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深圳分校一研究生又替考,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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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深圳分校一研究生又替考,被当场抓获

2024-07-13 22: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该研究生再次替考被当场抓获

共非法获利7.4万元

2018年9月,李某英因其外甥陈某某学习成绩较差,便与陈某某的母亲刘某甲商议,将在山东省菏泽市上高中并拟于2019年参加高考的陈某某的户口迁往西藏,便于高考录取,随后刘某甲委托李某英在西藏购买了房产,并将刘某甲和陈某某的户口迁至西藏,办理了身份证件。

随后,李某英委托李某帅为其寻找替考者。2018年5月,李某帅与之前“合作”的刘某联系,承诺考上“一本”给付报酬5万元,刘某予以答应。李某帅安排该公司员工张某宇驾车到咸阳市负责接待被告人刘某,安排食宿。 截至当时,已完成的第一次替考与约定好的第二次替考,李某帅已支付刘某7.4万元。

2019年6月7日,在咸阳市渭城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刘某代替考生陈某某参加高考,在数学考试时被考场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公安民警现场将其抓获。

随后,涉案人员相继到案。判决书显示,李某帅因该案非法获利2.1万元,刘某因该案非法获利7.4万元,姚某因该案非法获利5千元。张某甲被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开除学籍和军籍,并移交公安机关。

南都相关报道曾推动替考和组织考试作弊入刑

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英、李某帅、张某宇、郝某国、王某在高考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行为均侵犯了国家规定的正常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依法惩处,遂判处李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郝某国和王某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年,并处罚金8千元。

被告人刘某、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告人张某仙、陈某莲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 代替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处。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姚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张某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陈某莲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英、李某帅、张某仙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李某英量刑偏重,应予改判。 最终,维持渭城区法院一审对其他8人的判决,改判李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事实上,这并非首起因组织考试作弊、替考获刑的案件。

2015年6月,南都记者曾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发现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并在南昌参加高考,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报道发布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通报,参与替考大学生将被开除学籍。同年6月,人民日报刊发评论称,替考已成为“组织”和“产业”,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呼吁“替考入刑”。

南都报道发布后,在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代替考试等纳入刑法范畴。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实习生 王玫清 南都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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