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之命案防控知识篇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命案防控工作报告内容 普法宣传之命案防控知识篇 ​

普法宣传之命案防控知识篇 ​

2024-07-16 16: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期各地命案频发,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为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请大家认真学习命案防控宣传知识,广泛宣传,积极防控,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共同营造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

一、命案防控应知内容

1.个人钱财不外漏。在公众场合不轻易说出自己家的财产情况,在外面不轻易漏出钱包及包里的现金。

2.个人信息不外泄。不轻易泄露自己的手机号、家庭电话、家庭地址、车牌号、办公室电话等个人信息。

3.杜绝早婚早育现象发生。男方法定婚龄22岁,女方法定婚龄20岁,禁止过早组建家庭,防止因条件不成熟,产生家庭矛盾纠纷,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4.珍惜现有婚姻家庭。已婚人士要珍惜自己的另一半,经营好已有的小家庭,不要尝试婚外情。有研究表明,43%的凶杀案都是由婚外情引起。

5.拒绝高利贷及其他非法贷款。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时,应第一时间向正规金融机构和贷款公司寻求帮助,不要尝试借高利贷或私人小贷款。

6. 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持单纯、干净的朋友圈,不与三观不正之人往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7.学会“冷处理”一切问题。“冲动是魔鬼”,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应听取村里德高望重人员的建议或请村支两委参与调处,不能出现极端行为。

8.不轻易带他人到家中。家是每个人幸福的港湾,同时也是每个人最安全的休息场所,在任何情况下,不要轻易带非家庭成员到这个“私人领地”,谨防别有用心之人。

9.做生活中的热心人。相识一场即是缘分,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关注街坊邻里的动态,发现打架扯皮之事主动上前劝解,遇到不能控制的场面及时向派出所报警。广大父老乡亲们,生命只有一次,永远没有重来的机会,为了你及你家人、你身边的人的生命安全,请广泛宣传,积极防控,共同营造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

10.荒郊偏野人烟少,遇劫无助易丧命。月黑风高,一些偏僻路段很可能为犯罪分子伺机作案提供便利,市民朋友深夜应减少外出。确需外出的,应避免单独外出,以及避开一些偏僻路段。

11.小不忍则乱大谋,气不服易生血灾。人与人相处,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处理的好,其实都是些小事,但处理不好,点滴小事也可能引发一场血案。

12.酒中之性,杯后冷静;一时之威,一生之悲。大多偶发性犯罪,当事人事先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动机,特别在一些社交活动中,一些偶发突发的小事,尤其在酗酒之后,情绪激动,失去冷静,当事人一时之气,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13.放爱于生路,家和万事兴。谈男女朋友、夫妻感情纠纷,本应当理性解决,但一些人面对纠纷,不思考妥善化解,因爱生恨,反转化为情感暴力,甚至引发故意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

14.钱债之争解于法,无需以死命相搏。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拿不到应还的债务,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绝不能因一时不忿,走上极端的道路。

二、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命案酿成的严重后果

心理成本:命案犯罪人往往精神恍惚、无法入睡,不敢与他人进行正常接触,无法原谅自己,后悔自己的所做所为,惶惶而不可终日。

家庭成本:命案犯罪人犯下弥天大罪,让家人、亲戚、朋友为你担惊受怕,名誉受损,害人、害己、害社会。

人生成本:命案犯罪人情节轻微则服刑,剥夺政治权利,失去人生自由,做不到想做的事,见不到想见的人,一生将毁于一旦。或者处死刑,剥夺生命权,将被处以极刑结束生命。

四、命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疾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而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强奸罪,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转载自乌兰浩特市和平街

原标题:《普法宣传之命案防控知识篇​》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