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的法定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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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的法定与约定

2023-12-14 17: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主持人:我国从西周开始确立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到现代逢年过节,特别是最近恰逢春节来临,家人团聚成为每个人心中最重要的事情,这些都表明家庭观念在我们中国人心中有着独特且重要的地位。而说起家庭成员,大家肯定觉得是一个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汇。家庭成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就是与我们一起生活的人,现代社会甚至一些养宠物的人士经常把自己的宠物作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可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家庭成员这个词汇放在法律上是有着什么样的含义?家庭成员的定义是什么?家庭成员会带来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许多人关注的话题。今天我们有请到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陈硕律师为我们解答相关的问题。陈律师,关于家庭成员我们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陈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正如主持人刚刚提到的,家庭成员这个词汇似乎是一个非常日常的词汇,可是大家可能没有想到,在民法领域上,却是一个非常崭新的定义。2021年1月1日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45 条在共和国立法史上首次明文规定家庭成员的种类和范围,确立了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其中第 2 款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上提到的都属于近亲属;第 3 款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和种类,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从此我国法律上家庭成员成为一个法定的概念。

主持人:这条规定对我们的日常有什么影响吗?

陈律师:这是我国民法领域首次在婚姻家庭编对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了厘清。之前我国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成员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但却并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这就造成了实务中有些人对家庭成员应负义务的逃避,因此本次《民法典》它采取列举式的方式界定了民事领域中属于近亲属的亲属关系以及范围,避免了民众在法律上对近亲属的任意界定。第二,这项规定也让自然人对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具有了可预期性,简单来说就是公民可以预判自己以及亲属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例如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哪些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当近亲属生命垂危时,自己或其他人是否有权利决定医疗方案等等。第三,这也是首次采取兜底式的方式界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也就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属于家庭成员,这样就避免了法定的家庭成员太过于狭隘,有利于维护每一个小家的和谐,更有利于家庭文明的建设。

主持人:我刚刚听到陈律师有几次提到这个“家庭成员法定”的概念,那我想问是否就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存在协商约定的情形呢?

陈律师:其实这并不是绝对的,家庭成员确实是法定概念,但是《民法典》又赋予夫妻有约定彼此成为自己家庭成员的权利,《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就说明在民法领域,夫妻双方可以根据约定,使得配偶成为自己原生家庭一方的成员,存在家庭成员约定的情形。这也体现了我国民法典于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的准则。男女双方结婚后自己在对方家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可能不同的人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有一些偏远地区对待“嫁入”的一方,无论男女,都存在一些不和谐的态度,这就可能会涉及夫妻住所、户口、参与利益分配等问题。而这条规定就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使得双方都可以成为彼此家庭的一员,并且该约定的权利在于结婚的双方,一方面既把约定主动权规定在结婚的夫妻手中,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男女双方都有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权利。

主持人:那成为家庭成员的规定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陈律师:正如我刚刚提到的,我国很早就开始使用“家庭成员”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 1 条规定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等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司法解释中首次使用“家庭成员”的概念。此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权利”等概念有所涉及,《民法典》此次相当于对上述的规定进行吸收归纳,明确了家庭成员的概念,细化了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并对近亲属等概念作了一并的规定。除此之外,在婚姻家庭内,家庭成员身份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身份关系法律中,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就与刚刚提到的家庭成员的法定概念有着对应的关系;甚至家庭成员的相关规定还会出现在其他部门法之中,举个例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会出现对“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0条就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也说明了,家庭成员的规定在刑事领域一些特定的罪名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夫妻间约定对方成为自己家庭成员的约定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约定形成的家庭成员身份,将会在财产、居住、日常生活、抚养赡养上形成权利义务。特别是在户籍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领域,家庭成员约定具有明确效力。男女双方约定一方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据此可将户籍迁入对方所在村庄,可以据此参与村庄集体利益分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参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分配,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村集体利益分配的资格,可以说这为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重要的依据。

第二部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持人:听了您刚才的这些分析,我想到现在社会上也出现不少重组家庭,也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组成的家庭,我发现刚刚我们所提到的家庭成员貌似未对这一部分的情况进行规定,那我想问问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法律上有着什么样的相关规定呢?

陈律师:虽然《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并未涉及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继子女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具体可分为三种不同的家庭模型: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因此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第三,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通过收养行为,成立拟制血亲,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主持人:那上面提到的这三种不同的家庭模型在权利义务上有什么样的不同?

陈律师:首先,刚刚提到的第一种,即未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为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彼此间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不享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亦无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作为继父母,不得阻碍自己的配偶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这是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要求。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具体来说,如我们刚才提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遗产的继承顺序中,所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就说明我国民法在特定的条款对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进行了充分的保护。

主持人:就刚刚提到了继子女的继承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陈律师:我认为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首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姻亲的存在为前提。曾经有个案例,一对重组家庭的夫妇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直至丈夫去世,但因为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认定系夫妻关系,故女方的子女不能以继子女的身份享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姻亲关系是继子女行使继承权的必要前提,若姻亲不存在不能构成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将不能获得继承的权利。第二,必须存在扶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原本仅有姻亲关系,并不当然产生法定继承权。唯有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方产生继承效果。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可以通过几个标准进行判定,如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双方是否存在提供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扶养行为、抚养关系是否长时间存在且维持等。倘若继子女想证明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就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具备以上两个重要前提。

主持人:好的,今天有许多知识点,那我稍微帮来总结一下陈律师刚刚提到的一些观点,首先我们讲到《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这一概念首次进行了明确,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此外夫妻结婚后可以对是否成为自己家庭的成员进行约定。家庭成员的规定使得我们更加明确地知道自己在家庭中是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对我们的家庭成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后面我们也提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总的来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继子女受抚养、教育、继承等权利都应当受到保障,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继子女身份的平等保护。

陈律师:是的,常常有人说,中国社会是由一个个“小家”组成的“大家”,只有小家稳定和谐才能促进大家的前进发展。《民法典》对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在之前所做出的规定进行了一个整合,使得家庭的观念更加明确和有联系,也使得受到侵害的个体更加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当我们处在的家庭生活对我们的权利造成侵害的时候,我们应当勇敢地面对,并且积极地搜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相信我国的法律将会始终保护你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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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以下哪项不是法定的家庭成员?(C)

A.子女

B.父母

C.配偶的父母

D.共同生活的祖父

2.(单选)关于约定家庭成员说法错误的是?(A)

A.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之间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

B.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C.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

D.通过收养行为将成立拟制血亲。

3.(多选)以下约定家庭成员说法错误的是?(BCD)

A.约定家庭成员须经夫妻双方及对方家庭成员同意

B.约定家庭成员将对抚养赡养形成权利义务

C.约定家庭成员将对宅基地分配权产生影响

D.约定家庭成员是夫妻于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体现

4.(多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属于近亲属;

B.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C.继父母不得阻碍自己的配偶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D.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方产生继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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