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及运费、保费、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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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及运费、保费、杂费)

2024-05-24 03: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业务场景

成交方式是报关单表头的申报项目,它随附的还有运费、保费、杂费等三个项目,这是由于成交方式会影响海关的征税,由此需要也写一下,那它是怎么发挥作用的。

在征税这项海关业务中,有个完税价格的概念,即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完税价格乘以相应的税率,完税价格是计税的基础,具体就到讲关税的时候再细说。

成交方式就是通过完税价格来影响征税,如果你关注到一些海关处罚案件,也会发现一些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如实申报成交方式,相应的也就没有加报运费、保费等,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等,少缴的税要补回去,还得处以罚款。

这里提到的“成交方式”一词,均是指海关报关单的申报栏目。

二、货物的交付方式

1、货物交付

在具体讲海关的规定之前,我们先介绍贸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即这个商品是怎么从发货人,交到收货人手上。

虽然也存在收发货人自己有运输车辆,但更多的还是有合作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术业有专攻嘛,他们在专业提供运输服务。

于是也就有以下一些问题:谁来安排这个运输,在那里交付货物,责任的划分节点,和其中的运费、保险费谁来承担等等。

如果每批货物都要去讨论这些琐碎的细节,是一件非常低效率的时,开始可能也有这么干过,后面有协会就觉得可以确定一些固定模板的交付方式,大家也都觉得这样都更便捷,就成为行业普遍认可的操作模式。

既然作为一种行业准则,那从业人员就需要提前学习和知悉这些规则,要不别人知道,你不知道,在合同谈判时,还需要给你解释这个代表什么,除了有些丢人,要是碰到一些用心不良的,直接给你下个套,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2、交货方式(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的基础性国际通行规则,它虽不是法律,但在买卖双方确认后对其具有约束力。

Incoterms由国际商会在1936年初次制定,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托运人、承运人及接收人/收货人的责任,以便利国际贸易的操作流程,更好的解决纠纷。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Incoterms的运用和解释面临各种各样新的问题,国际商会共对其进行了八次修订,最新版本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以下称“Incoterms® 2020”)。

贸易术语一:FOB(离岸价)、CFR(成本+运费)、CIF(到岸价),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毕竟河流才有到岸、离岸的说法。

贸易术语二: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付至),这是为了在前术语基础上,更加灵活的应付,适用于所有交付方式。

当然在实际使用上,如果时经常合作的伙伴,有时也不会特别细究这些,用FOB没走海运也是经常有的事。使用这个除了规范,也是在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在仲裁庭,或者法院获得支持,大部分其实不会闹到这个地步。

贸易术语三:EXW(工厂交货)、FAS(装运港船边交货)、DPU(卸货地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这些又是在前两者基础上,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再进一步的延伸。

以上也只是简单的列出,想了解更详细的,可以去找相关的文章看看,而且这些贸易在每次更新时,可能也有调整,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也会注明适用的Incoterms某个年份的版本。

3、EXW和FOB

这里对这些数据在进一步说明,只是为了搞清楚其中的运费、保费、杂费等谁来承担,这样才方面在货物进出口时,知道如何向海关申报,至于其中的责任交接,这个过于复杂,不在本次的范围内。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按介绍是卖方不负责后续的所有事项,包括货物装车,和出口文件。实际操作中,卖方还是会负责装车,和出口文件,这个可以在选用这个术语时同时注明。当然包括国内提货费、口岸杂费、出口清关费、出口关税(如有)等,都需要买方负责。

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格,以前普遍理解为越过船舷交货,现在也有说按最新版本,已经改为船上交货。就费用来说,就当时卖方负责送货到装船码头,还有在码头的杂费、和出口清关的相关费用。买方负责运费和保险等。

也有FCA、CPT、CIP等和FOB相似,具体根据交货地点,例如一些是散货入仓,或是到保税区,由于海关代码表只有少数可选,一般也就选用FOB,具体到加报的运费等,要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

4、C&F、CFR和CIF

C&F,就当是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可以看作是在FOB的基础上,卖方承担了运费部分,其他条款还是和FOB一样。

和CFR相似的还有CNF或CPT等, 情况和上述说的一致,海关的可选项只有C&F。

CIF,Cost、Freight and Insurance,到岸价或是成本、保费加运费,交货从装运港的船舷,变为了卸货港的船舷。卖方要承担卸船之前的所有费用,卖方承担进口清关费、当地码头操作费用、进口国内运送等。

5、DAP、DDU和DDP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也就是货物要送到买方指定的,在当地国家的某个地方,也就是卖方要比CIF,多承担码头费用、和派送费,不过买方要负责进口清关,包括清关费和进口税费等。

DDU,好像比DAP,是买方还要负责进口清关的费用,当然买方还是要提供进口清关资料,不够说是按最版本,这个术语已经被取消,但现实操作中还是有企业使用,这些相对可以灵活的去应用。有时选择用某个术语,但对于其中的含义有些不同看法,也可以买卖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备注,这样可以作为执行标准。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也就是在DAP的基础上,你要办结所有手续,把货物送到买方手中,包括进口的税款。这相当于和EXW反着来,前者是对卖方最有利,这是对买方最有利。

也有提到,这个术语除了税款的成本问题,还要特别留意,买方是否配合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特别是有进口许可证等情况,应该提前充分的评估风险。

三、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

1、成交方式栏目

成交方式在报关单的表头部分,是一个必填的项目,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是,“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海关通关系统的录入选项,和这个代码表一致,只有这7个选项,实际成交方式可能叫法有时和这个表格中有些不同。

按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一般按成交价格是否包含运、保费来辨别,然后在表格中选用最接近的,平时主要用到的是前三个。

2、进出口的完税价格

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进口完税价格,应该包括境内输入点前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一般就视为CIF价,而出口完税价格,是包括境内输出点前的,即不包括之后的,一般也视为FOB价。

从这也大概可以知道,为什么要填报成交方式,还有紧随其后的运费、保费、杂费等三个栏目,他们都是为了保证进出口税款的正常征收。

因为海关不可能去限制企业选用什么交货条款,这是企业的自主选择,单国家对货物的征税,需要有统一的标准,不能说你报什么价格,就按那个价格来征税。

海关也不可能每一批进出口货物都去验估价格,这也不符合贸易便利化的大趋势,这就要求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时,根据实际交付条款,选用最接近的“成交方式名称”,并根据海关对进口货物、或是出口货物的计税监管要求,在运费、保费、杂费等三个栏目做相应的填写。

要注意到进口以CIF为基准,出口以FOB为基准,也就是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的参照标准是不同的。

四、成交方式的选用

1、CIF

如果订单的交货方式,选用的贸易术语,刚好在代码表中可以找到,那直接选用即可,这里要讲的,主要针对没有在表格中出现的那些条款。

如相较于CIF,卖家承担更多责任的DAP、DDU、DDP,由于在海关系统中没有对应的选项,只能选用CIF申报。

在出口申报时,由于以FOB为基准,申报CIF就需要同步加报:运费、保费、和杂费,杂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在进口申报时,本身以CIF为基准,申报CIF不需要加报这些。

我们也知道DAP包括通关后的境内派送,DDU还包括进口清关费用,而DDP又加上进口税费。

如果在出口环节,把这些可以在运费和保费中申报,做出口退税时也需要做相应的扣除,这点操作没问题障碍。

不过进口,由于没法加报,那这些本来可以不包含在完税价格内的,一般也还是申报进去,实际上也一并计税,可以说是多给税金了,但这些在操作中很难去计较。

2、C&F

这是离岸价格FOB+运费,它与出口的FOB,和进口的 CIF都对不上,如前面提到的,CNF、CFR、或CPT都岸这个条款申报。

在出口时,它比FOB多了运费,于是要加报运费。

在进口时,它比CIF少了保费,于是要加报保费。

这里说一下保费的申报,如果有购买保险,那就按保险费直接填写,也有些没有购买的,相关条文对此也有明文,海关按照“货价+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3、FOB

和FOB相似的FCA,即货交承运人,例如国内的某个出口监管仓,虽然不是边境,一般也视同FOB申报。

在出口申报时,两者都报FOB,不需要再加报。

在进口申报时,由于以CIF为基准,申报FOB需要再加报运费和保费,注意到比C&F一笔运费。

也就是这其中有这么个规则,出口时你多了什么就要减掉,进口时少了什么就要加上。

以上讲了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的前三个,也是经常用到的三个,至于4-6的C&I、市场价、垫仓,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没用到,其实可以忽略。

4、EXW

这是一般说的工厂交货价,按说在代码表中有单独列出,如果用这个交货条款的,应该是选用这个代码。

在进口环节,和FOB的申报没有区别,只是多了一些在对方国家的提货费。

而出口环节,要考虑的是从工厂到口岸这段的运费和杂费,不确定税务上对此的处理,是否退税金额,可计上这些加报的。

实际操作,大多数直接FOB申报,这样可以避免操作的麻烦,例如报关时的加运杂费,退税时的计税依据调整。

而且由于EXW按FOB申报,不会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实际还是少退税了,本着实质大于形式,一般可以过得去。

也有另外一个情况时,这些成交方式的选择,是针对那些有实际进出境的,对于那些只是在保税区申报,如保税区一日游等,按填制规范的要求,一律是出口报FOB,进口报CIF,而不需要考虑实际的交货条款。

五、不同贸易对相关项目的影响

1、运、保费(对计税的影响)

这其实也是上节写到的,当选用的“成交方式”,和进出口对应的基准方式,即出口FOB,进口CIF,不一致时,需要填入运费、和保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候的填报,只是因为海关计税的需要,并不是说海关会要求你去话这个钱。

如果有实际产生运费,或者保费,按支付的金额申报即可,海关可能会要求查看相关单据,很多时候也不用提供。

对于没有产生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也给出了填报要求,有可以套用的计算,例如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这些都是在办法中的“第五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办法中多个条款是针对进口,这可能是因为征税主要针对进口,出口征收关税只有极少数商品,那在出口申报时直接参照进口的规定即可。

2、税费

由于运费、杂费、保费是按报关单进行申报,如果报关单只有一项商品也就简单,对应这些金额加到货值里,就可以算出来。

而对于多项商品的情况,而且它们的关税率也可能各有不同,那这个运、保费金额就会分摊到所有的商品,它们的分摊标准一般是按商品货值的比重。

当然这个过程现在都是系统自动核算,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在核算税款时,如果发现和原来货值算出来的不一样,要知道是这个运保费的原因。

六、香港独立关税区

这个情况,多余在国内的其他地方,一般不会遇到这个问题,它们很少通过香港作为运输中转地。

不过在广东省,特别是深圳这边,很多进出口货物,都会通过在香港做个转运,毕竟香港也是世界级的物流中心。

于是就会出现一个情况,由于香港是独立关税区,这个国家法律认可的,对于以香港作为收货地,或者交货地的条件,会实质的发生一些变化。

例如从国外采购物料,以DAP香港作为交货条款,在国外供应商看来,DAP香港和DAP深圳没啥区别。

不过我们在进口这批物料的时候,要留意文件上是DAP HK,你如果看到DAP就按以上提到的CIF申报,海关发现的话,会认为你申报不规范。

其中的原因就在于,香港是独立关税区,所以在香港发生的仓储、装卸等杂费,还有用港车来进来的运输费,这些都属于到岸价前产生的,应该计入完税价格。

所以规范的申报应该改为FOB,并且加上运费、杂费、和保费等,是不是觉得很奇怪,不过事实就是这样,不少企业还因为这个问题,被海关稽查后,补交了税款和罚款。

出口也是大概这样,在考虑这个问题,有时也可以灵活一些去处理,但要秉持一个原则,就是确保报关单和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再就,进口是该交的税不能少,出口不能退的税不能多。

后记:

这篇是关务基础的延续,之前四篇有《运输工具和舱单》、《口岸、报关和报关单》、《监管条件、监管证件和检验检疫类别》、《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和征减免方式》,这是第五篇。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不规范的地方,不要侥幸觉得就这么过去,现在海关的稽查会不定时到来。

可以定期盘查进出口报关有什么不规范的,确定存在的问题,在时间范围内的,可以多找海关沟通,做个主动披露,这样也是化被动为主动,问题也变得可控。

法律法规(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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