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王权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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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王权的诞生

2024-07-17 09: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王震中

摘要:上古中国,真正的王权是夏商西周王朝国家之王支配天下的最高统治权,它与夏商西周三代多元一统的复合制大国家结构联系在一起,它的诞生以夏王朝的出现为标志。在上古中国,王权与王的称谓有联系,但又并非绝对相等同。这一方面是在甲骨文、金文和文献中,凡是直言王者皆指商王周王;另一方面是金文中还存在某些边远地区的小邦邦君也有称王的旧俗。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称王,这样的“王”体现的是王朝的王权;个别的边远小国也自称为王,这样的“王”体现的是小国的邦君君权。“王”的称谓之所以并存于这两类不同形态的国家之中,即在于“王”字和“王”的称谓起源于作为军权象征的斧钺,无论是邦君的称谓出现“王”还是天子称王,都是因为王的原始含义是掌握武力者。夏王朝并非中国最早的国家,夏代之前的尧舜禹时代是已形成国家的邦国林立并组成族邦联盟的万国时代,夏王朝“天下共主”的王权渊源于万国时代族邦联盟的盟主权,是由盟主的霸权转化而来的。

关键词王权王朝国家复合制结构斧钺华夏礼制

  

 

上古中国王权与王朝国家及复合制结构之关系

 

何谓王权,何谓中国上古社会的王权?这看似清楚,实际并非如此。在一般意义上讲,王权似乎是古代王国国家权力集中的一种表现。然而,是否一有国家就有王权,先秦时期的王权与夏商西周王朝国家及多元一统(也称为“多元一体”)的复合制国家结构有什么关系,西周时期一些小国邦君称王者是否也可视为拥有王权?这些都值得讨论。

在中国历史实际中,王权首先与夏商西周王朝国家联系在一起,是指夏王、商王和周王在其统治的王朝国家所具有的最高支配之权。但是,由于夏商西周王朝国家形态和结构并非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一元结构,而是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结构,使得王权与王朝内的王国有联系,但其支配范围又不仅限于王国之内。

关于夏商西周王朝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商周材料远比夏丰富,所以仅就从已知推及未知的论证逻辑而言,我们应先讲商周然后再讲夏;又由于商与西周相比较,西周的复合制国家结构是与其分封制联系在一起的,而学术界对分封制是很熟悉的,所以,对于夏商西周三代的复合制国家结构,讲清楚商代复合制的王朝国家结构,又成为问题的关键。

商王朝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结构,可以从两方面得以说明:(一)商王朝的“内外服制”问题;(二)外服的诸侯邦国在王朝中央任职为官的问题。

商王朝的“内外服制”,《尚书·酒诰》说得最清楚:“在昔殷先哲王……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这里的“内服”就是王国(王邦)之地,王的百官居邑分布在这里,是王直接控制之地,亦即后世所谓王畿之地。这里的外服就是受王支配调遣的诸侯邦国之地。整个商王朝就是由“内服”和“外服”这两大部分组成。《尚书·酒诰》所说内、外服这样的结构,还可以由青铜器铭文和甲骨文得到印证。如《大盂鼎》有“惟殷边侯甸与殷正百辟”这样的铭文。所谓“殷边侯甸”,即《酒诰》所说的“侯、甸、男、卫、邦伯”等外服诸侯;所谓“殷正百辟”,即《酒诰》所说的“百僚、庶尹”等内服百官。此外,在甲骨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商”与“四土四方”对应并贞的卜辞。这里的“商”,是指包括商都在内的商王国,即商朝的王邦,也即《酒诰》所说的内服之地;这里的“四土”则是附属于商的侯伯等诸侯邦国,也即《酒诰》所说的外服之地。所以,《尚书》(而且是成书年代较早的篇章)、青铜器铭文和甲骨文这三方面的材料一致说明:商王朝的国家结构由“内服”和“外服”构成。

联接商王朝“内服”与“外服”的纽带之一,是“外服”的诸侯邦国之人在朝为官者。《酒诰》说王朝百官集中在“内服”,但“内服”中执掌各种官职的贵族大臣有相当多的是来自于“外服”的侯伯邦国之人。例如,卜辞中有“小臣醜”(《合集》36419),这位在朝廷为官者,就属于来自山东青州苏埠屯一带侯伯之国的人。山东青州苏埠屯一号大墓是一座有四条墓道、墓室面积达56平方米、殉犬6条、殉人多达48人的规模极大的墓葬。由该墓的规模、带有四条墓道的规格、该墓出土铸有“亚醜”族徽铭文的大铜钺以及五六十件传世铜器中都有“亚醜”铭记来看,墓主人身份应是侯伯之类诸侯,是商王朝在东土的重要依靠。其家族或宗族的族徽是“亚醜”,而该家族又在王朝担任小臣之职,称为“小臣醜”,是典型的“外服”诸侯邦国之人在朝为官者。此外,安阳殷墟花园庄54号大墓也是一座“外服”侯伯在朝为官的显赫贵族墓。在该墓出土的570余件随葬品中有多件青铜礼器上铸有“亚长”族徽铭文,它与甲骨文武丁时期的“长伯”(《合集》6987正)、廪辛康丁时期的“长子”(《合集》27641),以及卜辞中“长友角”、“长友唐”(《合集》6057正、6063反等)等长族将领之“长”,是一族,也属于外服诸侯。还有,殷墟西区第三墓区M697出土“丙”族徽铭文的墓主人,则来自山西灵石旌介的“丙国”。丙族在商王朝曾担任“作册”一职,如《丙木辛卣铭文》即写作:“丙木父辛册”。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收录有在鼎和卣上铸有“丙”形徽铭的两篇长篇铭文,鼎铭记载作器者在某地受到商王赏赐贝而为父丁作器,卣铭记载作器者在廙地受到商王赏赐而为毓祖丁作器。这些都说明:丙国丙族的邦君或贵族接受商王职官封号,为王服务,受王赏赐,其宗族的本家远在山西灵石旌介,而其中一个家族则因在朝为官而族居族葬于安阳殷都。再如,位于殷墟刘家庄南的M63出土有2件“息”铭铜器,这也是位于今河南罗山县的息国之人在朝为官者。息国的邦君在甲骨文中称为“息伯”(《合集》20086),也是侯伯之类的“外服”诸侯。在安阳梅园庄村墓葬中出土有“光”族徽铭文,而在卜辞中有称为“侯光”(《合集》20057)的诸侯,所以,死后葬在殷墟的“光”族徽铭文的墓主人是被称作“光”的诸侯国中在朝廷为官者。在文献中,《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曾以西伯昌、九侯(一作鬼侯)、鄂侯为三公,这也是“外服”的侯伯之君担任朝廷要职的例子。这些“外服”的诸侯邦国,在王朝中央任职,既是对王朝的国家事务的参与,亦是对中央王国这个天下共主的认可,并成为在复合制王朝结构中联结王与诸邦的纽带。

从商朝到西周,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王朝国家结构又有进一步发展,其最具特征的就是西周实行的分封制结构:一方是周王直接掌控的周邦(王邦即王国),另一方则是周王分封的、主权不完整(不具有独立主权)的诸侯邦国;二者在王权的统辖下构成多元一统(多元一体)的王朝国家。

西周分封(也称作“封建”)的目的:一是分封诸侯以捍卫王室王邦;二是与宗法形成一体,以“减少贵族之间在政权传递上争夺的矛盾”;三是使政治权力得以有序地“层级分化”,并在分封的诸侯国实现“统治族群与各地土著族群的重叠关系”。周王正是通过这种重新封邦建国,将商王朝的天下秩序转换为周王朝新的天下秩序。在这样的天下秩序的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当然是“一统”的王权,而各诸侯邦国在接受新王朝体系时对其认可程度及其互动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相辅相成的。在这方面,新王朝伊始,周王除强化当时社会意识形态中“王权神授”,推翻旧王朝乃“替天行道”,确立自己的正统地位之外;从武王到周公再到成王,所采取的持续大规模的分封,无论是在政体上还是在名分上,都是对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王朝的强有力的保障。所谓名分,是指被分封诸侯邦国国君的身份地位。它既体现新王朝的秩序和新的礼制,也包含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封建的诸侯邦国的国君在从周王那里获得相应的身份地位时,他也确立了对周王忠诚、向周王守土有责的义务。所以,被分封的诸侯邦国的名分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也是复合制结构所需要的。

关于分封诸侯以拱卫王室王邦,《左传》定公四年明确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分唐叔……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也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这样的分封,既实现了“以藩屏周”,拱卫王室王邦的目的,又使得王位由嫡长子一人继承,其余兄弟分封为诸侯,把分封制与宗法制很好地结合起来。

但是,周朝的分封不仅限于王室兄弟亲戚之间,而是广泛的分封。如《荀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史记·周本纪》曰:“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分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以次受封。”《吕氏春秋·先识》说:“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可见,周的分封是涉及整个“天下”的。在周分封的这些诸侯邦国中,有的属于新建之邦;也有的属于把原来就已存在的旧邦加以确认而纳入新王朝的体系之中而已。分封制既是政体,也构成一种国家结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于西周的复合制国家结构,也可以用内服和外服来概括,这也属于周承商制的一个方面。对此,除上引的《尚书·酒诰》和《大盂鼎》外,尚有如下几条可作补充:

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尚书·康诰》)

越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田、邦伯。(《尚书·召诰》)

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夨令方彝》铭文)

在这些史料中,《康诰》所说的“侯、甸、男、邦、卫”,《召诰》所说的“侯、甸、田、邦伯”,《夨令方彝》所说的“侯、甸、男”,都与《酒诰》“侯、甸、男、卫、邦伯”外服诸侯体系是一致的。文献和金文中的“邦”、“邦伯”、“邦君”,都是指诸侯之外而服从于周王的邦国邦君或方国首领,由于他们从属于周王,所以也都属于外服诸侯系统。而《夨令方彝》所说的“卿事寮、里君、百工”,与《酒诰》说的“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百姓里君”一样,都是在朝为官者,属于内服的朝官系统。

西周王朝的复合制结构,《周礼》使用的是“王国”与“邦国”概念,呈现出王朝国家是由“王国”和众多“邦国”这两大类构成的。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

“王国”一词,《周礼》之外,在其他先秦文献和青铜器铭文中也经常使用。如《诗经·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国。王国克生,维周之桢。”同书《江汉》:“四方既平,王国庶定。……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匪疚匪棘,王国来极。于疆于理,至于南海。”金文也有“保王国”(晋公盆,《集成》10342,春秋中期)。对于上引文献和金文中的“王国”,作为最一般的理解,应该指的是“王之国”即王都,亦即国都。但作为其引申义,于省吾先生认为这个“王国”与《尚书》中的“四国”、“周邦”、“有周”一样,不是单指国都,也不包括四方在内,而为京畿范围即王畿之地。确实,根据《江汉》中“王国”与“四方”对举,可以认为这个“王国”就是指“周邦”即周国,亦即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区,后世所谓“王畿”。比照商代,商的内服之地,即商的王畿地区,亦即甲骨文中与“四土”对贞的“商”,就相当于《尚书·召诰》所说的“大邦殷”之殷邦或战国时吴起所说“殷纣之国”的商国,为此可称之为商王邦或商王国。

王国及其内服的朝官体系与邦国及其外服的诸侯体系,这二者的空间合起来就是王权所支配的“天下”。从王权角度,或者说站在王的立场,王朝国家的国土等同于“天下”。这就是《诗经·小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此,《左传》昭公九年的另一种表述是:“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也正因为此,夏商西周三代之王还有一个“天下共主”的身份。

比照商周王朝中王国与诸侯邦国相结合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夏王朝也是如此。在夏朝的复合制结构中,既有作为王国(王邦)的“夏后氏”;也有“以国为氏”的“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等同姓附属国;还有“韦”、“顾”、“昆吾”(《诗经·商颂·长发》)、“薛”(《左传》定公元年)、“商侯”(《今本竹书纪年》)异姓附属邦国。再如,夏朝时也已出现像商周时期那样的某些邦国的国君或贵族在王朝内担任官职的情形(即在朝为官者)。其中,今本《竹书纪年》说商族祖先“商侯冥”担任过夏朝管理或治理水的职官,《国语·周语上》说“冥勤其官而水死”,这是说他因治水而殉职。《左传》定公元年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薛国因造车技术高超而使得其国君奚仲担任夏朝造车的官职。《墨子·耕柱》说秦的祖先蜚廉在夏朝负责采矿冶金。最近出版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说咎繇(即皋陶)担任夏启的卿事,这是东夷在夏朝为官者。诸如此类,这些附属的诸侯邦国之人在朝为官,也构成王与诸邦的纽带。

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均为复合制国家结构,只是其发展程度,商代强于夏代,周代又强于商代。三代王朝中,夏王、商王和周王所具有的“天下共主”的地位和“支配天下”的王权,都是在复合制大国家结构中得以固化和传承的。仅就王权与王朝国家内王国的关系而言,由于王国并非王朝国家的全部,而是王朝国家的主体和核心,所以作为王朝的王权,强有力的王国是其根本性的依托,但又不能等同于王国的君权。因而从王国与诸侯邦国的关系上讲,是复合制国家结构产生了夏商周三代王朝的王权。夏商周三代王权与其复合制国家结构具有互为依托的辩证关系:强大的王权使复合制国家结构中的“多元”得以“一统”,而合法的王权也需要众诸侯邦国的高度认同,这二者的辩证统一构成华夏礼制中的王朝政治等级秩序。从反面讲,随着时代的推移,因王国综合实力的显著下降而造成的王朝王权的衰落,与复合制国家结构的名存实亡以及所谓“礼崩乐坏”,将是一体三面的关联关系。

那么,面对复合制国家结构,夏商西周时期的王权与王国及其王朝国家的关系,如何表述才会更准确一些?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先秦时期,王权首先是王国的最高统治权,但它又不仅仅局限于王国,它不但支配着王国(王邦),也支配着从属于王的其他诸侯邦国,是对“天下”的支配之权。也就是说,它是复合制的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之权。

王朝的王权之外,中国古代诸侯邦国国君(邦君)之君权,也是诸侯邦国权力集中的表现。但是,由于夏商西周时期的诸侯国是王朝国家的组成部分,它的主权不独立,因而诸侯所具有的君权不属于独立国家之权。至于那些不属于诸侯的邦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的,乃至与王朝敌对的邦国;另一种是从属于王和王朝的邦国。前者的君权具有独立国家之权,后者的邦君因被纳入王朝体系,其君权不具有完整的国家之权。鉴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就像复合函数一样,函数中套着函数,因而笔者把诸侯国和从属于王的其他邦国称为王朝国家内的“国中之国”;把王国(王邦)称为王朝国家内的“国上之国”,在复合制中二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从王权和国家权力的性质来讲,上古时期,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就有王权与非王权的君权这两种类型;而在“非王权的君权”中,又有独立国家的邦国君权和被纳入王朝体系的不具有独立主权的诸侯国或邦国君权这样的区别。如果我们把独立于王朝之外的邦国与王朝国家看作是发展程度(也即发达程度)不相同的两种国家形态的话,那么,前者代表原始的简单的国家形态,后者代表进一步发展的复杂的国家形态。因而,那种一有国家就有王权的观点,或者说王权是国家最原始的最高权力的说法,笔者认为并不符合上古中国的历史实际,是需要重新加以探讨的。

诚然,也许有的学者,特别是研究世界古代史的学者,更倾向于把古代国家的君权统统称为王权,包括笔者所说的邦国、王朝及其内的王国,以及帝国;亦即认为无论是小国寡民的邦国的国君、还是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乃至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其权力都可称为王权。这就是所谓君权即王权。而在笔者看来,对于王朝之前的简单的邦国、复合制的王朝国家以及大一统的帝国这三种国家形态,研究者若能把其最高权力的称谓加以区别的话,这对理解当时社会特点和时代特征是有益的。其中,对于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如秦汉以后帝制社会中的皇帝,其权力应称为“皇权”,并以此与夏商西周的“王权”相区别;同样的理由,把王权仅限于与王朝的最高权力相联系,而不用它来称呼普通邦国或诸侯国的君权,更接近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

 

、王权与称关系

 

夏商西周时代的王权与王的称谓有联系,但又并非绝对相等同。说王权与王的称谓有关系,是因为从有文字记载的商代和西周来看,作为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都是称王的。在甲骨文中,凡是直言王者皆指商王,如“王曰”、“王占曰”、“王……”者,都指商王。这一点与《史记·殷本纪》等文献所载有关商王的称谓是完全一致的。西周时的情形也是这样。张政烺先生曾指出:“周金文中直言王者皆指周王,乃姬姓天下之大宗。”张先生的看法是正确的。在西周青铜器铭文和周代文献中,周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称为王,这既是姬姓乃天下之大宗的表现,也是王朝礼制的规范。不仅如此,在周代,由于天的至高地位和对天尊崇的上升,周王也称天子。周王亦尊称为天子,意味着周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王,是独一无二的最高统治者,这是西周王朝国家礼制较商代又有加强的反映。

但是,在西周的青铜器铭文中,也有很小邦国的邦君称王的例子。例如,在陕西宝鸡市贾村塬上官村出土的夨王簋盖等青铜器铭文中,有“夨王”的称呼。这位夨王并非周王中的某一王,而是西周中期“位于汧水上游陇县南坡和下游宝鸡县贾村”一带的古夨国的邦君。此外,青铜器中的釐王、幾王等称呼,以及邵王鼎、吕王鬲、吕王壶等称王者,也都是邦君称王的事例。釐王的称呼见于录伯簋盖,铭文中有一句话写作:“用作(朕)皇考釐王宝尊簋”。幾王的称呼见于乖伯簋,铭文有“用作朕皇考武乖幾王尊簋”(《集成》04331,西周中期后段)。在文献中,《史记·吴太伯世家》有吴王。据张政烺先生考证,邵王鼎是楚昭王母之祭器;夨王是姜姓,是夨国称王者;吕为姜姓国,是四岳之裔;录伯簋之釐王、乖伯簋之幾王,也都是周代异姓之国,录伯之国可能在陕西,乖伯之国可能在甘肃灵台县。

关于周代异姓之国称王者,王国维在《古诸侯称王说》曾提出:“盖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楚(越)之称王者,亦沿周初旧俗,不得尽以僭窃目之。苟知此,则无怪乎文王受命称王而仍服侍殷矣。”对此,张政烺先生提出质疑:

周时称王者皆异姓之国,处于边远之地,其与周之关系若即若离,时亲时叛,而非周室封建之诸侯。文王受命称王,其子孙分封天下,绝无称王之事。周之同姓称王者只一吴王。吴之开国史很不清楚,泰伯、仲雍……各书记载皆强调二人“文身断发”,则是已经彻底“蛮化”了。处蛮夷之间,位不尊则权威轻,不能镇伏百越,甚至不能自保,称王由于客观需要,而不关“天泽”或“僭窃”问题,也并非“沿周初旧俗”。古代同姓不婚,而吴则否……韩愈《原道》:“孔子之作《春秋》也,诸侯用夷礼则夷之”,吴正是这样一个样本,也就不必以常理论了。

张先生的意思是:周时一些称王的邦国,多为处于边远之地的蛮夷戎狄之国,称王是其旧俗,“由承袭而来,非僭王号,也不是由于周王的锡(赐)命”,周王称王“乃姬姓天下之大宗”的表现。显然,张政烺的见解较王国维更符合当时历史实际。就王朝礼制和宗法而言,周王称王又称天子,周王分封的诸侯不得称王。夨王之类的称呼,来自该邦国邦君的旧称。由于夨国起初不属于华夏体系,不受华夏礼制和周人宗法的约束,所以,在夨国的青铜器中出现“夨王”,这只不过是沿用了它以前的称呼而已。其他称王者,诸如釐王、幾王、邵王、吕王,也都是如此。它们原本不属于华夏系统,后来才被周王朝所接纳,但在习惯上它们在自己铸造的青铜器中仍沿用该国以前的旧称。这种称王者并不体现支配天下的王权。商周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称王,这是夏商西周时期华夏礼制所规范的,也是华夏正统的一种体现。

   正是由于夏商西周王朝的王权与华夏礼制联系在一起,所以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是与周王权的衰落相辅相成的。春秋时期,在王权衰落的同时,华夏诸国的独立性也在逐渐增强,但这些诸侯国的国君之权也还是不能称为王权的。也就是说,在这些诸侯邦国内部,其国君之权当然是该国的最高权力,但对于原来的西周王朝而言,或者对于春秋华夏集团而言,它却不属于王权。

在王的称谓上,春秋时期华夏诸侯国可以争霸却不称王,这守住了华夏礼制的底线。非华夏集团的楚、越、吴、徐等国有称王的情况。关于吴国,我赞成张政烺先生的分析论述,不再赘述。楚、越、徐等国非华夏国之所以称王,是因为它们不守华夏礼制体系的缘故,有的还明显地出于与中原分庭抗礼的目的。以楚国为例,周人和华夏民族一直把楚国国君称为“楚子”。例如,周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是这样称呼楚国国君的。在《春秋》中,楚国国君被称为“楚子”。而孔子对于《春秋》的修订,使《春秋》体现或遵循了华夏礼制。但楚国自己却自行称王,甚至在楚庄王时还有试图取代周王而问鼎于中原的故事。楚国国君自己称为楚王,就是要突破华夏礼制体系,但由此也使得中原华夏民族把楚视为蛮夷。例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有“楚失华夏”一语,这是把“楚”与“华夏”相对立的一种表达。

从春秋史反观夏商西周史,使我们深深感受到夏商西周的复合制大国家结构是与中央王国强盛和王权强大密不可分的;王权是包括中央王国和周边诸侯邦国在内的多元一体的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但中央王国却是其最重要的支撑、依靠和保障。到春秋时期,作为支撑王朝王权的周王国,其直接统辖的地域大为缩减,政治、经济、军事等综合实力还不如一个强盛的诸侯国,因而其王权大为衰落,复合制大国家结构也与其王权一样,名存实亡。与此相反,原本在西周时期作为复合制国家结构的“国中之国”一员的诸侯国,其国家主权却逐渐由不独立走向独立,但出于华夏礼制,被纳入华夏体系的诸侯国依然不称王;而那些非华夏集团的国君不受华夏礼制的束缚,在称王的同时也表现出与中原分庭抗礼。

 

王”称谓的起源

 

如前所述,西周时期,某些边远地区的小邦邦君也有称王的旧俗。也有学者认为在商代有称王的小国,但因所用资料零碎,有的属于残辞,说服力不强,因而笔者赞成宋镇豪、刘源两位教授的看法,对此不敢苟同。对于商代究竟有无称王的小国,这里暂且不论。仅就西周而言,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称王,这样的“王”体现的是王朝的王权;个别的边远小国也自称为王,这样的“王”体现的是小国的邦君君权。如果我们考虑到有的学者把凡是称王者的君权都视为“王权”的话,那么,王和王权就可分为性质不同的两种类型:一种是王的原始形态,其称王者所掌握的国家权力若非要称之为王权的话,这样的王权只是该国君权而已,该君权所在的国家是一种结构单一、形态原始的国家;另一种是建立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结构的王朝国家之王,这是一种支配天下的王权,在中国的史学传统中,这样的王才是真正之王,这样的王权才是真正的王权。

在先秦时期,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和“王”是客观存在。那么,为何“王”的称谓可以并存于这两类不同形态的国家之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因为“王”的称谓,起源于作为军权象征的斧钺;二是因为无论是作为初始国家的邦国的君权还是作为王朝国家的王权,其权力来源和组成都是军权、神权和族权三者的合一,其中军权即掌握武力是其权力的根本,这样,无论是邦君的称谓出现“王”还是天子称王,都是因为王的原始含义是掌握武力者。

关于“王”字起源于作为军权象征的斧钺,20世纪30年代时,吴其昌提出“王字之本义,斧也”;并从甲骨文、金文、文物、文献等八个方面证明其字形亦斧之象形。60年代,林沄《说王》一文发展了此说,并在学术界产生广泛影响。他进一步论证说:王字之所以像斧钺之形,还在于斧钺在古代“主要是用于治军的,因为斧钺不仅是武器,而且是砍头的刑具”,斧钺曾长期作为军事统帅权的象征物。用象征军事统帅权的斧钺构成王字,“说明中国古代世袭而握有最高行政权力的王,也是以军事首长为其前身的”。到80年代和90年代,林沄、罗琨先后还为王字乃斧钺之象形又增添一证:在70年代才发表的加拿大安大略博物馆藏甲骨文拓片中,有“成祟王”一词,王字作(《合集》32444),为一装柄的斧钺象形。确实,从字形看,甲骨文、青铜器铭文中的王字,与自新石器时代以来的作为武器、礼仪性武器乃至象征军事统帅权的钺,有渊源关系。《成王尊》铭文有“成王尊”三字,其(王)字形与考古出土的从新石器时代到青铜时代的钺(特别是装柄的钺)的形状样子是吻合的。

关于中国上古社会权力的演进轨迹,似可概括为三大阶段:史前社会最高酋长之权—早期国家的邦国君权(邦国国君之权)—夏商西周王朝国家的王权。这三种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最高酋长的权力不具有强制性;作为早期国家的邦国国君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它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具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但其权力的支配空间仅限于本邦本国;夏商西周王朝国家的王权,不但支配着本邦(王邦即王国),也支配着王朝体系内的其他诸侯邦国,是凌驾于王朝国家社会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在古人的眼里它是支配天下的合法权力。这三种权力的联系和共同点则在于:三种权力各自都含有军权在其中,都是集军权与神权于一身,充分显示了“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的社会特征。

我们以史前社会最高酋长为例,来说明“王”字以及“王”的称谓与钺的渊源关系。在中国几十年的考古发掘中,有关史前社会中心聚落遗址的资料是很多的。这些中心聚落相当于人类学所说的酋邦(chiefdom,酋长制社会)。例如,安徽含山凌家滩遗址,就是距今5300年前的史前中心聚落。在该遗址的墓地中,有两座随葬品最丰富的墓葬(87M4和07M23)推测其墓主人生前是最高酋长。1987年发掘的87M4号墓葬,出土玉器103件,石器30件,陶器12件,合计145件。玉器中最著名的是一件玉龟,以及在玉龟的背甲和腹甲之间夹的一块刻有“天圆地方”、“四极八方”宇宙观图像的玉版。此外,还有8件玉钺、18件石钺也十分醒目。从87M4号墓随葬的玉龟和表示“天圆地方”、“四维八方”的玉版来看,该墓主人是执掌占卜、祭祀的重要人物之一;墓中出土的所谓“玉簪”,其形制与07M23出土的置于玉龟及玉龟状扁圆形器内的玉签是一致的,故它也是与玉龟配套作占卜使用的。墓中随葬玉制的斧钺8件、石钺18件,说明他也执掌着军事方面的事务。墓内还出土6件颇为精致的石锛、5件精致的石凿,似乎象征着其人对手工业的重视,并未完全脱离一定的生产劳动。墓中的玉璜达19件之多,还随葬4件玉镯、3件玉璧、1件玉勺、1件人头冠形饰、1件三角形饰,都可说明其社会地位甚高。所以,随葬品达145件的87M4号墓主人的富贵就在于他是一位以执掌宗教占卜祭祀为主,也兼有军事之权,并对手工业生产相当重视,掌管酋邦的生产组织管理。2007年发掘的07M23号墓葬,随葬有330件器物。其中,1件玉龟和2件玉龟状扁圆形器及其内置的玉签,都属于占卜工具,说明他与87M4号墓主人一样都属于宗教领袖一类的人物。墓内出土2件玉钺和53件石钺又说明他也执掌着军事之权。墓中还随葬1件玉锛、10件玉斧、30件石锛、9件石凿等工具,也显示出对生产的重视。随葬玉环84件,其中在墓主头部位置密集放置了20多件玉环,而且是大环套小环,这大概是墓主佩戴的项饰。墓内出土玉玦34件。墓内共出土玉镯38件,其中在墓主双臂位置,左右各有一组10件玉镯对称放置,是套在手臂上的臂镯,其情形与98M29号墓出土的三件玉人手臂上刻的臂镯是一样的,显示了他作为宗教领袖人物的形象。

从安徽含山凌家滩墓地墓葬资料可知,在史前社会中,最高酋长的权力由三个方面构成:神权、军事统帅权和生产的组织管理的民事权。如果再联系辽河流域的红山文化中女神庙、大型祭坛和积石冢的考古学材料以及人类学中的酋邦社会材料,可以看出,在神权、军事统帅权和民事权中,是以神权为主。以神权为主,这是中心聚落社会(即酋长制社会)最高酋长的权力特征之一,其根本缘由即在于史前社会最高酋长的权力不具有强制性(酋长制社会与国家的根本区别即在于:国家权力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但在由史前的中心聚落形态向早期国家的都邑邦国的转变过程中,作为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的重要支柱,主要是以行使武力为特征的军权,而钺既是一种武器,亦为军权和武力的象征,因而,自称为王者实际上是在凸显自己是该政治实体中握有最高的军事武力,“王”的字形和称谓的起源即渊源于此。

 

夏代王权源于万国时代族邦联盟盟主

 

夏王朝并非中国最早的国家。夏朝之前,史称为“万国”、“万邦”,这是一个邦国林立并组成联盟的时代。先秦文献中,“邦”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国家,但“万邦”并非真有一万个国家,是说这种小国寡民的邦国甚多而已。在古人眼中,是把夏代之前乃至夏代之后所有的政治实体都称为“邦”或“国”。其实,它们当中,应该是既有属于早期国家的政治实体,也有尚属于氏族、部落、酋长制社会(即现一般所谓的“酋邦”或“中心聚落形态”)等类型的政治实体,当时是包括早期国家在内的多层次、多种形态的政治实体共存的格局。其实,这种多层次、多种类型的政治实体相共存的局面,也见于夏商周时期。至于夏代之前的“万邦”格局,虽说不能因“万邦”一词的使用即认为当时所有的氏族部落都已转化成国家,然而它也暗示出当时出现的国家绝非一个而为一批,属于邦国林立。这种情形就像甲骨文中的“邑”,它表示某种居住点,其中既有“大邑商”、“商邑”这样的王都之邑,也有诸如唐国之都邑的“唐邑”、丙国之都邑的“丙邑”这种侯伯都城之“邑”,还有像“鄙二十邑”这样的边鄙小邑,在这里,我们自然不能因为“邑”中有属于村落的小邑,就否定它也表示着王和侯伯之都邑的事实。

文献所说的尧舜禹万邦时期,大体相当于考古学上龙山时代的中晚期。这一时期在中国的黄河、长江两大流域发现城址几十座,可以与文献所说的邦国林立的“万邦”、“万国”相对应。这些城址中有一些属于早期国家——邦国的都城。例如,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城内面积达280万平方米,有大规模的城墙、宫殿和宫殿区、仓储区、天文建筑和祭祀区,从中反映出在强制性权力支配下的人力物力之集中和行政控制与组织管理之存在;陶寺的经济生产不但有发达的农业和畜牧业,而且制陶、制玉、冶金等手工业也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生产的专门化使产品空前丰富,但不断增多的社会财富却愈来愈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陶寺墓地金字塔式的墓葬等级制就表明社会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分化;陶寺发现的两个朱书文字已说明城邑内文字的出现和使用。因而,陶寺城邑可以判定为临汾盆地陶寺文化聚落群内的都城,陶寺文明是当时众多邦国文明的佼佼者。陶寺之外,河南新密古城寨、山东章丘城子崖、浙江余杭莫角山、陕西神木石昴等城邑遗址,从城邑的规模、城内的宫殿和已经发掘出土的各种现象上看,都应是龙山时代都邑国家(都邑邦国)的都城,而陶寺则属于这些早期国家都城的典型代表。

从文献上看,邦国林立和族邦联盟是尧舜禹时期中原地区的两大政治景观。《尚书·尧典》等文献所讲的尧舜禹禅让传说,生动地描述了族邦联盟的盟主职位在联盟内转移和交接的情形。此外,古本《竹书纪年》、《韩非子·说疑》等文献也有“舜逼尧,禹逼舜”等记述。尧舜禹相互争斗的这种传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黄河中下游地区各个邦国之间势力消长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古史传说,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看:当时族邦联盟领导权的产生,多以和平推举的方式进行,这就是尧舜禹禅让传说的由来;也许有的时候,盟主的产生需要依靠政治军事实力,这就会出现所谓“舜逼尧,禹逼舜”这种事情。

对于尧舜禹时期的联盟,过去史学界一般以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部落联盟”来对待。“部落联盟”属于原始社会的范畴。既然尧舜禹时期的所谓“万邦”是多层次、多种类型的政治实体的共存,其中最高政治实体是邦国,而我们又知道矛盾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规定的,那么,对于尧舜禹联盟就应该称之为“族邦联盟”或“邦国联盟”,而不能称为“部落联盟”。当然,笔者也不赞成像《尚书·尧典》、《皋陶谟》、《史记·五帝本纪》等书那样,把尧舜禹联盟看成是一个朝廷。这些传统的史学,都是比照夏商周三代王朝的情形来谈论尧、舜、禹、皋陶、四岳、契、共工、夔等传说人物之间关系的,把这些传说人物都安排在一个朝廷内同朝为官,只是其最高“统治”的职位是通过禅让交接而已。对于《尚书·尧典》、《皋陶谟》等文献的态度,笔者认为它们固然保留了相当多夏商之前的远古社会资料,但由于其成书年代是战国时期,生活在战国时代的人在其著述时,不可能不受王朝政体和制度的影响,因而把尧舜禹族邦联盟当作一个朝廷来对待,是后来成书典籍的通病。这就是笔者曾指出的,古史传说有“实”有“虚”、历史与神话相交融的问题。春秋战国乃至秦汉时代的学人并没有近现代人类学的知识和“联盟”之类的概念,因而我们不必对他们苛求。

在邦国林立并组成族邦联盟这样的社会中,尧舜禹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本邦的国君,又都担任过联盟的盟主。因此,所谓唐尧禅位给虞舜,所传的是联盟的盟主之位,而不是唐国君主的君位。在尧舜禹的两种身份中,前者是以“部族国家”权力的最高所有者出现的;后者所谓联盟盟主实即霸主,是以黄河中下游地区霸主形式出现的。但由于族邦联盟只是各个邦国、酋邦、部落等政治实体的联合关系,而不是一个国家,所以盟主所具有的权力尚不能称之为王朝国家的王权。

族邦联盟的盟主权虽然不是王朝国家的王权,但从历史演变的逻辑来看,这些盟主是夏商周三代之王所具有的“天下共主”之前身。也就是说,夏商周三代之王的“天下共主”地位,就是由尧舜禹时期族邦联盟的“盟主”或“霸主”转化而来的。

一般而言,联盟成员理应是平等的。尧舜禹族邦联盟之盟主,之所以亦可称为霸主,其逻辑依据是:即使尧舜禹禅让传说反映了当时族邦联盟领导权在其产生过程中是以和平推举的方式产生的,然而在进入早期国家的阶级社会,作为族邦联盟(主要是邦国之间的联盟)盟主,在其获得联盟领导权之后,是很容易将这种领导权引向霸权的,更何况有的时候,联盟领导权的获得也是依靠其政治军事等实力才得以实现的。

尧舜禹族邦联盟盟主即霸主的特征之一,就在于他们可以号召、命令或亲自率领联盟的诸部族对敌对部族进行征伐。例如,帝尧时,有“尧伐驩兜”的传说(《荀子·议兵篇》、《战国策·秦策》);也有“尧乃使羿诛凿齿于畴华之野,杀九婴于凶水之上,缴大风于青丘之泽,上射十日而下杀猰貐,断修蛇于洞庭,禽猰貐于桑林”的传说(《淮南子·本经训》)。这里所说的“猰貐、凿齿、九婴、大风、封豨、修蛇”,都是一些部落首领。凿齿即凿齿民,是流行拔牙风俗的部族;大风可能就是风夷;修蛇为三苗;封豨当是有仍氏,或作封豕,即野猪;猰貐、九婴也是一些以野兽为图腾的部落。再如,帝舜时,《孟子·万章上》说:“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到禹时,《墨子·非攻下》说:禹亲自挂帅,并在玄宫举行接受天之瑞令等宗教仪式。当时还有以鸟为图腾的“人面鸟身”者,奉珪瑾以侍。在神的佑护下,战争大获全胜。

尧舜禹通过对联盟内外对立或敌对部族的征伐战争,大大确立了自己的霸主地位。如前所述,“王”的称谓起源于象征武力的钺;王权是由军权、神权和族权这三个来源组成的。尧舜禹率领族邦联盟的对外战争,就使得他们所具有的军权,已超越本邦本国的军权。这样的军权很容易转化为王朝国家王权中的军权。

在由尧舜禹族邦联盟盟主的霸权转化为夏王朝王权的过程中,夏禹是最关键的过渡性人物。对此,《左传》和《国语》有两条史料很能说明问题。《左传》哀公七年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禹在涂山会合诸侯,前来参加会合的诸邦是“执玉帛”来相见,反映了一种礼制。在这种礼制中,尊卑、等级和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而前来会盟者竟有“万国”(包括酋长制酋邦和部落)之多,这说明此时禹已有号令天下的权力。《国语·鲁语下》记载:“仲尼曰:‘丘闻之,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孔子说禹在会稽山会见诸邦时,防风氏只因迟到就被禹斩杀,可见此时的禹对于联盟内诸邦诸部已具有生杀专断之权。如前所述,王权与邦国君权的区别就在于:邦国国君所具有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仅限于对本邦的支配和统治;而王权则是整个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它不但统治着本邦(王邦),也支配着其他邦国。禹杀防风氏所表现出的对于其他邦国或部族所具有的生杀专断之权,就是王权的雏形。因此,笔者认为在夏禹的后期,他完成了由邦国联盟的盟主权走向王权的步伐,而作为“家天下”王朝王权的世袭制也正是从禹到启完成转变的。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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