杂劳动为主。在现代社会,管理劳动不但是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是更复杂、更高级的智力劳动,管理者要掌握现代信息手段、市场知识、资本运营和企业发展战略,特别是要善于创新。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和工作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管理劳动应当取得比一般劳动高得多的报酬。之所以如此,当然主要因为它是最复杂和有可能取得最高效率的劳动,还因为它是最稀缺的人力资源和劳动力价值(教育和学习成本)最高的资源。马克思说:“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4] 马克思这句话还是针对一般的复杂劳动而言的,对于管理劳动这种最复杂而更高级得多的劳动,其劳动力的价值就更高得多,所以,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给予多高的报酬,只要与其贡献相对应,都不为过。

    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该同时履行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劳动者的天职。劳动义务是从人作为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中产生出来的,是从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是从人的“生生不息、世世繁衍”中产生出来的。人生而为人,就有一种人的天职,他就应该在自己能力的范围内,也为这个世界、为其他的人做些什么。他所食用、所喜欢、所看重的一切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必有人为之付出了劳动,即使这些均为自然界所赐,他对这自然界也负有一种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劳动义务包括两方面含义:它要求我国公民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人,应当具有参加社会劳动的高度自觉性和光荣感;公民必须以劳动作为自觉谋生的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自谋职业、自愿组织就业等方式自觉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劳动岗位上认真地履行各项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章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对不愿意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应当让其承担后果,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予以限制。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均以劳动者非自愿失业作为领取保险金的条件。对有劳动能力而拒绝参加劳动的公民,不能允许其领取社会救济金。

    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劳动单位或劳动过程来说,劳动者具备相应的劳动道德素质同样也是劳动义务的一部分。它是劳动者劳动态度、工作责任感、劳动纪律、职业良心和荣誉观等的有机结合。劳动者所具有的劳动素质对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劳动过程中的人际关系等有着重要的影响,直接决定着劳动活动的效率。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应遵循三大原则:(1)贡献原则,即每个人的权利应与其贡献成正比而与其义务相等;(2)平等原则,即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即人权)与履行基本义务;(3)不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报酬相应地不平等。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各国宪法均有类似表述,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劳动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的源泉,它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活动。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是其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一旦失去了就业机会,劳动者就可能失去维持生存的生活来源。当然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拒绝劳动,不认真劳动,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随着一个个号称“福布斯中国大陆排行榜”上排名靠前的名人纷纷栽倒在税法脚下,“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涉及的致富途径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诚实劳动、履行劳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义务必须提高到一个关乎社会秩序公正的高度来认识。换言之,每一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体系中各安其分,各敬其业,但是我们更有必要通过社会制度创造出一个能够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的基本条件,即创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大家都要守本分,以尽职尽责的精神做好自己的事情;而政府则也要确定自己恰当的权力范围,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保障各阶层、各个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受到侵犯。所以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把社会公正与个人义务并提,把权利论与德性论视为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但是,无论如何,制度的不公正即使有可能勾销一个人的政治责任,却仍然不能勾销一个人的劳动义务。

    三、劳动所得与劳动所失

    劳动所得与劳动所失,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得失辩证。作为一个享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劳动是其一切收获的手段。即使在倡导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今天,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如资本、知识、技能,也无一不是已有劳动的积累。物质财富的获得是劳动所得的浅层结构,最终的幸福来自精神。这就要求我们开启精神空间,呵护精神自由。要求我们在生活必需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于更大量的满足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损害环境和人自身的劳动抱一种负责的态度。在这里,劳动已不单是为了谋生,而是提升精神层次、塑造人生态度、发挥潜能、追求卓越的途径。对个人来说,他必须能在思想中把自己从强大的经济结构中断开,开发自己的面向自由成长的意愿和行为。

    其二,得之有道。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从实际的生活经验来看,在劳动交往中,只有讲信用的人,才能为他人、为公众所信任,才能立足于社会;巧言令色、轻诺寡信的人是难以取得他人或公众的信任的。从道德的本性来看,道德总是实践的,它不是人们口头上的表白,任何一个道德规范,只有当它成为人们实际所履行的行为规范时,才具有道德的意义。市场经济并非鼓励人们自私自利、尔虞我诈。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人们只有满足他人的需求,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只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彼此诚实守信,才能实现和保障各自的长期、稳定的利益,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更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价值,服务社会。

    其三,劳动应得。一切包含等价交换的关系的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并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劳动的积极性。据研究,在有严格劳动监督与核算的前提下,一个人在没有积极性的情况下工作,其能力仅能发挥出20%—30%;在积极性极高、情绪饱满的情况下工作,其能力则可发挥出80%—90%。我们必须对我们的劳动应得的状况进行审视,把现实的劳动与实践的自由领域关联起来,来营造理想的劳动环境。

    其四,最终所得。人的根本目的并非仅仅为了富裕,而是获得更多的自由时间和发展。与此同时,每个劳动者的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生产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高效率、高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在马克思看来,从事社会活动的人有受不同动机支配的两种活动:一种是满足人的物质生存所必须的生产活动;另一种是以发展人的个性为内在目的的自由活动。马克思把从事前一种活动的时间叫做“必要劳动时间”。当人类还处于生产力相对低下的“人类史前”时期,他就不得不把生命活动的绝大部分时间投入到这里来。这种劳动保证了人的生存,所以它是必须的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正因为如此,这时候人就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发展自己的个性。马克思的价值理想——“自由王国”正是为了要消除把人的绝大部分时间都耗费在这种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必要劳动)之上的状况而提出来的。“自由王国”是在“必然王国”的彼岸——人类能力的发展,即每个人的个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人类的真正的目的(不是被迫的“外在目的”,而是体现人类本性的内在目的),人类崇高的价值理想只有在保证谋生的劳动结束之后,还有更多的余暇时间(自由时间)时才可以去实现。在这里,关键在于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把“工作时间”极大地缩短,使余暇的可用于发展个人个性的自由时间极大增加。

    知识经济时代将是人类劳动获得解放的重要时期。从就业结构来看,知识经济的发展表现为知识型产业和“白领”劳动者的比重提高,但根源或更本质的变化还是劳动过程本身的变革,更多的教育、培训渗入劳动者的劳动活动,劳动者日益从直接生产劳动、从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腾出来的时间用于其智力、技能的发展,而智力、技能又反过来作为最大的生产力作用于生产系统。在这里,知识经济真正与人的发展直接联系起来,它绝不只是少数精英的发展,而是包括普通劳动者在内的所有人的发展;也不只是高科技知识、尖端技术的创新,还包括大量的、经常性的劳动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实际知识的创新和操作方法的改进。知识经济发展中蕴涵的内在劳动过程、劳动方式的变革,实际上已超越了“生产社会化”这个概念,而推进到直接关联着全体劳动者的智力、技能发展的“生产发展化”阶段。在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中,面向大众的人力资源开发的作用日益超过资本经营的作用,重视全员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劳动者越来越多地掌握科学技术知识,了解工艺的设计、改进、创新,因此,机器、工艺和科学所代表的生产力就不再“目中无人”,使劳动者成为他们的附属品,服从他们的要求;而是相反,一切形式的生产力都日益处于劳动者的视野和意识中,真正成为属于劳动者、由劳动者所控制的力量,成为劳动者的力量——体力、智力和创造性的延伸,于是,劳动更多地成为劳动者感兴趣的、感情投入的并能从中获得创造性享受的自主活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体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发展是相互联系、互为前提的。个体人是社会的元素,离开每个个体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没有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动因,社会的发展又推动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完善,劳动将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09.     [2]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2.     [3][英]亚当·斯密. 国富论[M]. 郭大力,王亚南,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 [4]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3.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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