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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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

2023-12-15 16: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保障我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新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此前我局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施行前,按原使用程序已开展征集业主意见的,业主签名相关表格有效期至2018年8月30日。       附件:《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3月15日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根据《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曲江新区、航天基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申请使用、审核、划转;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执行。

    二、使用程序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分为正常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程序。     正常使用程序划转维修资金方式:分两次划转,首款划转和尾款划转;     应急使用程序划转维修资金方式:竣工后一次性划转或分两次划转。

    (一)正常使用程序

    1、提出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级管理机构)核对以下信息:     (1)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总面积、总户数及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2、业主表决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公示方案     区级管理机构核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表决情况,达到规定比例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4、首款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区级管理机构申请首款: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     (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证明》;     (5)《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划转申请表》;     (6)维修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     (7)施工单位资质资料及工程合同书;     (8)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物业服务合同、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区级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区级管理机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

    5、首款划转     物业服务企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款发票、收据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首款,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将首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6、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区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规定,依法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7、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内,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8、尾款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区级管理机构申请工程尾款: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4)《维修资金使用款尾款划转申请表》;    (5)维修工程结算书、图纸,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6)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区级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区级管理机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

    9、尾款划转     物业服务企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发票、收据及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发票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工程尾款,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二)应急使用程序(竣工后一次性划转或分两次划转)

    竣工后一次性划转流程:

    1、提交申请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同时向区级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应急使用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小区的基本情况,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保修期的到期时间,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总面积、总户数及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3)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证明[电梯维修须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消防维修须提供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其它维修项目须提供3户(含)以上业主维修需求书面材料];     (4)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物业服务合同、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2、现场查勘     区级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立即赴现场查勘,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出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

    3、公示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公示期间,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区级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区级管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不属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范围的,终止应急使用。

    4、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区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规定,依法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5、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6、费用公示     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公示期内,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7、申请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区级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1)《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及《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公示证明》;     (2)施工单位资质资料及工程合同书;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4)维修工程结算书,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5)《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6)《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7)《维修资金使用款划转申请表(应急)》     (8)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区级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区级管理机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

     8、划转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发票、收据及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发票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结算金额(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将维修资金一次性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分两次划转流程:

    申请人无法垫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与应急使用一次性划转流程相同);

    2、现场查勘(与应急使用一次性划转流程相同);

    3、公示方案(与应急使用一次性划转流程相同);

    4、首款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区级管理机构申请首款:     (1)《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及《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公示证明》;     (2)施工单位资质资料及工程合同书;     (3)维修工程预算书,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     (4)《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划转申请表(应急)》;     (5)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区级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区级管理机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

    5、首款划转     物业服务企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款发票、收据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首款,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将首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6、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区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规定,依法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7、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公示期内,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8、尾款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区级管理机构申请工程尾款: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2)维修工程结算书,第三方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5)《维修资金使用款尾款划转申请表(应急)》;     区级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区级管理机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

    9、尾款划转     物业服务企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发票、收据及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发票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工程尾款,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备注:1.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应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开户介绍信》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国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开立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同一物业服务企业仅需办理一个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申请单位无法开立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的,经区级管理机构确认后,维修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账户。     2.本程序中的相关表格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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