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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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2-05-03 13: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周口市人民政府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0〕第16号)

流沙河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宗地一:北起贾东干渠、南至新运河,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川汇区搬口办事处等3个办事处搬口村委会等1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6.5784公顷、林地2.1659公顷、其他农用地16.6819公顷、建设用地1.5688公顷、未利用地0.6229公顷(详见附表)。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5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0〕第17号)

洼冲沟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宗地一:北起贾东干渠、向东南汇入流沙河,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等5个办事处后石店行政村等9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4.1293公顷、林地4.2316公顷、其他农用地2.2941公顷、建设用地0.5699公顷(详见附表)。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5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0〕第18号)

运粮河东环路—宁洛高速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宗地一:运粮河东环路—宁洛高速,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川汇区等2个区李埠口乡等2个乡(办事处)姜庄村委会等8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3.8974公顷、林地0.9132公顷、其他农用地0. 6690公顷、建设用地2.3801公顷、未利用地9.5442公顷(详见附表)。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5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0〕第19号)

杨脑干渠、运粮河春晖路至东环路段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宗地一:杨脑干渠莲花大道南侧至宁洛高速,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周口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等2个办事处刘新庄居委会等9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9.4418公顷、园地0.2532公顷、林地0.0701公顷、其他农用地1.3563公顷、建设用地1.6575公顷、未利用地2.8718公顷(详见附表)。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5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0〕第20号)

贾东干渠、幸福河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的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宗地一:北起贾东干渠,南至流沙河,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等3个办事处后石店村委会等14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2.1782公顷、林地1.3943公顷、其他农用地5.1717公顷、建设用地0.5181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详见附表)。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5日

来源于:周口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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