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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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第二期)

2024-05-08 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题5:市场上,原摊位是有证照的,但自己没有经营,连摊位带证照租给别人经营。应当如何登记?

对于承租方,按照实际经营活动登记。对于出租方,出租摊位不需登记。

问题6:省直辖县、国家认定的计划单列市内的银行、保险等垂直管理单位,可以视同法人。那么省认定的计划单列市(县)、省直管县内的单位,也可以这样认定吗?

不可以,建议分清省直辖县跟直管县的区别。

部门整理和底册制作

问题7:在清查系统原始表审核关系和清查培训教材中,对民政部门数据的登记状态这一指标的填报方式做出了不一样的规定,审核关系中写明:登记状态3是注销,培训教材中3是其他异常情况,工作中以哪个为准?

为了数据处理方便,市监、民政、编办、司法、宗教等几个登记注册部门数据的登记状态指标在程序中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按照1.存续(在营、开业、在册),2.吊销未注销,3.吊销已注销,4.注销,5.撤销,6.迁出,7.歇业,8.责令关闭,9.其他的格式进行设置。国家获取的市监、民政和编办数据已按照标准调好后导入系统。省级获取部门数据后,要和同级部门确定指标含义是什么,根据标准调整后导入系统。比对合并后,状态是2、3、4、5的单位不进底册,其他状态进底册,因此如果希望一个单位进底册则不要将其状态设置2、3、4、5,反之可以将其设置为2、3、4、5中的一个。(可以将进底册的单位登记状态统一设置成1,不进底册的单位统一设置成3)

问题8:关于部门的注销单位是否导入清查系统,之前的建议是不导入(导入数据前删除),现在的要求是要导入,是出于何种考虑?导入时,需要跟正常单位一样进行规范处理再导入吗?主要考虑市监登记里有大量注销单位,工作量比较大。

主要是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数据进行合并时需要标注这个指标,否则,统计名录库中不是注销、实际在登记注册部门是注销的单位就会进入底册。

问题9:省级在整理税务数据中发现,税务有重复登记数据,并且所有企业均不是注销状态,有可能是因为1外埠企业在本省报验项目,2企业有在外地的、能在税务局登记的资产,3分店以总店名义纳税。这类数据都是同一个社会信用代码和名称,但是在不同的税务局纳税。这种情况,在生成底册时,是否会合并为一个单位?合并是否会造成遗漏单位?

会合并为一个单位。这种情况不会造成遗漏单位,因为本来就是一家单位。

清查表填报要求和业务流程

问题10:平台经济,如直播带货、网约车这类单位和个体户,根据试点阶段的情况来看,很难找到,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国家经普办正在研究平台经济调查方案,补充调查这些难以查找的普查对象。目前初步考虑是从平台直接获取汇总数据并分给各省。各地也可以提供有操作性的建议。

问题11:多产法人的本部在填写清查表时,单位名称上的“本部”二字是否需要加括号?

新增的建议不加括号。底册中已有括号的也不用改了。

问题12:621表中,产业活动单位需要填写“单位注册地址”吗?

有注册就填,没注册过就不填。

撰稿:基本单位科 李奕璇

责编:王乐园

审核: 孔祥鹏

编辑:董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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