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周边产品制作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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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周边产品制作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2024-03-22 16: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虚拟主播出于增加收益及自我宣传的考虑,常会委托第三方制作周边产品对外进行销售或作为舰长礼物赠送粉丝,同时部分粉丝亦会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而制作相关周边自我使用或小范围售卖,但相关过程中也经常发生侵权的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周边制作涉及的权利、获取授权的渠道以及制作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予以分析。

一、周边制作的相关著作权权利介绍

 以虚拟形象为基础制作周边的行为,从著作权法律的角度而言属于商品化的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4年在《角色商品化权报告》中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虚构角色的创作者、真人或被授权的第三方,对角色的名称、形象或外貌等基本个性特征的适应性的或二次的开发,用于各类商品和/或服务,以激发潜在顾客出于对角色的喜爱而去获得该等商品和/或服务的渴望。”

某宝上出售的虚拟主播周边产品

虽然上述定义能够准确地反应将虚拟形象用以制作周边或衍生产品时的行为特征及权利情况,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商品化权”这一准确的权利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中,在国内往往只能从《著作权法》中找到对应的权利并相应采取保护措施。北京高院在2019年4月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亦认可了上述观点,即“在法律尚未规定‘商品化权益’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裁判文书中使用‘商品化权益’等称谓。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

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周边制作涉及的主要权利有: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一)复制不仅限于将2D或3D的形象在计算机中重现,如将2D形象制作成实体3D玩偶的行为,亦属于《著作权法》下的复制行为。

(二)发行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中“发行唱片”等的发行,制作周边产品后出售或赠与的行为亦属于《著作权法》下的发行行为。

(三)改编指的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增添新元素,如给虚拟主播增加服饰或表情等;与之相对的保护作品完整的问题,则是一般发生于对原作进行篡改导致其丧失完整性的行为。

二、周边制作获得授权的方式

 以虚拟主播圈的实践为例,进行周边制作时一般分为通过获得官方授权以及基于合理使用自制而完成。

 (一)通过授权及许可获得授权

 经查阅相关企划所发布的规则,A-soul企划于2021年1月19日公布的《二创规则》相对完善,因此以下内容以A-soul的规则为例进行讨论,最新的5.0版本已于2021年12月7日起生效。

 在授权对象方面,A-soul针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二创行为进行了区分。对于非营利性二创,A-soul对二创作者开放了所有素材授权,仅要求作者在相关投稿内容中明确标示成员名称,主张其根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作品署名权。而针对营利性二创行为,A-soul目前仅开放对个人用户年销售额3万元及以下二创作品的授权。从该规则来看,一般该类二创作品均会集中在小型周边(如玩偶、文具、小型立牌等),其制作及销售主体均为个人,销售范围及影响力均较小,对官方产品的影响不会太大。同时,A-soul还针对营利性销售行为提出了申请邮件报备的规定,可以推定的是若未进行邮件报备获得授权的营利性二创活动将被视为侵权。

A-soul企划公布的《二创规则》

同时,在上述规则中A-soul作为相关美术形象的著作权人,对可使用素材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不可使用A-soul官方海报、官方立绘等官方素材进行周边产品制作及销售,同时相关产品在页面及外包装也应当注明“同人周边”,以便官方将二创周边与官方周边相区分,同时亦要求创作者以邮件的方式将销售相关信息进行报备。

根据上述规则,如创作者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周边创作的,在未收到A-soul方面否定性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作者已经获得进行周边制作的许可。

(二)《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

同时,《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

从实践情况来看,如用户是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而制作相关产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供自用的小规模制作周边产品,则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或第9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对原作品的合理利用,可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但同时,也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标明原作品的作者等信息。另一方面,若个人用户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较大规模地售卖相关产品的,则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获得虚拟主播及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

(三)虚拟主播未发布二创规范时的应对方式

由于目前较多企划或虚拟主播并未发布正式的二创规范及周边制作规则,若用户在未取得明文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周边产品,则将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著作权人有权向其追究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若用户仍然希望制作周边产品的,则其应当通过私信或邮件等方式,征询企划或主播方的同意,并明确可制作的数量及销售的金额等。

三、周边制过程中亦应注意不得侵犯虚拟主播形象

 除根据虚拟主播的官方形象制作正常周边产品以外,亦有部分用户出于整活或个人喜好的目的制作部分存在侵权可能的周边产品。

二创作品在添加元素的同时也有可能将对原作品产生不利影响,对原作品的价值或作品中人物的评价有所贬损,二创作者在调侃的同时,应注重底线,不得进行恶意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二次创作。参照美国版权法下“滑稽模仿”(Parody)的定义,二创作品的目的应在于批评、讽刺、挖苦或搞笑原作品,且不应伤害原作品的价值。

以虚拟形象为基础制作而成的鼠标垫

若相关内容被认定为对虚拟主播构成侮辱诽谤,则客观上将导致虚拟主播的社会评价降低,并进一步损害运营方的权利。从该角度看,当虚拟主播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运营该虚拟主播的企划、公司或个人,均可尝试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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