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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08: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劳保统筹费是建设单位为了给工地劳动者购买保险而需支出的费用保险,对于建筑工地上的劳动者而言,劳保统筹费是一份保障,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其就是一笔支出。在现实中,建设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往往与施工方约定,劳保统筹费由施工方代支且不计入最终结算协议中。这样的约定无疑将劳保统筹费的支出转移给了施工方,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有效吗?让我们通过最高院的案例进行解答。 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79号

2009年9月,华洋公司与中煤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洋公司将约四万平方米的商住楼发包给中煤地公司。合同中约定,工人的劳动报酬费由中煤地公司支付,且不计入双方最终结算中。合同签订后,华洋公司并未按约定向中煤地公司支付工程款。中煤地公司于2013年将华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华洋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中包含劳保统筹费。华洋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不应当支付劳动保酬,中煤地公司认为应当由华洋公司支付劳保统筹费。双方对此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的二审法院与最高院就劳动报酬费能否双方协议约定由施工方支付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解读。让我们梳理两院的说理部分,进行解读。 省高院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法院山西省高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保统筹费不予计算在工程价款范围内”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建设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规定虽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对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具有保障作用,有利于维护建筑行业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4]136号)规定,劳保统筹费用是包含在建筑工程造价之内用于职工养老的专项资金,是建设单位必须支付的费用。中煤地公司与华洋公司约定不计劳保统筹费违反了上述规定要求,不利于保障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且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产生效力。华洋公司应当支付劳保统筹费。 最高院裁判要旨   最高院则认为:首先,劳保统筹费用系由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筑安装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再分配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和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因此,劳保统筹费用应由建设方向当地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缴纳,而非直接向施工方支付。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涉《承包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仍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价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该约定属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华洋公司认为劳保统筹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的主张符合双方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应予支持。 结语   可以看出,最高院虽然认为劳保统筹费是建设单位应当支出的部分,但应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缴纳,而非由施工单位支付,这样才能既保障劳动者权利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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